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了教师就选择了“伪装”。这是因为“教师是受社会委托,在教育机构中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影响的专门人员”[26]。“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门人员,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施以影响,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27]。在这里,“受社会委托”“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合格的社会成员”就是问题的关键。在我国,教师都是代表党和政府来对学生施加教育的,是受国家委托,根据国家的要求,是为了让学生成为合格的国家建设者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这说明,当一位教师站在学生面前时,代表的不仅是你自己,更代表了国家,代表了人类已有的文明,来对你面前的未成年人施以教育。同时,还必须注意到,教师的工作对象具有特殊性,即他们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于展现在他们面前的事物还缺少鉴别和判断能力,还不能够辨别事物的真伪、优劣,还不能预估到接受或拒绝来到面前的事物对自身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危害,更没有能力评估其对自己后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他们需要特殊的保护。
上述特点决定了教师职业的一大特征,那就是当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不是一个人在做教育,不是一个人的事,不能随心所欲。只能将经过课程计划和大纲规定了的内容传递给学生,只能按照学校的要求来从事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只能向学生传递社会的主流价值,只能用社会主流观点来分析和评估社会现象。教师自己的爱好、喜欢乃至个人信仰,不能随意地向学生宣传和传播,甚至,在某一问题上教师个人的学术观点,当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时,教师需慎重谈及。这就是我所说的教师职业的“伪装性”,即教师在从事职业活动时,个人的某些方面需要被“伪装”起来,不能让学生知道、看到。
这一点,在美国高中教育中被得到证实。在访问石家庄一中的友好学校——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威尔逊(Wilson)学区的一段时间,我了解到,美国的教师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自己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什么宗教,不允许向学生谈及自己是什么党派,赞成哪一党派的观点,更不能向学生宣传、介绍、解释任何宗教、派别的观点、主张和信仰。只允许以客观的中立立场向学生介绍课程规定的相关内容。
明确并承认教师职业的“伪装性”,就要求校园中的教师,要处理好主流社会观点与个人学术观点的关系,处理好个人学术喜好与课程大纲要求的关系,处理好个人生活追求与作为教师职业形象的要求间的关系。
我们提出并明确教师职业的“伪装性”,并不意味着教师在教学中不能投入感情,不能用激情去教学,不能真诚地去讲解课文、传递知识,并不意味着教师不能有自己的学术追求和学术观点。一句话,并不认为教师是虚伪的,所说的话、做出的教学行为都是虚假的。恰恰是因为我们承认并支持教师的学术研究,我们要求教师必须有研究意识,有研究成果,有个人独特的学术见解。因为我们愿意看到,更愿意让每一位教师都能有个性、有激情、潇洒地生活,才提出并明确“伪装性”的存在。这恰恰是“生命的教育”理念对教师生命完整性的尊重,生命校园对教师生命全面、完整、健全发展的捍卫、鼓励和支持。我们只是要求教师将个人生活与职业中的教学生活区分开,将学术研究与课程教学区分开,将面向成年人与面向未成年人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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