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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的文字客观表现内在表达的机制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字对内在表达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文字能够指称内在表达所承载的意义,而考察文字的形成史有助于了解文字与它所指称的意义的联系根源,从而进一步理解现代人为什么能够运用文字进行表情达意、相互交流。这三种因素促使人类创造一种被称为文字的事物来解决在认识中存在的这些困难。其根源在于文字的创造过程与认识主体的认识过程,正是认识主体的认识过程决定了文字的生成方式。这种文字通过发展后形成了表意的文字体系。

何谓“文字”? 学者们在此问题上也是见仁见智,这里可以列举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语言学家索绪尔的观点,即认为文字是一种书写的词,其存在是为了表现语言或口说的词;[1]二是我国学者的观点,即认为文字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文字指“记录语言的符号”,而广义的文字指“人们用来传递信息的、标识一定意义的图画和符号”;[2]三是后现代主义哲学家德里达的观点,即认为文字不仅仅包括“墨汁流”性质的语言符号,还包括“气流”性质的语言符号即声音。他把前者看作一种人造的文字,把后者看作一种自然的文字。[3]从以上三种代表性观点来看,索绪尔的文字观正是我国学者所称的狭义的文字观;但就我国学者的狭义文字观而言,文字则主要是指书写或印刷出来的“墨汁流”性质的语言符号。同时,就我国学者的广义的文字观而言,文字似乎除了包括狭义的文字以外,还包括各种传达了一定信息或意义的图画。但德里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文字的外延,把通常认为文字所表现的对象即声音也纳入了文字,这就使文字成了语言的唯一符号,因为其包括了一切语言符号。事实上,对文字给出的不同定义,都有其理论视角或传统。这里为了本研究表述的方便和旨趣,主要从狭义的观点来理解文字,即把文字主要看作一种通过书写或印刷形式来记录语言的符号体系。从这种文字观出发,文字显然都是主要凭借视觉(或触觉)感知的实体,这里将其称为可见的文字。文字作为一种语言符号,它在语言环境中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它的价值在于它对说话者的内在表达的表现力。

文字对内在表达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文字能够指称内在表达所承载的意义,而考察文字的形成史有助于了解文字与它所指称的意义的联系根源,从而进一步理解现代人为什么能够运用文字进行表情达意、相互交流。卢梭(J.Rousseau)认为,文字的形式主要有三种:①直接描绘对象或以象形的方法直接描绘对象,如墨西哥文字、古埃及文字;②“用约定俗成的字来表示词语及命题”,其既表音又表形,如汉字;③将语音分析为元音或辅音,然后用字母来表示。[4]卢梭对文字形成的方式仅揭示了文字形成的部分事实,但这些事实有助于分析文字在形成过程中所具有的认识本质。透过文字形成的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文字生成的三种途径:一是从认识主体要言说的对象出发生成文字;二是从言说的对象和认识主体发出的声音的结合来生成文字;三是从认识主体在言说过程中发出的声音出发来生成文字。就此而言,认识主体的认识情境决定了文字的生成方式。

(一)创造文字的动力与方式

文字的形成并非历史的偶然,而是人类在生存斗争中的必然结果。事实上,至少有三种因素促使人类在生存斗争中创造文字。一是人类世代相传或个体实践经验的丰富。由于每个认识主体能够保存的信息容量有限,同时还需要不断地接受新信息,因而就有必要把已经获得的信息通过一种客观的形式记录下来,从而暂时放弃旧信息,把注意力集中于新信息。二是认识主体保存思想或信息的时间。认识主体能够保存思想或信息的时间有限,为了使先前的信息不至于丢失或能够长久保存,就有必要创造一种能够长期存在的客观形式记录这些思想或信息。三是认识主体运用自然的声音向不在场的认识主体表情达意的局限性。声音在传播的距离上有限,且当被言说的对象不在场时区别言说对象的能力有限。这三种因素促使人类创造一种被称为文字的事物来解决在认识中存在的这些困难。

那么,在创造文字的过程中,为什么不同的国家或民族仅仅表现出现有的创造方式呢? 其根源在于文字的创造过程与认识主体的认识过程,正是认识主体的认识过程决定了文字的生成方式。

文字在个体主体那里生成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向他人传达意义。从前面的分析中可知,认识主体首先通过沉默言语把意义转化为一种内在表达,但这种表达仍然与认识主体的生命浑然一体,也只有认识主体才能感知到它的存在,而他人并无法感知到它的存在。为此,认识主体必须把这种内在表达客观化,使其走出认识主体,成为一种能被他人感知的实体。这里将这种实体称为认识主体对意义进行的外在表述。为了使传达意义的外在表述更能亲近于意义,外在表述有必要与产生意义的意向性体验结果相联系。在意向性体验中,认识主体实际上获得了两种基本产物:一是外在事物通过认识主体的意向性体验过程而在意识中构造出的自身形象或意义;二是认识主体为了传达意义而形成的内在表达,即承载着意义的声音表象,这种声音表象无论是否真实地在外在世界中发出,其对认识主体自身而言都能被同样地听到。

从文字产生的历史来看,任何民族的任何认识主体进行文字创造活动,其确实与意向性体验的结果有关。

首先,早期的象形文字,主要就是文字创造者以意向性体验构造出来的外在事物的形象作为摹本所创造出来的文字。这种文字通过发展后形成了表意的文字体系。象形文字的客观形式能够使认识主体联想到文字所指向的事物,因为两者在认识主体的意识中构造出来的形象具有诸多相似之处,这在象形文字的原始形态即图画文字或文字画那里体现得尤为明显。但图画毕竟不是文字,因为图画总是带有个体的特征,它不是用来记录事物的名称,而是仅仅用来代表那个具体事物。文字则不同,它是用来记录一类具体事物或抽象事物的名称,它是某类事物的共同符号,即承载着从意向性体验中产生的意义。此外,我国有学者认为,最初造出的文字并不是典型的象形文字,而是那些难以用简单图画表示的数词、虚词、表示事物属性的词、表达抽象意义的词的文字,后来人们采用抽象的图形或象征手法来表示难以用简单图画表示的事物或意义。[5]运用这些方式造出的文字在形体上与它表示的词的意义有关,但与词的语音没有联系,其被称为表意字。

其次,在汉文字体系中,有一类文字被称为形声字,这些文字由表音的符号(音符)和表意的符号(定符)共同组成,这种文字既与意向性体验中的意义相联系,同时又与传达意义的声音相联系,从而更加精确地表述意义。

最后,还有一类文字体系,被称为纯粹的表音文字体系,它是一种以希腊字母或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文字体系,其纯粹是为了表现或记载声音,文字的形体与表现的意义毫无直接联系。这种文字体系主要采用分析或分类的方法把认识主体发出的同质的声音抽象出来,然后每一种同质的声音只用一个书写的字母表示。[6]同质的声音意味着音响在认识主体那里产生的印象具有相同性,而这种声音是认识主体的发音器官处于相同的状态时所发出的声音。事实上,一类同质的声音代表了认识主体的发音器官的一种状态,其在表音的文字体系中对应着一个字母。在言语活动中,认识主体说出的词实际上是由发音器官状态的连续变动形成的。因此,只要分解出说这个词所包括的基本声音或发音器官呈现的基本状态,就可以用一连串的字母把这个词所包括的一连串声音表示出来。

由此看来,无论哪种文字体系,其产生的方式总是与产生意义的意向性体验结果有关,因而文字与意义在产生之初的联系具有鲜明性。

(二)文字对内在表达承载的意义的指称性

文字的根本价值不在于它的物理形体,而在于它所指称的特定意义,并且这种意义能够通过认识主体对文字的物理形体的感知而被意识到。在文字学中,具有这种指称功能的文字被称为能指,而被它指称的内容被称为所指。

从文字的产生过程来看,文字能指与所指的意义之间的联系方式存在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主要表现在纯粹表意的文字中。这种文字能指与它所指称的意义具有直接联系,即文字直接指称意义。在这种形式中,文字与文字的读音是一种并列关系,它们由于指称着相同的对象(即“意义”)而彼此功能相同,其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因为“B=A且C=A”,所以“B=C”。这里的“B”和“C”相当于对应对象“A”的声音与文字,而“B=C”意味着可以实现把声音“B”赋予文字“C”和把文字“C”赋予声音“B”。在这种情况下,声音与文字在指称意义方面没有亲疏之分,两者是直接指称意义的不同物理形式。

第二种形式主要表现在纯粹表音的文字中。这种文字与它所指称的意义仅仅是一种间接联系,即文字并不直接指向它最终希望传达的意义,而是直接指向传达意义的声音。在这种形式中,文字与文字的读音并不是一种并列的关系,而是一种隶属关系,即文字首先是声音的符号,文字能指直接指向声音,而非意义,它们因指称的对象不同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其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C=B=A”。在这种情况下,文字与声音在指称意义方面就表现出了亲疏关系,表现为:声音能指直接指向意义;文字能指则只能通过指向声音而间接地指称意义。所以,在表音的文字体系中,如果不把文字首先还原为声音就根本无法意识到文字所指称的意义,因为文字的物理形体与意义没有直接相关联。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把言语看作心境的符号,而把文字看作言语符号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种形式主要表现在既表音又表意的形声文字中。这种文字能指与它所指称的声音和意义都具有直接联系,即它的声符直接指称声音,而定符直接指称意义,因而它同时隶属于声音与意义的关联体,其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C=B和C=A”。显然,在这种形式中,文字对所指称的意义具有双重指称:一是通过定符直接指向意义;二是通过音符间接指称意义。通过这种双重指称,文字对意义具有更强的指称功能,因为它精确地表现声音相近而意义不同,或意义相近而声音不同的复杂情境。

事实上,无论通过哪种形式来实现文字指称意义的功能,在已经成熟的语言体系中,其最终结果都在文字、声音与意义之间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联结。同时,对现在的认识个体而言,文字、声音与它们所指称的意义之间的联结是先在的。因此,对于已经掌握了语言运用规则的认识个体来讲,运用文字指称意义的过程不同于文字产生时的指称形式,前者几乎只存在一种间接的指称形式,即文字仅仅表现内在表达。

表现内在表达是书写的文字在交流中的核心职能。对个体认识主体而言,书写文字并不是在创造文字,而是采用已经存在的文字把承载意义的内在表达在外部世界中再现出来。在这个过程中,认识主体首先具有一个需要向他人传达的内在表达,即指向意义的沉默声音;然后,认识主体根据沉默声音与文字已经形成的联结关系,用相应的文字指称这种沉默声音,其实质就是用文字替代沉默声音指称意义,并将物理属性的文字书写出来。其缘由主要为:意义的产生过程与内在表达的形成过程是同一个沉默言语过程,因而意义总是首先在沉默言语中被沉默声音指称;同时,沉默声音总是具有一定物理属性的文字发音;因而如果有必要,认识主体就可以默写出文字的物理形体,用文字的物理形体替代沉默声音来承载意义。由此看来,书写文字的过程就是在外部世界中再现沉默言语的过程,同时文字就是对内在表达的表现。

认识主体运用可见的文字在外部世界中表现内在表达是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这里可以将这个过程分析为以下四个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图4-1)。

图4-1 文字表现内在表达的认识机制

(一)存在着一套公认的客观文字

认识主体运用可见的文字有效地表现内在表达的前提是存在一套完整的文字体系,该文字体系能够提供表现内在表达所需要的文字符号。对于已经存在一个成熟的、完善的文字体系的社会而言,文字体系外在于且先于认识主体,即它在认识主体出生之前就存在着,并存在于认识主体的心灵之外,这里可以把这种文字体系称为客观文字。客观文字主要存在于由各类字典、书籍、报纸、杂志等构成的书写世界,其重要特征就在于它具有能够通过认识主体的感知觉而被把握的物理属性。正是客观文字具有物理属性,它才能独立于认识主体而成为一类客体。客观文字由三个相互联系的要素构成,即客观的读音、客观的意义和客观的形体。

首先,客观文字拥有客观的读音。客观文字往往是一个社会群体共享的符号,它的存在与它被预先给定的读音具有同一性,其表现为特定文字总是意谓或预示着特定读音。特定文字的读音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中具有通约性,即在该社会群体中的任何个体那里,特定的读音往往也意谓同一文字。因此,尽管客观文字的读音被认为是规定的或自然进化的,但在特定社会中却具有公共性,从而使文字的读音具有客观性。文字读音的客观性意味着:不管在特定社会群体中的认识主体是否掌握客观文字的读音,特定文字的读音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存在着;同时,即使刚出生的婴儿或其他社会群体的认识个体并不能把客观文字与它的读音相联系,也只能表明刚出生的婴儿或其他社会群体的认识个体还没有认识或把握这个文字,但不能抹杀这个文字读音的客观存在。

其次,客观文字拥有客观的意义。文字在产生过程中被赋予了特定的意义。除非文字的使用者明确地重新赋予文字以新的意义,否则,文字往往指称着被社会成员默认的意义。这里将文字固定指称的意义称为公共意义。在社会成员的互动过程中,文字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间传递信息的中介,就在于参与互动的认识主体都承认文字指称的公共意义。由于文字指称的公共意义被整个社会所认可或规定,因而文字所指称的公共意义就表现出预存性。同时,个体认识主体使用文字或把某种意义赋予文字的行为不是在给文字指定意义,而是在给意义指定文字。前后两种情况具有截然的区别:如果是认识主体给文字指定意义,这就意味着文字的意义是特定的认识个体给予的,这就无法解释其他认识个体如何通过文字意识到这个认识主体所要传达的意义;如果是认识主体给意义指定文字,这就意味着存在着具有通约性的“文字—意义”世界,认识主体仅仅是从这个公共世界中找出指称着相同意义的文字符号。所以,从这种视角来看,文字体系中的文字所指称的公共意义并不依赖于个体认识主体的心灵,其存在于个体认识主体的心灵之外,因而属于一种客观意义。

最后,客观文字拥有客观的形体。文字的形体是对文字的写法与构架的一般抽象。文字的形体不同于被书写出来的具体文字,后者是用具体的物质材料对文字形体的表现或临摹,其结果形成了文字的“肉体”。由于同一个文字被无数的认识个体在诸多地方书写出来,因而同一个文字往往具有无数的“肉体”,并且这些“肉体”在质料、颜色、大小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同一个文字往往只具有一个形体,该形体在任何个体认识主体那里都没有质料、颜色、大小等方面的区别。这个形体在所有认识主体那里具有公共性,它不会因个体的主观意志而发生改变,因而具有客观性。但在文字的使用环境中,文字的形体往往以其“肉体”进行体现,从而使文字成为可以通过视觉进行感知的实体。文字体系中的文字在读音、意义与形体这三个方面的客观性使客观文字成为社会成员表述知识的“公器”。

(二)客观文字内化为主观文字

在文字体系中的文字作为外在于认识主体的客观文字,它只有被认识主体把握才能发挥对内在表达的指称功能。认识主体把握客观文字实际就是使客观文字内化,并在认识主体的心灵中产生相应的主观文字。所谓主观文字,主要指文字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个体认识主体的意识中。同文字体系中的客观文字不同,主观文字依赖于认识主体的意识,是认识主体对客观文字进行体验的结果。在这种体验过程中,不同的认识主体从客观文字那里构造出只有自身才能意识到的观念文字,这种观念文字被认识主体所私有且依赖于认识主体的生命存在。

认识主体对客观文字的把握发生于对现实世界的实体文字进行体验的认识活动中。在这种认识活动中,认识主体运用感知觉系统对文字体系中的客观文字进行全面感知,从而使文字在认识主体的意识中构造出自身。同客观文字的构成相对应,在认识主体的意识中所构造的主观文字也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读音表象、形体表象和主观意义。

首先,从文字的客观读音到读音表象的过程是认识主体对言说客观文字的音响进行构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初必然有言说特定文字的音响在现实世界中实际地发出,然后认识主体通过听觉系统获得关于这种音响的感知觉材料,并在意向性体验中构造出声音表象。通过这个过程,认识主体把外在的音响转化成内在的声音,从而把特定的客观文字与特定的声音联系起来。

其次,从文字的客观形体到形体表象的过程是文字的“肉体”在认识主体的意识中被构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初必然有被书写出来的文字呈现在认识主体的视觉中,然后认识主体通过视觉系统对文字的物理部分进行感知,从而获得该文字的“肉体”的感知材料,并在意向性体验中构造出该文字的形体表象。通过这个过程,认识主体把文字的物理部分转化为观念形式,其实质可以看作认识主体在观念中对文字形体进行临摹或想象。

最后,从文字的客观意义到主观意义的过程是认识主体对文字所指称的内容的把握过程。文字的主观意义主要指在认识主体的意识中文字的形体表象所指称的意义。就意义的内容而言,同一文字的客观意义与主观意义往往具有同一性,即个体认识主体在意识中用文字形体表象指称的意义正是所有社会成员公认的文字应该指称的意义。就意义的产生过程而言,文字的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则不同。文字的主观意义是个体认识主体赋予文字的形体表象或声音表象的意义。只有个体认识主体意识到这种指称关系,这种关系才会在个体认识主体的意识中存在着;而文字的客观意义则是在文字体系中文字的形体或声音必然地、稳定地指称的意义,不管个体认识主体是否承认或意识到,这种指称关系都实际地存在着。

通过外在于认识主体的客观文字转化为内在于认识主体的主观文字的过程,文字体系中的文字就被认识主体所把握,即在认识主体的意识中,文字的形体、读音与意义之间建立起一种稳固的、恒久的联系,从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在这种“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当个体认识主体的意识活动指向文字的形体、读音或意义中的任何一个因素时,其必然也就会指向其他两个因素。即当文字的读音在个体认识主体的意识中被构造成为声音表象而显现出来时,文字的形体表象或意义也就会同时地显现出来;或当文字的“肉体”在个体认识主体的意识中被构造成为形体表象而显现出来时,文字的声音表象或意义也会同时地显现出来;或当文字指称的意义在个体认识主体的意识中被构造出来时,指称意义的文字形体表象或声音表象也会同时地显现出来。客观文字转化为主观文字使文字能够在意识中与内在表达进行联结。

(三)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相联结

文字要表现内在表达,就必须在认识主体的意识中与内在表达相联系。文字与内在表达相联系的过程主要表现为认识主体在意识中进行的等同活动。文字与内在表达的等同活动首先发生在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之间。

个体通过文字认识活动把客观文字转化为主观文字之后,这些主观文字主要以记忆的声音表象、记忆的意义、记忆的形体表象形式保存下来。被保存的这些文字表象主要处于潜意识的状态,其一旦受到某种刺激就会进入意识,从而被认识主体清晰地意识到。这可以被看作认识主体从记忆中唤醒主观文字的过程。在文字表现内在表达的认识活动中,唤醒文字的刺激就是内在表达。正如前面所述,内在表达主要由声音表象和承载其上的意义构成。当认识主体在特定的认识活动中产生承载意义的声音表象之后,这种声音表象就会通过条件反射引发保存在记忆中的、具有相似声音表象和意义的主观文字。此时,主观文字就成为基于内在表达而重新认识到的东西。但是,这种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并不进行自然的联结,其还必须经历一种再发现的过程。所谓再发现,就是“把被认知的东西同被认为所是的东西相等同”[7]。在这里,再发现行为就是要把主观文字所具有的声音表象和意义与内在表达所具有的声音表象和意义相等同,即认识主体肯定或相信主观文字具有的声音表象和意义就是内在表达具有的声音表象和意义。这个过程实际就是一个比较行为,即把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在声音表象和意义方面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审视二者是否相合同一。

而对比至少要通过两次才能完成。第一次对比发生在两个声音表象之间。内在表达在意识中主要以声音表象的形式出现,所以认识主体首先听到一种沉默声音,而这种沉默声音也首先引发主观文字的声音表象。因此,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的相合同一首先发生在文字的客观声音与内在表达的主观声音方面。第二次对比发生在两组意义之间。仅仅有声音表象的相合同一并不能保证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的相合同一。其缘由主要在于:在内在表达中,尽管特定的意义通过声音表象来表达,但声音表象与意义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因为同一种声音表象有时也承载不同的意义,而同一个意义有时也由不同的声音表象来表达。所以,在满足声音表象相合同一的前提下,还必须实现文字的客观意义与内在表达的主观意义相合同一。通过这两次比较,如果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在声音表象与意义两个方面能够相合同一,那么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之间就能实现联结。这种联结的实质是主观文字具有的声音表象和意义的联合体与内在表达具有等值性,而这种等值性又意味着前者可以代替后者完成传达的功能。

(四)主观文字外化为客观文字

只要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之间实现等值性联结,内在表达就可以从沉默言语状态走向外在世界的表述状态。内在表达走向外在表述的过程主要由主观文字转化为客观文字的书写行为完成。这种转化行为在意识中至少包括三个基本环节。

首先,认识主体意识到特定的文字形体表象。当主观文字的声音表象和指称的意义同内在表达的声音表象和指称的意义之间相合同一时,主观文字的形体表象也就与内在表达之间建立起相同的一一对应关系。处于此种情境中的文字形体表象实际上也就指称着相应的内在表达。

其次,认识主体把内在表达中的意义赋予意识到的文字形体表象。在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实现联结之后,文字的客观意义与内在表达承载的意义之间主要是一种包含关系,即认识主体的内在表达所承载的意义可能仅仅是相应的主观文字拥有的部分意义或某个层次的意义。因此,主观文字与内在表达在意义方面的相合同一也仅仅是部分内容的相合同一,而并非两者的完全等同。所以,认识主体要使内在表达走向外在的文字表述,就必须在意识中对特定的文字形体进行意义赋予活动。这种意义赋予行为实际上是认识主体用文字的形体表象来专门指称内在表达所承载的、主观的意义。从这个方面来讲,认识主体在该环节中对主观文字进行了“意义”项的置换,从而使内在表达所承载的意义在主观文字中凸显出来,并被看作或肯定为主观文字拥有的唯一意义。通过这个环节,主观文字就成为包含内在表达的主观文字。

最后,认识主体使主观文字客体化。认识主体借助效应器官把意识到的文字形体表象在外在世界中临摹出来。被临摹出来的文字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被临摹出来的文字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它的意义是认识主体所要表达的主观意义,这可以看作内容的主观性;而其客观性主要表现在它的物理形体和读音对任何主体而言都具有公共性,这可以看作形式的客观性。从这种视角来看,尽管被认识主体书写出来的文字仍然是读音、意义和物理形体相结合的文字,但它并不是对原客观文字的简单复写,而是在表现认识主体的内在表达,即成为内在表达的能指。

[1][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7-48.

[2]裘锡圭.文字学概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

[3][法]雅克·德里达.论文字学[M].汪堂家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23.

[4][法]让-雅克·卢梭.论语言的起源:兼论旋律与音乐的摹仿[M].洪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5-26.

[5]裘锡圭.文字学概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3.

[6][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7-68.

[7][德]莫里茨·石里克.普通认识论[M].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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