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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教育公平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历史上的科举制,从诞生、发展完善到最后废止,它见证了教育公平的发展脉络:公平—更加公平—不公平,也见证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不懈追求。教育公平涉及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所以,教育公平问题主要是指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入学机会、受教育过程、学业成功机会均等的问题。教育公平也是相对的。因此,我们应不断致力于教育公平的最大化,尽可能满足更多人对教育公平的期望和需求。

(一)公平属于历史范畴,不是恒定不变的标尺

公平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反映、认定和评判,是伦理范畴、法权范畴。它是归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是受社会经济政治条件所制约的,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社会基本矛盾状况所决定的,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自古以来从来没有一个恒定不变的公平尺度。公平范畴即公平观,只能是历史的,是植根于历史之中的,是随着历史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1]

作为一种观念上的尺度,教育公平也随历史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例如历史上的科举制,从诞生、发展完善到最后废止,它见证了教育公平的发展脉络:公平—更加公平—不公平,也见证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不懈追求。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已历经了几十年,尽管存在各种公平问题,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教育资源有限,它仍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才选拔制度。有研究者说,“高考已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与最权威的人才选拔机制,迄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取而代之”[2]。因此,我们只能随历史的变迁不断对其加以改革,在没有更合适的制度出现以前,我们不能轻言废止。

(二)公平是个具体的范畴,不是不加区分简单套用的抽象标尺

公平是具体的范畴,在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公平的具体含义也不尽相同。所以,必须把公平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阐述,切不能不分情况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3]例如,在经济领域,人们讨论公平和评价公平,具体含义主要是指竞争起点的公平,是指竞争起点上权利、规则、机会的公平。而在像教育这样的社会领域,不能照搬经济领域优胜劣汰的竞争博弈原则,而应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为社会公平的尺度,不仅要求起点公平,更要注重结果公平。

教育公平涉及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了教育权利平等。所以,教育公平问题主要是指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入学机会、受教育过程、学业成功机会均等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社会关注的高校招生公平问题,实际上是指入学机会均等的问题。由于历史及政策原因,竞争结果即入学机会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阶层之间表现出极大的不均等,弱势群体问题日益突出。对此,顾明远指出,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教育要向弱势群体进行政策倾斜。[4]

(三)公平是个相对范畴,没有绝对完美的公平

公平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绝对公平是从来没有的,绝对公平只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平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5]首先,尽管我们强调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但由于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其次,因为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最后,公平相对性也取决于公平的主观性,每个人对问题的判断和评价都是基于个人的价值标准并从某一角度考虑的,对同一问题的公平性评价,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教育公平也是相对的。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它的相对性而放弃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尽管产生公平感的要素因人而异,但广泛而强烈的反应还是能说明问题的,不加处理就会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应不断致力于教育公平的最大化,尽可能满足更多人对教育公平的期望和需求。这既是高考改革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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