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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及对政治变迁的影响

时间:2023-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制度主义的政治变迁理论所要阐明的是制度结构与政治行为的相互作用和转化过程。近年来诺斯等人提出的解释是,这是制度学习的结果。[3]诺斯认为,新的制度意识来自于实践,因此他特别强调组织从实践中学习的模式。在诺斯看来,整体性制度结构在鼓励试验和创新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8]诺斯的这一观点已经超越了一般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变迁前“制度真空”的假定。

摘 要:尽管新制度主义的不同流派对制度、观念、主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的看法存在着差异,但它们都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力产生于制度变迁主体的预期。那么,主体进行制度变迁的方案和构想是如何产生的? 理性制度主义的最新成果认为这是主体学习的结果,个体在竞争压力下其实践中的学习活动可以产生对新制度的构想;而历史制度主义则认为这是历史的制度和观念作用于主体的结果。就制度变迁的特性而言,差异性与同构性是制度变迁的基本形式,它们也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在差异性的基础上观察同构性和在同构性的基础上观察差异性是判定制度变迁的有效方法。制度变迁与政治发展是交织在一起的,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解读制度变迁,可以丰富我们对这一理论的认识。

关键词:制度变迁 动力 同构性 主体 政治变迁 本体论

一、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

新制度主义的政治变迁理论所要阐明的是制度结构与政治行为的相互作用和转化过程。这里需要解释的问题是这种过程或变化是如何达到稳定的常态,或者稳定的常态是如何被打破的,以及支撑或打断这一常态过程的各种因素的状况如何。贯穿于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问题,一般认为它产生于主体的利益预期,但在新制度主义的不同流派中主体的这种利益预期产生的方式是不同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它产生于给定的主体其内在的利益预期,而历史制度主义则认为它可能产生于已有的外在于主体的制度和观念,尽管这也是产生于早期主体的认识并与现在主体的认识相关联。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主体只要能从制度变迁预期中获益或避免损失,就会去尝试变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制度供给、制度需求、制度均衡与非均衡问题,它们贯穿于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严格来说,制度变迁中的制度供给是指创造一种制度的过程,而不包括维持制度的过程;制度的需求是指当行为者的利益要求在现有制度中得不到满足时产生的对新制度的需要;制度均衡与非均衡是构成制度的多重因素的平衡或非平衡状态,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构成制度的各种因素的均衡与非均衡的循环过程。用这一理论来描述政治转型的过程是非常清晰的: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变化使一个政治体制中的行为者感到制度的束缚时,他们就会反对旧制度的维护者,尝试去变革制度,由此会产生对新制度的需求而不得不设法提供一种替代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混乱或制度的非均衡现象,而他们会努力地通过处理各种矛盾来达到新制度的均衡,这就是民主的巩固。

在回答新制度为什么会取代旧制度或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这一问题之后,接着就需要回答制度创新的方案和构想是如何产生的? 近年来诺斯等人提出的解释是,这是制度学习的结果。曼扎维诺斯与诺斯等人给出的学习定义是:学习是根据从周围环境接受到的反馈而对心智模型进行的一系列复杂的修正。[1]心智模型指的是人类认知系统创立的、用以阐释周围环境的内在表征(Internal Representations)。[2]这一定义的出发点是个体,显然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微观分析路径是一致的。它同时认为,在一个组织或社会对一定的新制度达成共识后,探求对这个制度的集体性解决方案或制度创新也就有了可能。[3]

诺斯认为,新的制度意识来自于实践,因此他特别强调组织从实践中学习的模式。他指出这种学习模式是一个组织通过重复的互动而获得协调技巧和发展出日常规则的过程。[4]在大多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看来,制度是否要改变主要是看行动者对改变制度的成本和新制度带来的收益两者的权衡,而诺斯则进一步认为,一个组织中的成员所获得的知识、技能和学习的种类会反映出制度限制中的回报——激励状况,这对主体所认定的成本收益有很大的影响,从而深刻影响着制度变迁。因为知识发展的方式塑造了我们对周围世界的认知,而这些认知又进一步引导我们对知识进行探索;同时,这一认识过程也影响着我们如何解释和看待现实世界,即认为哪些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并按照这一认识的标准来改造现实世界,进而影响着人们建立契约或制度的成本。[5]无论在哪个国家内部,由于人们的知识获取或知识发展方式的不同而在现实发展中都会产生不同的发展思路和模式。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存在着新民主主义道路与社会主义道路的争论,在当代存在着“左”和右的发展模式的争论,这些都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制度变迁或政治发展。由此看来,学习是这样影响制度变迁的:竞争迫使组织持续不断地在技能和知识方面进行投资以求生存;这些技能和知识在被个人和组织习得后,将形成他们对机会和选择的感知,进而根据自身利益的认识和需要逐渐地改变制度。[6]

在诺斯看来,学习的主体是个体,个体的学习活动可以产生对新制度的构想,这是制度变迁的起点。学习的对象是实践,是实践中的客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制度的行为和运行等。那么,影响学习的因素又有哪些呢? 在诺斯看来,整体性制度结构在鼓励试验和创新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根植于制度框架内的激励会引领实践学习的过程,并推动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的发展,进而导致个体在决策过程中推动体制发生渐进式演进。[7]例如,新加坡的集选区制度是执政的人民行动党政府在面对反对党势力扩展的压力下而学习国外和国内已有的选举制度的结果,在实践中它不断地学习和探索如何根据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来操作这种制度,使其得以不断地完善,从而使其在温和化和稳定化民主化进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8]诺斯的这一观点已经超越了一般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变迁前“制度真空”的假定。同时,诺斯对试验和创新的强调也突破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追求在互动中设计制度的观念。[9]诺斯指出,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没有人知道他们所面临的问题的答案,而允许尽可能尝试的社会是最有可能解决这些问题的。[10]

制度学习的结果就是要进行制度设计。制度设计是制度变迁的起点,制度变迁往往是从制度设计开始的,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如此。制度设计既是指设计一种新的制度,这是它的核心含义,也包括如何操作制度,即在制度内的自由运作或裁量的程度和方式,因为实际上这通常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制度的作用甚至制度本身。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制度设计是微观的或增量式的,它是制度的“量”的变化。然而,不仅这种“量”的变化会逐渐发展成质的变化,而且有时人们会进行导致质性变化的制度设计。一般来说,制度设计是受发展或环境变化的影响,人们的需求和环境改变而推动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再愿意遵守固有的规则,或者说固有的规则不再适用于发展的要求了,国家或相关行为者就有动力或压力进行制度的重新设计。在现代国家中制度设计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主动,它通常依赖于那些通过互动、协商和辩论的社会过程来解决新的问题,由此将制度原则与惯例连接起来,在此基础上设计和建构新的制度。在这一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塑造或重复塑造了各种集体身份,并规定了政治组织常规的道德义务、因果信念、组织原则和权力关系。

二、制度变迁的特性与政治发展

由于制度得到制度内人的捍卫和制度外人的确认,也因为它们的历史被编码成各种规则和规范,所以制度的惯性是很强的,要改变它们的内部结构和规则并非易事,或者说,尽管制度中的各种因素是在不断运动或变化着的,但制度本身发生质性变化却需要相当的时间积累起足够的推动变化的因素。通常政治制度比经济制度更难以变化,例如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已经产生至少一百年之后其相关的政治体制才发生变化,中国当代的经济改革已经三十多年了,但政治体制则基本保持着原有的特质,尽管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对于大多数变化而言,多是反映了对一种经验的本土化适应,因此现实中的制度变迁大多具有一种惯性或路径依赖,对于发展和解决现实问题而言,并不一定是一种向着理想的制度安排的发展或变化,而是充满曲折的,准确地说是在人们理想的制度安排与本土因素博弈之间的徘徊。只有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才会发生质性变化,即使在政治制度的转型时期也具有这种特质,虽然转型时期制度的变化相对较大,但我们会发现这种制度上的变化多是形式上的,实质性的变化较少,而且它还会发生制度上的一定程度的回归。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有人说制度变迁是“无效能的”,这种“无效能”反映了制度变迁的一个本质特征。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无效能是相对的,它也正是“有效能”的表现,这就是说无论有效能还是无效能都是相对的。

政治行为者是在各式各样的组织和社会关系中进行活动的,这些组织和社会关系就是政治行为发生的背景,文化主义认为一定的文化关系是确定政治行为的背景或因素,新制度主义则认为一定的制度关系是确定政治行为的背景或因素,无论如何,只有在一定的背景中行为才有确定性和指向性,否则无从对其考察,无法确定行为的含义和指向性。从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这种组织关系和社会关系以一定的格局形式构成了制度,同时它们也是制度运作的背景或环境。由此,一定的制度包含着一定的组织和社会关系,同时这些组织和社会关系又超出一定的制度之外,构成了这一制度的部分的背景及另外一些制度。显然,任何一个社会中的制度是复杂的、多元的、复合式的,同时也是变化着的,它们是按照不同的原则和逻辑组织起来的。无论是古代的专制制度还是现代的民主制度,无论是西方的多元政治制度还是东方的中央集权制度,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中只存在一种单一的制度和原则。在古代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文化社群以及在此环境中形成的各种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不但仍有这种文化差异所造成的制度差异,同时还有现代与传统所造成的制度差异。虽然国家制度及政治体系这种概念试图表明一种制度上的一致性和同质性,但在现实世界中任何一种国家制度甚至任何一种亚国家制度的一致性或同质性都是相对的,都不可能达到一种理想的状态,多数制度都存在着很大的内部差异性和异质性。同时,它们还会在经常变化的环境中面临制度的失衡和冲突。因此,我们不但要关注制度的变化,关注单一制度的变化,还要关注在一套相互竞争的制度结构、规范、规则、身份和惯例之中运作的组织和制度的变化。正是由于这种变化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使制度总是处于不停的运动和变化之中,因此,制度正是一种动态平衡的产物。从政治发展来看,无论是历史上政治制度和政治形态的变迁,还是当代的民主化和政治转型,都是政治行为者由于环境的变化而在一定的压力下进行着改变制度的结果,由于他们是在复杂的、存在着各种差异以及不同地位的特定的制度或文化环境中进行政治活动的,因此改变制度的动机、态度、方法、路径以至结果也就有很大的不同,从而寻找其中的同质性以达到制度平衡的过程也就十分艰难,通常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外部因素与制度没有内在而有机的联系,因此当它与制度相遇时会直接冲击制度,给制度以很大的变化压力。内部因素因是制度的内在因素并与制度有着有机的联系,因而它们在多数情况下是制度稳定的因素,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从内部因素也是处于不断运动和变化的意义上来看,它们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导致制度变化的动力,在有些情况下会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所以,那种认为只有在外力作用下制度结构才会发生改变的假设显然是低估了内部因素在推动制度变化中的作用。制度内部存在着要求变化的因素及其压力,从新制度主义的观点来看,这是由制度内部各种理想化的需求与现实之间的持续差距所产生的。例如,在封建社会内部,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资产阶级产生了与封建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从而产生了制度变迁的需求并最终改变了封建制度本身。实际上,现代全球化背景下多是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相互影响而产生制度变迁的要求。

当然,内部的活跃因素既可以导致变化,同时也可能受到规则的制约,并在新的背景下被制度化。典型的情况是,一种制度或规则会因为受到不合乎自身道德和因果信念因素的冲击而受到威胁,而它力图抑制或减少这种冲击并形成一种凝聚认同的解释和一致性的规则,为此而做出的各种努力可能形成一种产生变化的合力,这就是制度化变化过程并决定着变化的结果和方向。随着人们逐渐对制度安排形成新的信任,这种信念会使制度的规则、程序与各种结构之间出现各种转换并形成新的常规。我们可以看到,当代东亚一些国家政治转型和民主巩固的过程是各种政治力量冲击制度和减少这种冲击进行博弈的过程,它们最终会决定着政治转型的路径和结果,并在新的博弈基础上形成新的信任和规则,以达到新的民主制度的平衡或巩固。

新制度主义及其制度变迁理论只能从理论上规范地阐述制度结构和制度变迁,而无法十分精确而全面地阐明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变迁,这不仅是由于现实制度变迁的复杂性和不可见性使任何人都无法发现那些影响和决定制度变迁的因素,而且还由于规则和变化轨迹常常会受到各种潜在因素或同一因素不断变化的干扰,从而使制度变迁发生不规则的运动。例如,对于一个事件或一项制度,同是事件参与者或制度中人却常常会因为进场的角度、时间以及所处背景和立场的不同,而对这个事件或制度有着不同的认识或做出不同的解释。在以色列与哈马斯的冲突中,在中国的“左”、右两种政治派别对中国制度变迁的解释上,不但同一派系内部会因进场的角度、时间对同一事件有着不同的看法,而且更大的看法上的差距更可能出现在不同的派系之间。因而在现实中,我们很难通过一项协定而完满地解决复杂的冲突,所有的事件参与者也很难在同等程度上愿意接受同一制度规则的约束。在不同的条件下,相同的制度安排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复杂而多元的制度背景下对制度的作用及其变迁进行详细而全面的分析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它往往是多个自主过程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且总有潜在的因素发生作用。

这一复杂性还表现在不同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对政治变迁的解释存在着很大差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制度看成是理性和集体行动的产物,因此制度变迁可以根据收益最大化和集体行动原则予以预期,但正如同理性主义假设的缺陷一样,理性制度主义对许多政治现象尤其是“非理性”现象的解释不能完全令人信服或给人以不确定性。规范制度主义把制度看成是规范与价值的体现,并把这种规范与价值看成是一种解释性变量,这比结构主义留下了更多的能动性空间,然而也正因为如此,它解释的确定性减少了。价值规范决定着制度化,而它们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它预期制度也会持续地演变。在这一变化中,制度既引起了一致性与标准化,也导致了改变与偏差,因为在对制度或规则的阐释与应用中,总会存在着模糊的领域,这不仅因为个体会在自己的价值与经验方面发生变化,还因为行为者面对环境的变化时会对规则做出调整。[11]也许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变迁的解释最为“合理”,但也同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依赖演化模式来解释制度是如何发生变迁的,既预言了为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做出的增量式的调整,[12]也阐述了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的转换,在这种转换中,新的制度形式得以发展。[13]这种解释是“合理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主体进行制度变迁的能力。

制度和规则的运动是永恒的,不同制度之间和同一制度体系内不同亚制度之间的交流和碰撞,常常会在原有的制度内流入新的因素从而改变原有的规则或制度,进而改变人们的需求,最终导致规则和制度间“合法性”的碰撞。具体来说,不同的制度或亚制度都与一定的背景或环境相联系,外在的文化冲击、内在的社会结构和群体利益的变化都会导致这种背景或环境的变化,这就会直接导致制度的结构、作用和特性发生变化。由于背景或环境是易变的,这就使制度一直面临着变化的压力。此外,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或从不同的利益和立场出发,对特定制度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从特定的角度或立场来看,有的制度是建立在程序正义基础上的,有的则是建立在结果正义基础上的,或者在此时此地从此一角度来看为程序正义的因素而在彼时彼地从彼一角度来看就可能是结果正义的因素了,在现实中会经常出现这种合法性或利益的冲突,从而推动制度变迁。例如,当一个正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村社引入西方的一项选举制度时,严格遵从程序正义可能选出的是该村社中的大家族的首领,而如果追求结果正义则需要对选举进行适度的非程序的干预,以使经过现代思想熏陶的外来的或回归的新人当选,这就可能推动选举制度的改革。从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原来一种合理的制度,由于环境的变化或社会结构的发展,人们对这种制度存在的作用、合法性和道德基础提出了质疑,认为它不再有存在的价值或必须做出改变。例如,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些早发现代化国家会对后发现代化国家推行意识形态霸权并试图控制这些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发展命脉,同时在后发现代化国家内会产生反对外来规范入侵、捍卫自己制度的使命和传统的行为。这种处于严重冲击下的制度很有可能会重新检视它的精神气质、行为准则、忠诚以及它与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契约,从而出现重新组织和筹措资源的情况,甚至改变自己以适应新的环境,最终产生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人们通常感到一种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是稳固甚至恒久不变的,但实际上内部的变化和外部的冲突总是存在的,只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较为缓慢与温和而已。回溯世界历史进程,大的制度变迁是不可避免的;现代制度变迁的周期缩短,节奏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动态平衡也就越发重要。在现实的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任何一种只热衷于利用现有制度的体系都会逐渐变得不合时宜而渐失合法性,而任何只热衷于探究新制度的体系会因为不能达到稳定而无法有效平衡人们的要求和利益,也难以确立自己的合法性。好的制度体系是在变化和稳定之间达到动态的相对平衡。那种企图达到理想的最佳平衡状态的想法和努力,尽管是美好的,并且也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但在现实中往往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是对动态平衡原则的破坏,使环境总是处于变化之中,无法实现制度的相对稳定。它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变化的复杂性使我们无法全面掌握影响制度变迁的所有因素,致使纯粹的理想的状态无法实现。这种难以实现还表现在这种制度平衡需要跨越时间和空间,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在一种制度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并能够基本平衡各种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因为这种现成的制度通常比探究新制度获得的回报更加确定、迅速和容易;当然,在导致制度变迁的各种因素已经发展起来并十分活跃时,就需要对制度进行改革了,此时不改革就会导致新的不稳定和利益失衡。

三、制度变迁的同构性、创新性与政治发展

我们可以从量性与质性或同构性与创新性变化中来进一步认识制度变迁。一般来说,制度变迁主要有两种变化路径:一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性的制度变迁,它是在人们受到利益诱致的情况下所主动进行的制度变革。“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14]因此,自发性变迁具有渐进性、自发性、自主性的特征,新制度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只不过是对制度需求的一种自然反应和回应。在这种变迁中,原有制度往往也比较容易允许新的制度安排渐进地出现,以保持其活力,这种变迁的最著名的例子是在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但是在特定的制度中,或者当这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也可能会遇到来自上层及多方面的阻碍。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和70年代后期,在中国农村一些地方施行的土地联产承包制一度受到压制;在世界资本主义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遇到了封建贵族的压制。实际上,科斯所论述的这种自下而上的特点在经济制度的变迁中更为明显,而在政治制度的变迁中相对较弱。

另一种变化路径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来说都是由国家强制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15]它表现出突发性、强制性、被动性,其变迁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制度间竞争造成的压力。在强制性变迁中,创新主体是新制度安排的引进者而非原创者,制度是外来的而非内生的,因此它的推行具有强制性。同时,与诱致性变迁只是在现存制度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做出增量式的制度创新不同,强制性变迁往往要改变现存的根本制度即实现制度的转型。当然,有时这种转型更多的是形式上而非实质性的。例如,从经济制度上来看,在1949—1958年的公有制改造运动中,由于制度变迁受到当时的政治环境或“左”倾路线和主要领导人价值偏好的强力推行,中国农村的合作社制度和企业制度的国有化的制度变迁一开始就被纳入了强制性轨道,整个变迁体现为上层设计和推动的过程,一系列轨迹性特点也在决策与实施过程中逐渐形成:如制度变迁服务于国家工业化、集体化和当时意识形态的灌输,制度变迁的速度和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党的组织以及政府推动,不断追加公有化的规模和速度,甚至追求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绩效等。这种制度性创新脱离实际,因而没有有效地提高制度的效率。这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时人均GDP很低、与20世纪40年代后期同时进行和平建设的国家相比差距拉大这一事实中可见一斑。另一个相反的例子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党和政府在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的土地使用制度,这一制度变迁的成功在于这种制度设计回归现实,真实发挥了个体在制度变迁中的自主作用。从政治制度来看, 19世纪末中国的戊戌变法是从国外引入民主制度自上而下推行政治制度变革失败的例证,而20世纪40年代后期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本推行的自上而下的民主改革则是这种制度变革在政治上成功的例证。

在任何一种制度变迁中,主体既可以推动制度的变革,同时也会受到原有制度的制约,以至于不得不改变自己的变革目标,从而使制度改革的结果与理想的改革结果相距甚远。例如,从理论上来讲,在民主制度中人们有权自由地设计政治制度,改变治理方式。然而,在变革原有社会和政治结构的过程中,制度设计者会强烈地感觉到各种既有结构的惯性束缚着变革,而制度改革者自身也存在着认识和能力上的局限性,致使原有的制度结构不断地改变政治行为者进行制度变革的动机和能力。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代伟大的变革,无论是整个制度的变革还是制度内部的变革,变革者往往都会改变原有的雄心壮志而转变为已有规则或制度的重新解释者,再按照自己的扭曲了的“新的”理论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信念。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经推行的医疗制度和税收改革方案都是在多方博弈的基础上大大修改了原有的方案后才获得国会通过的。在现代社会中,要逐步培育公民的和民主的身份认同和参与感,最后再发展组织能力以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由此看来,由于受制度变迁条件的制约,改革者往往难以直接达到目的,而是逐步地曲折地进行制度改革。

在制度变迁中引入“同构性”(Isomorphism)概念是理解制度变迁特点的重要工具,它与“差异性”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一般来说,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变化、差异性和多样性方面,这方面是人们所关注的重点,但制度变迁中的同构性是它的一种潜在的重要特征,我们只有对它予以足够的重视才能深刻理解制度变迁的特点及其深刻的含义。迪马乔和鲍威尔指出,制度同构性概念是理解渗透于现代组织生活中的政治和仪式的有效工具,[16]也是理解制度和制度变迁的重要概念。现代组织在形式和实践上表现出极大的相似性,一旦组织形成,就会产生同质性的强制推动力,而理解这种同质性现象,最恰当的概念就是制度的同构性。它是指在相同环境下,某一组织与其他组织在结构与实际发生状况的相似性。

制度变迁中的同构性有三种基本来源:一是强制性同构。强制性同构来源于一个制度所依靠的其他制度或组织以及社会文化对它施加的压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建立什么样的制度面临着重大选择。从中共党史材料来看,最终我国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和苏联社会主义这一强有力的制度模式影响实际也是压力下选择了苏联模式或社会主义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一个制度内部亚制度的建立更有可能发生强制性同构的情况,例如当建立一个基层组织时,人们不得不在上级或其他亚制度及文化的压力和要求下按照其他已有的邻里组织的模式进行建构,建立起特定制度系统中的等级化的组织结构以获得等级化的管理和支持,否则可能会被看作“另类”而得不到相应的支持和管理,难以运作。

二是模仿性同构。在社会发展需要制度变迁时,推动变迁的主体总是面临着不确定性,要思考建立什么样的制度,而这正是导致模仿的强大动力。当组织技术难以理解、目标模糊时,或者当环境产生不确定性或具有象征性时,人们就有可能按照其他组织的形式来建立或形塑自己的组织。例如,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的建设方面进行的改革创新,很多都是在对国外及国内以前的制度建设进行模仿和借鉴的基础上展开的。实际上,新组织模仿旧组织的现象遍及整个社会和整个发展过程,例如,1979年改革开放初期的联产承包制实际上是对1961年的土地承包制的模仿,国营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以及允许民营企业的发展都是对我国过去和国外类似制度的借鉴和改造。在制度变革时期,管理者通常都会积极寻找可以模仿的模型,创新大都是在模仿基础上进行的。通过模仿可以节省重复劳动,从而较快地产生出可行的方案。模仿行为可能是通过员工的流转而间接地、无意识地扩散开来,也可能是通过咨询公司和行业协会而直接推广的。即便是组织创新,也多是在组织模仿的基础上进行的,尽管这种创新有时不是通过对同类事物的模仿进行的,但它可能是对不同事物的同类因素进行了借鉴,因而这也可以把它看成是制度模仿来进行解释。[17]实际上,模仿之所以是一种普遍现象,在于被模仿的对象或旧的组织制度是在适应当时特定的现实环境的基础上产生的,要想建立新的组织制度也必须适应现实的环境,这就决定了它们的同构性。

三是规范性同构。它通过文化传统和学校教育进行传播,社群的文化传统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组织制度的建构,学校所进行的正规教育对所有人传播着相似的传统和现代知识,从而也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有助于建立同构性的组织或制度。

制度同构性理论可以解释一些制度和组织变得越来越具有同质性的事实。例如,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专政把革命推向高潮后又都出现了革命的“倒退”或向“现实的回归”,出现了旧制度的“复辟”和新制度缓慢发展的局面,从中可以明显看到新制度不可能以一种“全新”的形式出现,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旧制度的模仿,是在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的。同构性这一概念也能够深化我们对组织生活中常见的创新缺失、组织中精英行为的类似性等问题的认识。[18]

四、关于制度变迁如何发生的本体论问题

在新制度主义的不同理论分支中,存在着解释制度变迁的本体论方面的差异和争论,而本体论对这些理论分支或不同研究取向的理论对制度变迁的解释有很大影响,因而这也是我们判断制度变迁理论解释力的一个重要的视角。

我们以本体论完全不同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为例来介绍和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异。理性主义是以个人为主体,认为制度和观念都是个体的产物,它把制度看成是人们为了获得稳定而有意设计的结果,是人们手中的工具。“考虑到行为者是理性的,因此一旦对制度产生了某种逻辑上的需要,它就会被创造出来。”[19]在理性选择理论中,个人是一个主权者,这意味着社会现实中的一切事情都是人依据“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原则来安排的,制度是旨在帮助个人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工具,即它是用来解决理性主义中的集体行动问题的,是为了从这种集体合作中得到最大收益。当制度不再服务于行为者的利益时,制度就会被取消,它们只为个体行为提供短期的约束。[20]由此,在一种制度的收益不再能抵冲其成本之时,就会发生制度变迁。但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它受到了本体论方面的质疑。

人们会发现,有很多制度或组织在它们当初的目标及其功能已经完成时并没有消失,而是继续存在下来并发展出了其他相关的功能和目标,这与理性制度主义的假设显然不符。如果制度仅仅是工具性产品而不具有主体性,那么它们就不能在与原有的理性个体的预期相悖时改变自己,而事实是改变了自己。我们知道,只有掌握它们的主体即行为者才能推动变革,而这个主体可能是理性的个体或集体,也可能是制度本身。把个人看成是行为者的理性主义在这里遇到了本体论的问题。因为制度的设置在个体看来是非理性的,但他们必须进行这种非理性的活动,以调节相关的各个个体,否则就无法生活或进行有效的活动。这就提出了一个集体行动的问题:制度是一种供集体享用的公共物品,但同时它并不是最有效地满足任何单一个人的利益,因而按照理性主义的观点来说这是非理性的。这一理论演绎具有深刻的意义。制度是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它提供了这一理论需要解决和解释的稳定问题,但是,如果这样的制度自身是集体行动问题,那么人们就不可能诉诸制度本身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即不能用集体行动来解决制度变迁或新的集体行动的问题。考虑到这些,理性选择的既有理论就有内在的理由来转向观念,以此来解释变迁。[21]然而,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而言,正如诉诸制度没有解决理性选择遇到的稳定问题一样,诉诸观念则是没有解决它所遇到的变迁问题。因为按照理性选择理论,观念并不是“外在的”东西,而是行为者内在的思想,它可以随时产生以协调自身的行动。观念需要被发展、展现、重复、扩散、改变等,其中没有一个是不需要成本的,而观念的变化并不能按照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计算。事实上,正如制度的提供是一个集体行动问题一样,观念的传播也是如此。因此,理性主义采用观念时陷入了与采用制度一样的困境。

按照历史制度主义理论,制度对于人来说是既有的、先在的,因此它被视为是限制而不是促进政治行动,这似乎使制度变迁难以进行和解释,也无法预测,因而它只能转向观念来解释变迁。在这一点上,它对理性主义假设行为者具有固定不变或“给定”利益的观念提出了挑战。伯尔曼在《社会民主党人的时刻》一书中说明了历史制度主义是如何运用观念来解释历史变迁的。他指出,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德国社会民主党僵化地继承了马克思主义,这使得政策创新变得非常困难。而瑞典社会民主党没有受这一意识形态遗产的束缚,自由地将马克思主义阐释为一种目标而不是工具。前者把最终纲领和当前纲领、手段和目的混为一谈,后者则把两者区分开来,这使得他们在政策和执政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当然也导致了结果的差异。德国社会民主党因受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的必然产物和行将崩溃的理论影响,未采取措施挽救德国经济,从而间接助长了纳粹主义的崛起。而瑞典社会民主党并不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末日,并发展出关于国家在经济中的新角色的新观念。[22]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积极采取国家干预的措施挽救了瑞典经济,从而抑制了极端民族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的发展。在伯尔曼的分析中,解释的是变迁而不是稳定。观念所导致的结果差别是解释的目标,他将人的偏好问题化,随问题而变化,而不是给定的,这是理性选择所做不到的。

理性选择理论的本体论将个人作为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不可化约的单位,任何外在于个人的东西,诸如制度或观念,必定是“给定的”,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个人设计,是用来实现个人利益的。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个人想要的东西是通过假设给定的,这种假定就是这些行为者对于手段和目标的计算是理性的利益,观念只能是行为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加以创造和利用的东西,它们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行为者实际所希望得到的利益,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就使观念和制度先在或外在于个人了,而这就违背了理性选择理论的本体论。如果主张只有个人是真实的,他们的需求被视作相似的和给定的,那么观念只能是工具。信仰、意识形态等可以被视为信息工具或聚焦之点,但它们绝不会被视为一个自身具有能动性或主体性资格的动力源,除非放弃这一理论自身的本体论核心。[23]

按照历史制度主义,个人受到作为背景的观念和制度的影响并被建构,这样,观念影响着行为者或能够告诉行为者他们需要什么,以及当社会的观念或制度变化时个人的偏好也会随之改变。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伯尔曼的分析并不违背其自身的本体论基础,通过提出一个在本体论意义上优先于个人的制度和观念的世界,他能够解释观念如何通过改变行为者关于自身利益的认识来引起变化,这一改变观念的方式在基于个人主义本体论的理论中是无法想见的。在伯尔曼的例子中,观念确实被成功地“镶嵌”在既有理论的体系之中,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在这样做时,这一理论形成了新的洞见,可以给我们以新的知识。在理性主义的分析框架中,观念之所以不能改变人的认识,不能产生新的洞见,正是因为其本体论局限的缘故。[24]由于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同,所以尽管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要解释稳定和变迁问题,但它们所面临的直接问题或最初的问题是不同的。对于历史制度主义而言,解释变迁是直接面对的问题所在,因而也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存在的问题是如果行动者的偏好和行动是先在的制度背景的产物,那么事情怎么会发生变化呢? 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而言,解释稳定是直接面对的问题所在,因而这是首先需要解释的问题。问题是其个人主义本体论设置了一个流变的世界,诉诸制度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制度本身也是集体行动问题。结果是,两种理论都要转向观念求助,以再次帮助它们超越内在的理论局限。

向观念的转向使我们能够看到本体论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理性主义对个人主义本体论的执着意味着它只能将观念看作功能设置即工具,以帮助它获得想要的东西。如果个人是理论的原点,那么观念能够改变行为者想要的东西这一想法在本体论上是难以被认可的,观念便无法改变个人的理性或偏好。由于观念是被个人制造出来的,因此它不能被看作个人的构成物,否则会使理论出现内在的不统一。实际上,诺斯等人提出的制度变迁的动力来自于个体在实践中的学习这一观点,为理性主义解释制度变迁提供了新的依据,解决了理性主义在解释制度变迁时遇到的本体论方面的矛盾,但它为个体理性的随意改变提供了依据,因而可能使制度变迁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历史制度主义没有这样的问题,其本体论将制度而不是个人作为原点。在这样的本体论中,个人早已是产品而不是生产者。然而这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这一框架中如果制度先在于个人,那么制度是什么? 回答是:制度是关于如何组织事物的“结晶化的观念”。行为者具有关于建构什么制度能产生一个可预期的观念,这与理性主义具有相同的取向和相容性。然而历史学者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主张这样的制度一旦建立起来便形体化,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体地位,外在于个人,并可以反过来影响行为者的需求。一如制度可能在本体论上优先于个人,构成制度的观念也就优先于个人。这样,制度变迁成为一个特定的观念的问题。从这一角度观之,观念不可化约为个人的偏好,相反它决定了这些偏好的内容,因此行为者得以依据原有的观念挑战现有的制度并改变自己的偏好以促使事物发生变化,而这不违背历史制度主义的本体论。[25]

五、结 论

为了对制度变迁的不确定性进行解释,不同流派的制度主义者都进行了努力。学者们已经考察了结构、制度或规则的一些重要的变化过程,例如,对个体行为者或作为单一行为者的集体为了实现某些相对明确的目标而具体化制度设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对冲突设计即多个行为者因追求相互冲突的目标而形成的反映政治交易和权力运作结果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对学习即行为者因自己或他人经验的反应或借鉴而修改制度设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对竞争性选择即各种相关的现存规则为了保留下来并得到复制而展开竞争,从而产生了各种规则的混合体并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的现象进行了研究。[26]这些研究都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上证明了制度变迁的动力、特征和结果,但这些研究仍然不能避免自身的局限性。新制度主义的不同流派对制度变迁的动力、过程和结果的解释有很大不同,这本身就说明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复杂的,这不仅因为它要受到各种表面的和潜在的因素的干扰,还由于行为都是发生在一定的制度和文化背景中的,这就是说,同样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背景中会有不同的含义,而只有这样的行为才有确定性和指向性,所以,制度变迁的结果总是在人们理想的制度安排与本土因素之间进行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的。在解释制度变迁时关注本体论可以使我们在代表不同理论的主张之间进行裁判,而这是制度变迁如何成为可能所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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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英]马克·布莱斯.制度与观念[C]//[英]大卫·马什和格里·斯托克编.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景跃进,张小劲,欧阳景根,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12 313.

[23]② [英]马克·布莱斯.制度与观念[C]//[英]大卫·马什和格里·斯托克编.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景跃进,张小劲,欧阳景根,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14.

[24] [英]马克·布莱斯.制度与观念[C]//[英]大卫·马什和格里·斯托克编.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景跃进,张小劲,欧阳景根,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14.

[25] [英]马克·布莱斯.制度与观念[C]//[英]大卫·马什和格里·斯托克编.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景跃进,张小劲,欧阳景根,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14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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