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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前江西民办教育发展特点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西古代私学的发展为江西近代民办教育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其历史经验值得后人借鉴,特别是江西古代书院的优良传统,至今仍为教育学术界所推崇。江西近代民办教育在民国时期发展迅速,这与民国时期江西省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分不开的。民国初年,江西省私立学校办理兴办手续,只要到江西教育行政部门立案即可。

江西古代私学的发展为江西近代民办教育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其历史经验值得后人借鉴,特别是江西古代书院的优良传统,至今仍为教育学术界所推崇。毋庸置疑,古代书院相对自由宽松的讲学制度和求实创新的学术风气仍是当代高等教育向往和借鉴的重要历史资源。当今有些名校在一定程度上试图恢复古代书院教学形式和制度的努力就是明证。

然而,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国古代的私塾和书院教育形式恐怕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其历史经验虽然还有重要价值,仍可以适当借鉴,但其借鉴价值可能会打些折扣。

自西方新式学校制度传入中国之后,占据统治地位的是适应现代化工业生产需要的现代学校制度。因此,在江西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中,比较有借鉴价值的是近代以来,特别是民国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

江西近代民办教育在民国时期发展迅速,这与民国时期江西省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分不开的。这些政策与措施仍值得我们今天反思与借鉴。

(一)经济扶持与行政管理并举

对民办学校采取经济扶持政策,是民国时期江西省政府的重要举措之一。民国时期,江西省“私立中等以上学校,享受官厅补助,列入预算,其支配方法,则视该校办理成绩及班数多寡定为等第,予补助之中,寓有奖励之意,拟有江西省教育厅发给私立中等以上学校补助费暂行规程十条。在省会之各私立小学校,所有支配补助费亦照前项规程办理。”

民国初期,江西省教育厅就参照督学视察报告,核定各民办私立学校每学期补助费数目,对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民国十七年十二月(1928),为补助私人或团体在本省境内设立的中等以上学校,江西省政府教育厅颁布《发给私立中等以上学校补助费暂行规程》,规定凡私立中等以上学校设立已满两年,经立案,并经省视学视察报告办理合法具有成绩评定等第及格者,给予补助费。规定受补助费的学校每校至少班数及每班至少学生数分别为:大学或专门学校,每校至少须有一二年级各一班。每班学生数,本科须满十五人,预科须满二十人:中学校每校至少须有一二三年级各一班,每班学生数,高中须满二十人,初中须满三十人;其他中等学校,与初中同等者视初中,与高中同等者视高中。班数及学生数以报教育厅核准备案,经省视学查实者为限。未经报案核准者,不给补助费。补助费的核算,以班为单位计算。大学或专门学校本科:甲等每班全年五百元,乙等每班全年四百元,丙等每班全年三百元,预科视同高中;中等学校:高中,甲等每班全年四百二十元,乙等每班全年三百四十元,丙等每班全年二百六十元;初中:甲等每班全年三百六十元,乙等每班全年三百元,丙等每班全年二百四十元。其他中等学校与初中同等者视同初中,与高中同等者视同高中。各校应领补助费,于每学期末由教育厅通知照领。每学期省教育厅都会由厅长亲自主持召开厅务会议,照章核定各民办私立学校每学期补助费数目。如:民国十九年一月,第九十次厅务会议,核发南昌市各私立学校、省中等以上学校本学期补助费谈话,“各私立小学校:育才女学,高小二班,初小五班,应给补助费四百九十元五角。启智贫儿小学,初小两班,应给补助费一百三十五元。剑声小学,高小四班,初小八班,应给补助费八百六十四元。各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匡庐中学,高中一班,初中六班列乙等,应给补助费九百六十三元。鸿声中学,高中四班,初中九班列甲等,应给补助费二千二百一十四元。西江中学,初中六班列乙等,应给补助费八百一十元。剑声中学,高中六班,初中十六班。师范部二班,师范讲习科三班,女子部初中一班,高中一班,职业部二班,列乙等,应给补助费四千三百四十七元。江西法专,本期预科二班,本科三班,列丙等,给予补助费六百三十九元。”

此外,还会给办学优秀的民办私立学校颁发特别补助费,民办私立学校的学生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一样享有奖学金等政策,积极扶持民办私立学校。在经济扶持的同时,江西省政府还颁布一系列政令,逐步加强对民办私立学校的行政管理。

一方面,在私立学校的申请设立上,逐步完善对民办私立中学的审批制度。民国初年,江西省私立学校办理兴办手续,只要到江西教育行政部门立案即可。民国十八年(1929)江西省教育厅遵照国民政府教育部规定:要求兴办私立学校“须先由设立者呈请设立校董会,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后,校董会乃自行呈请立案;经校董会奉准立案后,乃得以校董会名义开具学校应呈报之事项请求立案。”同时,按教育部要求,对民国十七年(1928)以前立案的江西民办私立学校进行了审查。此后江西省教育厅又分别出台了《江西中等教育改进方案》《私立中学立案程序及其必要条件》等一系列文件,对私立中学校董会的组织要求和呈报立案程序、开办费及经常费数额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对私立学校招生等情况也进行了严格管理。要求各校招收新生前要先呈报省教育厅核准方许备案,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不予承认,不发补助费。

另一方面,通过教学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民国时期江西省教育厅建立了视学制度,经常派省视学到全省各类学校进行视察,对民办学校的视察也做到了经常化。省视学主要对各私立学校的行政、教学、训育、设备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私立学校的办学规模、校长和教务主任等对学校的教务管理、校风校纪、校舍及仪器设备、教师教学情况等。省视学到各民办私立学校视察后随即写出各校视察报告和视察意见,交省教育厅备案并公布在《江西教育公报》《江西教育》等省教育厅办的刊物上。省教育厅根据省视学的视察报告和视察意见对民办私立学校进行奖罚。总之,视学制度的建立,对加强各民办私立学校的监督管理、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规范和促进了民国时期江西民办私立学校的发展。

(二)政府奖励与严格处罚并用

民国时期,为弥补教育发展的不足,政府鼓励和奖励民问捐资办学。对捐资兴学人员政府以记录在卷、颁发奖状等形式予以奖励。对于捐资兴学特别突出者颁发奖章。如1916年7月私立心远中学的创始人熊育锡捐资兴学成绩突出,获代理大总统黎元洪颁发的六等嘉禾奖章一枚。民国十八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规定凡以私有财产创立或捐助学校图书馆、美术馆及其他教育机关者,按此条例给予褒奖。凡捐资者,无论用个人名义或私人团体名义,一律按其捐资多寡,依下列规定分别授予各等奖状:捐资在五百元以上者,授予五等奖状;捐资在一千元以上者,授予四等奖状;捐资在三千元以上者,授予三等奖状;捐资在五千元以上者,授予二等奖状;捐资在一万元以上者,授予一等奖状。遵照教育部令,结合江西的具体情况,同年8月,江西省公布了《江西捐资兴学褒奖规程》,规定捐资在五百元以上者,遵照国民政府公布的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办理。捐资兴学在五百元以下之褒奖,参照该规程办理。具体为:捐资五百元以下者。授予甲等奖状;捐资四百元以下者,授予乙等奖状;捐资三百元以下者,授予丙等奖状;捐资二百元以下者,授予丁等奖状;捐资不及百元者,由各该地方长官表扬之。凡已授有奖状者,如续行捐资,需合计先后数目,按等或超等晋授奖状。凡以不动产或教育适用之物资捐助者,由各该地方长官,按照所捐酌定价值,呈报办理。此后,在1940年9月及1944年又对该规程进行了修正。江西捐资兴学褒奖的呈报过程,由县长将材料呈报到省教育厅,再由省教育厅汇总呈报到省政府,经省务会议决议后记录在卷、颁发奖状。该规程颁布的当年12月,江西省政府根据南康、丰城、万年、余干、遂川县县长呈报的材料召开第二十五次省务会议.决议褒奖捐资兴学者,共计发四等奖状四张,五等奖状七十三张。此后,江西省政府对捐资兴学者的褒奖经常化。政府对捐资兴学者的褒奖,激发了全省各界捐资兴学的热情。如1938年、1941年江西省政府分别在一年中多次下令褒奖捐资兴学者。1938年9月,会昌县民许汤杞获教育部颁发的捐资兴学二等奖状;1941年4月,会昌县民胡英获教育部颁发的捐资兴学一等奖状;1943年1月宁都县盐业同业公会、信丰县民陈存忠分别获教育部颁发的捐资兴学一等奖状。

对办学优秀的私立学校,省教育厅颁布《江西发给私立学校特别补助费规程》,经省督学检查核实后发给特别补助费。如民国十七年度(1928)上学期,全省共有三所民办私立学校获特别补助费,私立心远中学获特别补助6000元,为该学期全省特别补助费之最。

在奖励的同时,省政府加强了对违规的民办私立学校的处罚。民国初期,江西“省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会私立小学校,每届学年开始,添招新生,增加班次,往往没有限制,甚至不考虑本校经费能否维持,就多招新生,扩充班次,借谋补助费之增加。似此情形,殊失办学本旨”。为防微杜渐,民国十八年八月(1929),江西省教育厅召开七十二次厅务会议。会议决定自1929年度起,全省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暨省会各私立小学校,如需增加班次,必须先呈请教育厅核准,记录备案,才能开班。并训令全省私立中等以上学校、省会私立小学校校长严格执行。对违规的学校拒发私立学校补助费。如私立剑声中学校的财政讲习科、师范讲习科及职业班等未经核准备案,省教育厅不核发私立学校补助费。对违反《发给私立中等以上学校补助费暂行规程》的私立学校除停给补助费外,有的并给予了警告,饬令其严加整顿。如民国十九年(1930),“陶英女学,查该校出席人数不足全校人数之半,本期除停发补助费外,并应予以警告;育德女学,查该校出席人数,不足全校人数三分之一,办理亦多欠缺,本期除停发补助费外,并饬令严加整顿;进德女学,查该校学生出席人数不足全校人数之半,本期除停发补助费外,并应严予警告;培基女学,查该校学生出席人数不足全校人数之半,本期除停发补助费外,并应予以警告。”

抗战期间,私立中学请求设立者为数甚多,然察其内容未能尽合规定标准。为此,江西省教育厅规定办法,加强对私立中学的整顿。在严加考核,随时督促改进的同时,对各校所招新生加以甄别试验。对办理不善、不改进者,予以停闭并当即关停了上高的大道、大同两所私立中学。同时,要求各地县政府按照教育部章程规定,对私立学校详加謇核,避免滥竽充数的私立中学。1939年7月,省教育厅对私立心远中学南城分校主任导师章照及体育教员黄国尧违法渎职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除撤职外还停止学校聘用一年。

(三)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

民国时期普通民办中小学发展迅速,而职业教育发展相对滞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江西省政府在提倡发展私立普通教育的同时,鼓励发展私立职业教育,从而使私立职业教育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

民国二十三年(1934),江西省政府颁布《江西省改进私立中等学校办法》,规定了限制私人设置普通中学、奖励私人办理职业学校的原则,提出五年内务必使全省私立中学与私立职业学校平均发展。其具体办法是限制私立中学补助费,增加私立职业学校补助费。凡成绩过劣或学风不良的私立中学,勒令停办。不合环境需求的私立中学,令就地改办成职业学校,或职业补习学校。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政令法规,鼓励发展私立职业教育。如:对于私立中学的补助费,酌予核减,将新增的补助费专门用以补助私立职业学校。另外,制定私立职业学校补助费规程,私立职业学校补助费标准高于私立中学,以此奖励私人办理职业教育学校。私立职业学校每班全年补助费标准为高级,甲等460元,乙等380元,丙等300元;初级,甲等380元,乙等320元,丙等260元;普通私立中学每班全年补助费标准:高级,甲等420元,乙等340元,丙等260元;初级,甲等360元,乙等300元,丙等240元。

民国时期,江西省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鼓励私立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促进了省内私立职业学校迅速发展。到民国二十六年(1937),全省职业教育共有公、私立职业学校17所,共计78个班,1906名学生。其中私立职业学校8所,共计25班,426人。省立工专与普通中学添设职业科,共有5所学校共计18个班,444名学生,其中私立有2校,即私立剑声中学校、私立鳌洲初级中学校。

为了培养职业学校学生的动手能力,从1933年开始,江西职业教育与生产建设机构密切合作,将全省农业学校划归省农业院管辖指导,助产学校划归全省卫生处管辖指导。各私立农业学校、私立助产学校亦分别归农业院和卫生处管辖指导。该办法施行后,对推动江西省的农业教育与助产教育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江西省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颁布一系列政令法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并能根据社会的需要办学,办学层次多样化,使各级各类私立学校都得到相应的发展,有相当的实用价值。有的民办私立学校教学质量超过了公办学校,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促进了江西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为我们今天民办教育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一系列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回顾历史,人们有理由为1949年以前江西民办教育的成就感到骄傲和自豪,但同时,后来者更应当以此作为鞭策,充分利用当前改革开放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契机,继往开来,锐意进取,在新的历史征程中,为江西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续写光辉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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