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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使税收真正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支柱,对于集中必要的财力,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税收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特殊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税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对税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加快了税收立法工作,加强了税务队伍的建设,使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组织财政收入,筹集建设资金是税收的首要职能。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使税收真正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支柱,对于集中必要的财力,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一种最有效的形式

税收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进行社会扣除的主要形式。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了社会主义分配原理。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在一个集体的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中,社会总产品属于全体劳动人民,但是,劳动者共同占有全部产品,并不意味着把全部产品“不折不扣”地分配给劳动者个人,而必须在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之前,要先进行一系列的社会扣除,以满足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和非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的需要。而要实现这种扣除,必须借助于各种财政收入形式,主要通过税收和利润两种渠道,将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相当部分提交社会统一支配,而税收则是最主要的形式和最有效的手段。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的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分配关系。税收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特殊作用。

税收有以下基本特征:

强制性。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进行的,它具有不受所有制的界限,对不同所有者都普遍适用的性质。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普遍的一种形式。税收的课征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不得欠税、漏税、偷税、抗税,否则要进行经济制裁或法律制裁。因为税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所以它又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最可靠的形式。

固定性。国家在征税之前都预先规定了征税的对象和征税的数额比例。纳税人只要取得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纳税行为,都要照章纳税,一般不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且可以使税收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上交国库,否则就要罚滞纳金。这样使国家有稳定可靠的财源。

无偿性。国家在取得税收收入时,即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正如列宁所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当然对所有纳税人都如此。这样使国家一旦取得税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所支配,没有考虑偿还能力的“后顾之忧”。

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三个基本特征,就决定了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特殊作用。它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可靠性、及时性和稳定性。

税收的这三个特征是税收所独有的,其他财政分配形式都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三个特征。这也是其他财政分配形式在组织财政收入上较之税收形式逊色的缘故。在我国组织财政收入的形式中,除税收外,还有利润、公债、外债和少量的管理费用等。(1)利润是长期来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按照国家事先给企业下达的一定利润指标交纳的。但在过去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实际上是利润多多交,利润少少交,无利润不交,所以说利润的强制性不明显。利润的多少受着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造成拖欠现象,因而它又不具有固定性。(2)财政性的货币发行,也可以作为财政收入,它虽也有强制性,无偿性,但是在我们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原则上讲反对搞赤字预算,反对搞财政性发行,只是在财政上遇到较大困难时,作为一种临时的措施,少量增加一点财政性发行,它不具有固定性的特征。(3)公债和外债虽然也能取得一部分收入,但都要按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不具有无偿性,并且不具有强制性。(4)组成财政收入的少量的费用收入,主要包括事业收入和规费收入两种,事业收入都属于自收自支、专款专用,或者以收抵支,弥补本身的业务开支,这些收费都具有一定的有偿性:规费收入大都是国家机关为居民和经济组织进行某些特殊服务时所收取的工本费,基本上也是一种有偿性质,不具有强制性。由此可见,税收较之其他组织财政收入的形式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它是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有效的形式。

二、我国税收收入的基本情况

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筹集建设资金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和长期来对税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税收应有的作用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应该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至“一五”时期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年,是我国税收收入状况较好的两个时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至“一五”时期税收的作用是明显的。全国解放后,在财政上贯彻执行了“统一财政,加强税收,合理负担”的政策,在税收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当时虽然私营经济占主要地位,但是通过税收为国家组织了不少财政收入。例如1950年,税收占财政收入的75.1%,1952年,税收占财政收入的55.6%。为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发展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实现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起到了重大作用。“一五”时期,税收收入状况也是较好的。1954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50%以上,1957年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49.9%,将近一半。特别是工商所得税发挥了比较明显的作用。为了贯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我国实行了“四马分肥”,用工商所得税“一马当先”(占分红的34.5%),不但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调节了资本家的收入,节制了资本积累,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税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对税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加快了税收立法工作,加强了税务队伍的建设,使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例如,1979年税收收入为537.83亿元,占同时期财政收入的48.9%;1980年税收收入为571亿元占财政收入的52.6%,实际完成105.1%;1981年税收收入为548.1亿元,占财政收入的54%,实际完成104.5%;1982年,税收收入为700亿元,占财政收入的62.3%,实际完成108.4%。这对于保持国家财政的基本平衡,逐步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集中必要的财力,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都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税收收入的状况,在不同时期是不平衡的。1958年的“大跃进”时期,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有些人对社会主义税收在理论上思想上存有不少错误的认识。在“文革”中左的思想更为严重,致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大大削弱。这两个时期,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是比较低的。这里主要有两条教训需要总结和吸取。

第一、在理论上和思想上对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存有片面的认识。1958年以后,由于对私有制改造的基本完成,有些人产生了否定商品经济存在、否定价值规律作用、否定社会主义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倾向。有些人错误地认为:资本主义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利润。把削弱税收在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中的作用当成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表现。有的人甚至认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征税,不体现所有权的转移,失去了原来税收的含义,属于非税性质,与利润没有什么差别。这样,在1959年,在一些国营企业曾一度试行取消对企业征税,将税改变为利,合并到企业利润中一起上交,即所谓的“以利代税”的“税利合一”,结果严重地影响了财政收入。在十年动乱中,税收被当做“关、卡、压”遭到批判,税收干部被污蔑为“竭泽而渔”、“黄世仁逼债”。这些极左思想,严重地削弱了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其他方面的作用。

第二、在税制改革上,单纯地追求税制的简化。1958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以“简化、保税”作为税改方针,对工商税进行了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取消了商品流通税,改一次课征为普遍实行两次课征,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这次改革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在商品流通环节课征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来一个“四税合一”,并为工商统一税。处在十年动乱中的1973年,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在原来“四税合一”的基础上,又来了一个“五税合一”。实践证明,各种税的性质不同,作用不同,将几种税硬拼凑到一起,这种单一税的类型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经济类型,多种流通渠道很不适应。势必削弱税收的作用,影响财政收入,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

总之,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筹集建设资金方面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使税收的作用在某些时期遭到破坏,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应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强化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改革和完善税制,使税收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支柱

如何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作用,使税收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支柱?这里需要做许多工作,然而,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体系则是关键的问题。

目前应该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工商税制度。实行“一分为四”,改变单一状况,扩大税收渠道。工商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一个税种,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很大,上述已谈到,工商税于1973年全面试行,它是经过两次简化合并而形成的。这样的合并,实际上把按其他课税依据征税的税种取消了,使税收的渠道少了,势必影响财政收入,因此必须改革。现在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将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划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盐税。其中产品税、营业税和盐税是恢复的税种,但这样恢复不是简单地复原,它不排除对某些税目、税率、征税范围、征税办法作必要的调整和改进;增值税是新添的税种。这样就会使四个性质不同的税从不同的环节征税,脉络清楚,依据分明。实行“一个税源多渠道征收”。产品税对特定产品列举的品目(如烟、酒、糖、化妆品等)按其销售收入课征,营业税对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障、饮食服务、公用事业等就其营业收入或劳务收入课征,盐税以盐的销售量课征;增值税以企业产品价值中增值额课征,使各种税发挥各自的作用。便于征收管理,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虽然增值税是改按原来按销售金额课征为按增值额课征,但增值税税率是在原税负基础上设计的,所以不会因此而减少财政收入。

(二)进一步推动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改革。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好处之一,就是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这是因为,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用税收形式比用利润形式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它可以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克服了过去那种利润拖欠的现象,使国家收入有稳定可靠的财源。在全面试行利改税之前,全国465户试点企业说明了这一点,1981年与1980年相比,试点企业总产值增长2.5%,销售收入增长8.9%,实现利润增长18%,上缴国家税金增长13.6%。全面试行利改税以来,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还必须逐步完善利改税制度。一方面要注意把企业搞活,保护税源。另一方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能有一个稳定增长速度。坚决贯彻“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防止因利改税而分散国家财力。同时,也要看到,现在实行的利改税,仅仅是第一步,它只是在上交财政收入上扩大税收的比重,实行税利并存。利改税的第二步,是在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的基础上,用税收形式完全取代利润上交,使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纯粹变成征税与被征税的关系,这样将会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作用,使税收真正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支柱。

(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开设新税种,开辟新财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开设了一些新的税种,主要有烧油特别税、对银行征收工商税、建筑税等,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往来的日益扩大,还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这些新开设的税种,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最近国务院做出对农林特产征税的规定。对取得农林特产收入者,要缴农业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种将逐渐增多,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将愈来愈大。

《经济述评》1984年第5期,张益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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