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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得大头”是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一个重要原则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坚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则是处理好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保证国家得大头,是国家进行重点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得大头,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只有保证国家得大头,使国家富强了,企业才有广阔的发展前途,职工的利益才能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上。这些说明,保证国家得大头,不会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保证国家得大头,必须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

国营企业利改税,是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搞好这项改革的关键,是在分配问题上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坚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则是处理好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

(一)怎样叫作“国家得大头”呢?

所谓国家得大头,不仅是指企业全部收入讲的,而主要是指在企业每年新增加的收入中,也就是对企业增长的利润中国家得大头。那种仅仅理解为把企业原来上交的税利,即把企业原来上交的老基数放在一起计算“国家得大头”是片面的。因为企业上交企业收入的基数国家财政已经作了分配,被各项支出占去了,能够重新分配的只能是新增加的那部分收入。只有在企业新增利润中做到国家得大头,才能保证国家有必要的资金进行重点建设和推动各项事业发展。

(二)在企业新增利润中,为什么要保证国家得大头呢?

保证国家得大头,是国家进行重点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进行一些重点项目建设,这是我国当前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大任务。而进行重点建设的资金主要是靠国营企业上交收入取得的。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如果国家不能从国营企业的新增利润中得到大头,就不能保证不断增加的重点建设的需要。每年通过国家预算进行再分配的资金除用于经济建设外,还要用于文教卫生事业和国防、行政管理开支等方面。因而国营企业必须把新增利润的大部分上交国家,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

保证国家得大头,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行利改税要给企业以“活力”,使企业感到有干头、有奔头;同时要给企业以“压力”,使企业非努力不能生存下去,非跳起来不能摘到果子。只有给企业以“压力”才能使企业有“动力”和“活力”。保证国家得大头,就能够把这“三力”结合起来。企业必须在将新增利润的大部分上交国家的前提下,去增加自己的利益,这样就会促使企业在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上打主意、下功夫,以便使企业在完成上交税利的同时,取得较多的利益归自己支配。

保证国家得大头,有利于处理好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我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国家利益是企业、职工利益的根本保证。国家“取之于民”,是为了更好地“用之于民”。只有保证国家得大头,使国家富强了,企业才有广阔的发展前途,职工的利益才能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如果不顾国家的全局利益,只顾企业的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以此造成的损失最终还要企业和个人负担,这样也就使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失去物质保证,受到损害。

(三)保证国家得大头,会不会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

保证国家得大头,不会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首先,我们应该看到,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实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等办法,已经把很可观的财力留给企业。据统计,从1978年至1982年五年间,国家留给企业的财力总额大约有402亿元。其次,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同世界许多国家相比,并不算多,税率也不算高。另外,实行利改税,就全国来说,基本上维持1982年的留利水平,国家不会借利改税挖企业一块。并且企业可以在产量增加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得到较多的利益。这些说明,保证国家得大头,不会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

(四)在企业利润新增部分,怎样保证“国家得大头”呢?

保证国家得大头,必须核定企业合理的留利水平。实行利改税,对企业的税后利润要分别采取不同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这次利改税,原则上要以1982年的决算作为基数,即就全国范围内来说基本上要维持企业现有的留利水平。国家不会乘此机会挤企业一块,企业也不能在利改税中挖国家一块。但对少数原来基数和留利比例定得不合理或者重复提取拿双份钱而形成的企业留利水平过高的,要降下来,重新加以核定;对于原来实行企业基金办法的企业,在核定留利水平时,还可以适当增加一些新产品试制费。这样区别情况,有升有降,趋于合理,既可以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也可以保证国家得大头,防止在利改税中造成新的资金分散。

保证国家得大头,必须加强财税部门的建设。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为了适应这一工作的需要,必须解决财税干部数量和质量与利改税工作不相适应的矛盾。

保证国家得大头,必须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要坚持原则,依法纳税,税收不能随意减免,税率不能随意变动,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防止非法列支,乱摊成本,堵塞“跑冒滴漏”,对偷、漏、欠税款的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必要的经济制裁或法律制裁。

《河北财会》1983年第6期,张益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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