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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发展策略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西省委、省政府对民办教育一贯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助民办学校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充实教师队伍,督促民办学校加快办理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成功经验

这些年,我省对民办教育发展注重政策引导:强调全省各级政府将民办教育列入本地区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公办教育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坚决避免盲目扩张、低水平重复和资源浪费。强调宏观指导,着力发展民办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稳定民办高中教育,巩固民办义务教育,大力提高民办学前教育办学水平。把民办学校办学重点从单纯扩张规模,引导到“控规模、强内涵、改模式、提质量、育品牌”五大方面,有力促进了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是各级政府重视发展。江西省委、省政府对民办教育一贯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深入民办学校进行视察和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组部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令)等文件精神,2007年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从依法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民办高校党建等八个方面提出了30条实施意见。近年来,南昌、上饶、九江、吉安、赣州、新余等设区市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确定了一系列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

二是土地、资金、税收支持。民办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地方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扩建按照公用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新余市对民办院校用地全部实行行政划拨或出让,与公办学校同样减免规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基本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仅对非学历教育和校内商店等服务机构实行。学历教育(包括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及学前教育、食堂等实行免税;金融机构允许民办学校用公寓、校办企业等资产抵押贷款。

三是招生、师资、实习扶持。每年的中招公告都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每年的高校招生计划增量部分、省外调剂指标、降分录取办法都向民办高校倾斜,帮助学校完成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纳入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与公办高校一样,除国家财政投入外,省财政予以配套资助。民办教育列入地方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办学校同样下达民办中小学招生名额,用保留编制身份的办法选拔优秀公办校长、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

四是积极落实同等待遇。教师方面,户口迁移、人事代理、教师资格证考试、专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问题,已由公安、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逐步解决。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助民办学校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充实教师队伍,督促民办学校加快办理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生方面,考试、升学已经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学生寒暑假探亲能够享受半价火车票,义务教育免费和奖学助学政策已在民办学校同样得到执行。民办高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歧视已基本消除。

五是立法执法保障发展。省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0月到2005年4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执法大检查。2006年9月,省人大通过了《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省条例将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细化为8章52条,对鼓励支持、依法办学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2009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又广泛征求了对《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修改意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教文卫体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全省各地进行调研。每年省“两会”,都收到不少关于民办教育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特别是部分直接参与办学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述说的一线情况,反映了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在落实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对于促进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过程中,我省教育、民政、人事、财政、物价、审计、土管、税务、工商、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规范办学行为的规章制度,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国务院、中组部和教育部党组、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四个文件出台以后,省委教育工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实施办法》,省教育厅下发了二十多个文件,以重点整治违规招生和乱收费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各设区市教育局也以更换办学许可证为契机,治理无证办学和违规办学。

(二)存在问题

一是属性不明、产权不清。1998年,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学校定性为“非企业法人”(与《民法通则》确定的法人类型不符)。这种“非事非企”的状况,导致了“能管理公办学校的政府部门都能管理民办学校,不能管理公办学校的政府部门也来管理民办学校”的现象产生。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及其师生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法律地位同等,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却很难落实。社会上总体上认为“民办”学校就应当自筹经费,公办学校就应当财政出钱。

2007年2月10日,教育部施行的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要“过户到学校名下”,这是落实法人财产权的重要措施。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省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工作以土地和校舍为重点,已经完成了大部分。但在过户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过户费用太高。我省保障学校举办者(出资人)财产权益的主要办法是通过合法审计机构,每年对民办学校“实收资本”中举办者(出资人)的投入部分进行核算认定,记入法定文书。问题主要有:权利主体的权责不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使得举办者担心其投资的政策风险,总是通过一些旁门左道收回投资,造成对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损害。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的举办者积极性也受到影响,认为会失去对投入学校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和增值部分的受益权。

二是人事不同、保险有别。在人事制度方面,公办教师是事业编制,档案资料由政府主管部门保管,教师工资由财政供养,收入有保障,还包括公费医疗、带薪休假、提拔调动等诸多待遇;民办教师没有事业编制,其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收入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没有保障,也没有其他方面的待遇。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虽然国务院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个保险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其中,但最重要的养老保险条例却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社保部门对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使民办学校教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金只相当于缴费平均工资的60%,甚至更少。而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计算,公办教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金能够达到缴费平均工资的80-90%。在财政方面,民办学校从实训基地建设、科研课题、学生奖助学等方面得到一些财政资助,但现行公共财政政策对民办学校的扶持还是很有限的。在税收方面,现行的专门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减免优惠对象,《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的规定也并不具体。

三是回报模糊、分类不细。目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回报不明确,分类管理不细致,阻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所以先行试点势在必行。落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一是要确定办学的收入和成本支出,这是基础。目前,民办学校的办学收入主要是学费(法律规定还须“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成本主要包括教学投入、教职工工资等方面。二是要预留发展基金(学校可持续发展、提升办学质量的储备资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公益金、风险保证金等)。三是要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设定比例上限,防止出现压缩办学支出的行为。四是要对合理回报的缴税作出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将合理回报投放教学,则相应减免税收。

分类管理试点要解决三个难题。一是产权归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对举办者原始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的归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政策完善。要解决什么层次、类别的学校可以营利,现行国民教育体系内的学历教育是否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等问题。试点最重要的是相关政策要配套要完善。三是社会偏见。开展分类管理的时候,营利性学校可能受到歧视,甚至陷入尴尬的境地。但现实是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速度非常快,近几年特别是义务教育特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等等。

四是权益政策、难以落实。民办教师的工资是直接与生源和办学效益挂钩,变数较大,与公办教师财政保障的恒定工资很难等同。民办教职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企业标准办理,也与公办不同。据有关部门测算,一位中级职称教师按企业职工身份退休后,享受的退休待遇只有公办教师的1/3。教师业务培训方面,各地情况不一,部分市、县尚未将民办学校教师列入教师培训常规,要完善。我省民办高校在科研、教学改革方面已获得了部分财政资助。承担义务相当部分的民办学校也没有制订长远的教师培训规划,有政策无保障,这种现象亟待改变。

新修订的《劳动法》出台以后,民办学校更加重视教师和职工的管理工作。绝大多数学校制定了制度规范,实行人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在这方面,民办高校做得较好。江西蓝天学院不仅“应保尽保”地为教职工办理“五保一金”,还为教职工增办了“年金”。

五是优惠措施、需教育的民办学校只要与政府部门有协约,一般都能获得财政拨给的部分公用经费。赣州、上饶、九江等地有的县市指派公办教师带薪到民办中小学任教,也是财政的一种资助形式。民办学校的学生几年前已经纳入了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体系,由于学生学籍身份复杂,要求较公办更严格。新余市出台了《关于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给户籍在本市就读本市职业院校,自2009年起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每年补助1300元(初中毕业生补2年、高中毕业生补1年)。我省“积极探索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已列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现正在抓紧推进。通过多年的努力,民办学校基本能与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学历教育(包括全日制自考助学)及学前教育、食堂等都实行了免税,税收仅对非学历教育和校内商店等服务机构实行。金融机构允许民办学校用非教学的公寓、校办企业等资产抵押贷款。但是,目前全省还未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针对民办学校集中反映的资金短缺问题,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定《关于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争取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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