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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效果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明社会中人与人的联系是如此紧密,以致每个成员的行为都必定要对行为者本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效果。[11]因此,我们不可能对行为的效果,划出一条明显的利己或利他的界限来。这种行为就其效果而言,是既利己又利他的。这种同时促进个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可以看成是进化的产物。实行有利于自己但妨碍集体利益行为的人,和实行有利于集体但却伤害个人利益行为的人,都容易在生存竞争中失败而灭亡。

一般来说,人们的行为有促进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倾向。不管动机如何,可以说,每个人的行为都不仅影响到自己,也影响到别人。文明社会中人与人的联系是如此紧密,以致每个成员的行为都必定要对行为者本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效果。关心自己身体的人,不论他的动机是什么,都几乎像对他自己有利一样对他人也有利;关心同胞的健康的人也不能不从他的行动中得到自己的利益。对我家庭有利的事通常亦对我有利,对我有利的事通常也于我的家庭有利。同样,我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做有利于社会的事也有一种于我有利的倾向,做对我有利的事也有一种于社会有利的倾向。[8]“许多人强调的所谓个人品德的纯粹利己主义特性完全是一个虚构。任何一个使自己成为酒鬼,或用别的方式损害自己的人,不能不减少他对社会的贡献,伤害那些最接近他的人”[9],同样,“我们习惯把诚实看作经济生活中对别人的一种义务,但它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义务。很多格言表现了人类这方面的经验:如诚实是最好的策略,骗子也会被人骗,来得快的东西去得也快等。”[10]适当行使自己功能的器官推动着整个组织的健康,而整个组织的健康又有利于各个器官的正常运行。个人不是一个孤立的原子,而是整体的一部分,它影响着整体,也受着整体的影响。[11]

因此,我们不可能对行为的效果,划出一条明显的利己或利他的界限来。一个行为的效果既关系到行为者,又关系到别人。正像包尔生所说[12]:“任何一个行动都影响到自己和他周围的人的生活,因而必须从个人和社会利益两方面来观察判断它们。所谓对自己的义务和对别人的义务的传统划分,不能看成是一个合理的划分,对个人的义务就是对他人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同时也是对个人的义务。”这种行为就其效果而言,是既利己又利他的。这种同时促进个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可以看成是进化的产物。实行有利于自己但妨碍集体利益行为的人,和实行有利于集体但却伤害个人利益行为的人,都容易在生存竞争中失败而灭亡。而那些善于采取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集体行为的人却能够生存,并把他们的行为方式通过教育和遗传延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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