首页 理论教育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努力创建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城市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努力创建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城市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实现生态城市的品牌战略,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对生态城市有准确的理解。而事实上,生态城市建设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为城市公众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和控制职能,将环境保护的行为纳入立法当中,强制和约束企业等组织机构与城市公众执行环保要求。

要实现生态城市的品牌战略,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对生态城市有准确的理解。我国有诸多城市将自己称作生态城市,但是许多城市都是“伪生态”,仅是从城市绿化角度考虑生态城市的建设,却忽视了城市的主体——人。而事实上,生态城市建设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为城市公众服务。一方面,对于公众来说,享受社会提供的良好环境是公众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保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不受侵犯,已成为公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从社会或者国家的角度来说,向自己的公民提供良好的环境,并保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是其永恒的责任;同时,公众作为城市的主体,其环境意识、对生态城市的理解对生态城市战略的落地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因此,建议生态城市的政府管理者应该充分调研、实地考察,挖掘城市的特色,发挥政府职能,参考国外政府建设生态城市的模式,采用引导和约束的双重管理机制。一方面,建议政府制定各种生态环保政策,这些政策之间应该有连贯性,更应该有战略高度,并要通过各种渠道对生态城市战略进行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生态战略的认识和理解,让“生态城市”的品牌定位深入人心,让“生态城市”的品牌概念细化落地,从国家宏观角度引导企业等组织及城市公众积极加入到生态城市的建设当中。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和控制职能,将环境保护的行为纳入立法当中,强制和约束企业等组织机构与城市公众执行环保要求。目前的公民良好环境行为缺少政府正面的鼓励和支持,多以牺牲个人利益来保全资源为代价,政府应该从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角度出发,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细则,用法律条文明确政府、企业、普通公众在环境评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王凤和雷小毓,2006);规范社会评估体系,通过制度将节能等环保行为作为社会规范评价的指标,使人们将环保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认可(雷秀雅等,2009);建立适当的环保行为奖励制度,让优秀的公众环保事例广而告之,来促进公众更多的进行环保行为,提升环境意识;普及相关环境知识和法规,增强环境保护中法律的约束性,将公众作为生态城市建设的主体,通过公众环境意识社会化从道德和文化角度约束个体公众环境意识,通过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约束个体公众环境行为,进而加快生态城市的发展进程,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