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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力量还是破坏因素

时间:2023-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少数民族众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中国,民族旅游目前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三是出现了一部由中国学者独立撰写的《旅游人类学》[11]专著。2.旅游业促进了民族旅游地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发展。
建构力量还是破坏因素__民族旅游和谐发展的若干思考_文化战略与管理

民族旅游:建构力量还是破坏因素————民族旅游和谐发展的若干思考

复旦大学旅游学系 李 萌

内容提要:民族旅游对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既有积极效应也有消极影响。通过对政府部门、开发者、当地居民及旅游者等民族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合理约束和协调,有效控制旅游业的消极效应,追求民族旅游发展中的“文化和谐”,既是民族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民族旅游 社会文化影响 和谐发展

民族风情以其丰富多彩的地域性、素朴自然的原创性和民众易于参与的广泛性,被誉为人文旅游资源中最为绚丽多彩的部分。在全球化日益加速的时代背景下,它日益成为旅游产业的珍稀资源,极大激发了政府权力部门和商业资本的兴趣和开发热情。在少数民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这一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

但关于民族旅游发展的社会文化效应问题的讨论,在旅游学界、人类学界一直备受关注、争议颇多。一方面,民族旅游的发展确实有助于加速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推动民族文化传播、摆脱边缘化状态、增强民族文化自豪感,但同时它也潜藏着加速民族文化商品化进程、消解地方文化特色、损害民族社区认同和民族文化完整性等消极效应。在少数民族众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中国,民族旅游目前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对民族地区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如何全面认识其多重影响及影响机制?如何有效抑制其破坏性因素并把它变为民族地区持续发展的建构性力量?如何真正实现民族旅游的和谐发展?都有待深入探讨。

一、文献回顾

最早就旅游对接待地的社会文化影响问题进行系统、深入探讨的是西方的人类学家。20世纪50、60年代,西方世界旅游业快速兴起引发了广泛的社会文化问题,吸引人类学者开始关注并以多种视角研究旅游现象。70年代作为人类学分支之一的旅游人类学(Anthropology of Tourism)正式诞生。几十年来他们主要围绕着目的地社会、游客和客源地三种视角展开研究,[1]其中“旅游与文化变迁”问题是研究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2]以至于有学者把“对旅游带来的社会文化影响的分析”视为西方旅游人类学两大研究流派之一,[3]并认为西方旅游人类学者最为关注、研究成果也最为丰硕的就是旅游对目的地社会文化影响的问题[4]。他们对该问题的研究观点分为两大类:一些人类学家把旅游称之为“一种帝国主义的形式”、一种“新殖民主义”,认为观光客事实上是用钱改造了当地的文化和社会,或者无形中或者不知不觉中影响了当地社会,这种影响是负面的和恶劣的。尤其是一些对乡土文化有着执著情感的民族学家或人类学家,当他们看到当地的文化在游客的金钱力量影响下变得商品化、泡沫化、可口可乐化时,感到非常痛心;[5]而另一些人则视旅游开发为一种“文化复兴”活动,是“文化重建”,是“东道社会增强自我认同,创造和再创造出地方感、历史、文化和所有权”的有效途径。而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问题不这么简单。观光客带来的不仅是钱,旅游活动事实上是一种文化接触、文化涵化、相互影响的过程,它产生的后果极其复杂,需要综合考量。

西方旅游人类学的研究,给我们带来了“文化接触和文化变迁”、“旅游与涵化”、“真实性(Authenticity)”、“族群认同(ethnicidentity)”、“地方力量(regionalforce)”、“展演(performance)”、“舞台化”、“符号结构(markers)”、“商品化(com mercialization)”等概念和话语平台,[6]拓展了我们对该领域的认识。

国内学者相应的研究最初来自于旅游学、民族学和文化学等领域,前者立足于旅游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后者则着眼于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问题。1999年9月29日至10月3日,云南大学人类学系、香港中文大学人类学系和美国伊利诺大学(香槟校区)人类学系联合在昆明举办了“人类学:旅游与中国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随后出版了会议论文集《旅游、人类学与中国社会》,[7]这被不少学者视为旅游人类学这一新学科在中国正式诞生的标志。[8]此后该领域的研究文献逐步增多。一是译介了一些国外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二是出现了一批运用人类学方法研究民族旅游的高质量的著作及论文。如《民族旅游的人类学透视》[9]、《民俗旅游与民族文化变迁————桂北壮瑶三村考察》[10]以及博士论文“旅游开发与文化变迁————以丽江大研古城五一街、新义街为例”等。三是出现了一部由中国学者独立撰写的《旅游人类学》[11]专著。该领域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

上述研究成果为我们深入认识和分析民族旅游和谐发展问题奠定了基础。

二、民族旅游的社会文化影响分析

民族旅游发展给民族地区带来的社会文化影响问题,具体情形非常复杂:一是旅游产业是一种相对松散型的产业,其中的影响因素、影响因子复杂多样;二是民族旅游地的具体情况(如类型、发展阶段、外部联系等)不尽相同,而且旅游业引发的变化中,有些变化较明显,有些变化的效应则要等很长一个时期才可能会显现。因此,对民族旅游社会文化影响的深度认知,必须通过长时期比较深入的田野考察方可真正把握,任何机械论、简单化的分析都是不科学的。这里仅根据国内外民族旅游业发展的一般状况,结合旅游业的产业属性,对该问题做一定的梳理、归纳和分析。

(一)主要表现

1.旅游产业有助于增加民族旅游地居民的经济收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这是旅游业的社会文化影响中最为明显的一个方面,也是地方政府大力发展民族旅游业的主要动力所在。旅游业具有劳动密集度高、产业关联性强、环境友好等产业特性,民族旅游业还具有群众性、广泛性等特征,这使它成为许多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的优先选择。它在促进当地居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改善地区基础设施、优化居民生活环境和提高民众生活质量等方面,积极作用得到公认。

2.旅游业促进了民族旅游地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发展。

旅游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消费行为,前提是文化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主要通过人们对旅游地之地域文化或族群文化的各种再定义、再创造和再生产而实现。[12]为发展旅游业,民族地区都会对自己的民俗风情、文化遗产等资源进行挖掘、整理和加工。这个过程表面上看是对来自旅游市场各种需求的“迎合”,曾遭批评,但它在促使当地民众重新认识自身文化的价值与作用、热爱并保护地方传统、培育新的文化创造力和文化形态等方面,有着非常明显的积极意义。

云南西双版纳橄榄坝曼春满傣族村寨即是明证。这一地方性文化积淀厚重的地区在发展旅游业的初期,“明显发现传统民族文化是其旅游得以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旅游肯定了传统民族生活方式的价值,强化了历史意识,整个地方性传统文化充满了回归的情调。”[13]在旅游产业发展还没有改变其传统生活方式的阶段,当地民众可以自由地穿梭于传统与现代之间。

3.旅游业有助于改变民族地区的边缘化状态和封闭意识,推动民族地区积极融入社会发展的大潮。

民族旅游是一种极好的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播,可有效促进民族社区跟外界之间的文化交流与沟通。旅游地形象的凸显、知名度的提高、游客对当地文化的欣赏与兴趣,有助于激发居民的文化自尊心、自豪感和自我认同。而且,旅游生产过程中的文化艺术创作可以整合和表达一个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民族文化产品在外来兴趣的作用下会得到重新阐释和重新评价,当地社会也会因处于被观察的位置而激发出一定的文化反思。加之伴随旅游业发展而涌入民族地区的大量人流与信息,都有助于民族地区摆脱原有的边缘化状态,积极融入发展大潮。云南丽江纳西族人因发展旅游业引发的自豪感的空前提高,印尼巴厘人在旅游业发展中成功地利用外来技术保护自身文化并走出国门广泛展示,都是明显例证。[14]

4.旅游业促使民族地区发生了很多结构性的变动及必要的制度性创新。

最典型的表现是,在旅游地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地位低下的妇女在旅游业中非常活跃,她们在制作、销售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等方面表现出高度的文化创造力和想象力。她们通过自己的创新性劳动提高了自己在家庭和社区里的地位。旅游接待地的产业结构、当地社区的生计模式在旅游业的刺激和带动下都会发生一些明显的改变。[15]海南三亚曾因发展旅游业而导致回族性别角色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三亚回族传统文化结构中,男性角色主要是出海捕鱼,维持家庭生计,女性则从事家务劳动及岸上捕鱼辅助工作,如织网、晒鱼等,一般不与外界接触。而在旅游业发展起来之后,服务于游客的运输业(男性)成为当地的龙头产业。90年代几乎80%以上的中青年妇女都外出从事商贾活动,包括蔬菜水果批发零售、工艺品经营、商贸及金融活动等。[16]旅游业的发展实际上为很多民族地区的社会结构的演变创造了契机。

5.旅游业的发展也可能导致民俗风情的同化、文化仪式的贬值、地方特色的消解和民族文化传统的流失或变异。

民族旅游的发展也潜藏着加速民族文化商品化进程、消解地方文化特色、损害民族社区认同和民族文化完整性等消极效应,可能会给旅游地带来多重“文化污染”。[17]对旅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造成长时间的超容量接待,很容易引发主客文化冲突;为一味迎合游客的猎奇眼光和探秘趣味,滥用民族文化资源进行低级拼贴和加工,使得民族文化遭阉割而变异,具有神圣意味的文化仪式严重贬值,影响文化传承;民族旅游村寨往往处于商业化的“被表达”状态,居民的想法和声音不同程度地受到干扰和扭曲,其利益得不到很好保护,地方文化特色和文化完整性被浓厚的商业气息削弱甚至破坏。这种民族文化在旅游业发展中的同化、萎缩甚至消失的现象,在世界上很多地方包括我国的西双版纳、丽江、贵州等民族旅游地区都不同程度出现过,严重影响了民族旅游业和民族地区社会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民族旅游业发展中最需要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二)影响因素与途径

只有明确旅游业对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因素及作用途径,才可能为发挥其积极效应、控制其消极影响提供扎实依据。这可从两个层面分析:一是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所带来的影响;二是当地社会因发展旅游业而带来的权力政治、市场资本导致的影响。这两个层面往往交织在一起发挥作用。

1.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旅游者对民族旅游地的文化想象与偏好、旅游者的旅游行为特征和旅游者对旅游地的实际感受与评价三个方面。

由于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掘、继承和创新一般是在民族文化的主体与客体间的互动中进行,所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是影响民族地区社会文化的重要因素。

旅游者对接待地的文化想象图景是一种先入为主的文化意象,往往来自于影视剧、书籍杂志、旅游小册子、明信片、旅游宣传片及旅游广告等“媒介”对民族地区的展现与描绘。它直接影响着旅游者的旅游预期、旅游趣味偏好及实地旅游感受。而满足旅游者的期望及消费趣味恰恰是民族旅游产品生产中的第一原则。因此,旅游者的想象与趣味偏好直接参与了民族文化的再构建。比如作为旅游对象物的藏族文化,其“消费者————游客参与了与旅游相关的文化的创新和重构的过程,他们的偏好和需求的反馈,直接影响和促使藏族精英分子有选择地对民族文化的元素做出重构和组合。通过选择性重构的民族旅游文化是伴随着族际社会间互动的旅游观光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文化现象。”[18]对这一环节的深入探讨一直是西方旅游人类学研究中明显的薄弱环节。

旅游者的行为对接待地影响巨大。旅游者的持续进入影响旅游地的生产、生活秩序,引发当地居民的观察与思考。旅游者的行为在旅游场景中意味着一种“文化展现”,它所带来的文化冲击和视觉效应直接影响着旅游地的文化生态的构建。比如不文明旅游行为会直接误导旅游地居民对“异域文化”的理解、认识和评价,影响旅游地文化的“比较—选择”机制。另外,旅游者在有限时间内走马观花式的行为特点,也导致了民族旅游产品的简化、快餐化、表象化、符号化的生产原则。按照人类学的基本观点,游客作为外来者,其行为必须符合伦理,必须具有公共道德,必须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必须恪守“客人的规范”。[19]但在旅游服务业“游客就是上帝”主导理念的支配下,主客之间人际交往的不平等原则非常突出,“主人/客人”间的应有关系往往被“旅游消费”的魔力所篡改。

旅游者对民族旅游地的感受与评价则直接关系到民族旅游地文化形象的建构与传播,它既直接影响民族地区外在文化环境的质量,也直接影响着当地居民文化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的形成与弘扬。

2.当地社会因发展旅游业而带来的权力政治、市场资本、媒体因素等导致的影响更为深刻和复杂,可从旅游地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就旅游地内部而言,政府相关部门发展旅游业的政策倾向与路径选择、旅游开发者的经营策略与职业道德、旅游企业的管理文化及员工行为、当地社会主流话语等,是对民族旅游地社会文化影响起决定作用的几个因素。如果当地政府仅仅把民族文化资源视为一种发展旅游产业的交换品和消耗品,那么很容易带来消极影响。比如,西南一苗族村寨为了满足当地旅游部门举办“旅游节”的需要,把苗族13年才一次、最为神圣而庄严的“牯藏节”提前进行。而且在举行“牯藏节”仪式的时候,又因旅游部门邀请的一批境外游客(一部分仪式上要宰杀的牛系日本游客出资买下的)未按时到,祭仪程序往后拖延,结果引起苗族民众极大反感,甚至发生了小的冲突。在这里,典型地体现了传统神圣的祭祀仪式在权力、资本面前所做的“让步”。[20]云南西双版纳橄榄坝曼春满傣族村寨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因广东东莞某公司的大规模参与,使得村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发生较大的改变。如一年一次的泼水节、关门节、开门节所举行的典礼仪式以及为重大纪念日举行的赶摆活动,均成为每天必须操作的旅游项目,成为一种格式化、程序化的模式。[21]如果能够从综合的、人文的、人本的角度考虑民族旅游的价值,选择合适的路径与策略,那么民族文化的境遇肯定有所不同。

就外部影响因素而言,外界主流媒体对民族旅游地的报道倾向、有话语权的旅游者和相关学者及课题研究者作为“他者”对旅游地的见解和评价、客源地旅游代理商对旅游地的营销策略等,都影响着旅游地社会的自我认知和形象构建。“主体民族的叙事方式和欣赏习惯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日趋严重地伤害着广大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和族性传袭,毫无疑义,也严重伤害了民族旅游资源的评估与保存……当然普通民众通过旅游所能建立起来的民族自豪感也就会因此降低。”[22]这方面的系统深入研究还比较缺乏。

总之,民族旅游的社会文化影响问题是跨文化交流、区域社会发展领域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学科的视野持续深入进行研究。

三、以“文化和谐”的理念与思路发展民族旅游

民族旅游既有积极效应也有消极影响,应通过“文化和谐”的理念与举措,探索一种新型的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促使民族旅游发展中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一种较高水平的协同效应,从而促进民族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使民族旅游真正成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建构力量。

(一)民族旅游发展中“文化和谐”的涵义

一是指民族文化的“传统”与“当代发展”之间的文化和谐。其实质是民族性与时代性、开发与保护、传承与发展之间内在的多重统一。一方面,对民族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利用与开发,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和形式,都应该符合特定民族文化的特质与传统规定性。另一方面,客观认识民族文化的当代发展环境与发展方向,通过民族旅游发展,推动民族文化的开放与交流,优化民族文化基因与当地文化生态环境。毕竟,民族文化是一种持续建构,只有在交流和融合中才能更好地保持和发扬,在不断的阐释和建构中才能发展。[23]

二是指旅游者的“文化消费权”与民族地区居民“文化发展权”之间的和谐。旅游地居民是民族文化的主体。旨在吸引旅游者的民族风情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民族地区居民的包括“文化意愿”、“文化利益”、“文化表达权”等在内的文化发展权。对民族文化中任何因素的包装加工、公开化展示与出售,都决不能成为对民族文化内涵的损害与剥夺。“不能在满足旅游者文化消费需求的旗号下、在商业资本与权力政治的双重压力下武断地侵犯或剥夺民族地区居民的文化主权。”[24]云南丽江古城曾以加强旅游管理为名,把原来的肉类蔬菜市场从四方街迁走、把它变成一个出售小纪念品的旅游街的做法,不知不觉间侵犯了当地居民的权益;游客未经准许擅自跑到居民院子里东张西望、乱拍照片的行为,使当地居民普遍感到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25]

三是指民族地区居民的旅游谋利冲动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内在要求及当代发展指向之间的和谐。主要是指正确引导居民的意识与行为,处理好个人、家庭利益与民族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狭隘心态和过于功利的发展动机,向着符合本地本族传统文化、生活习俗、道德观念和发展指向的方面发展。

(二)民族旅游发展中“文化和谐”的目标

追求民族旅游发展中文化和谐的最终目的是:使当地居民由于享受到文化开发与发展的成果而乐于参与旅游发展中的文化创造和文化生产,社会生活水平与综合素质得以提高;使民族文化通过与异质文化的交流、碰撞与融合,通过不断的阐释和建构,获得新的生命力,实现新发展;使民族旅游地的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得到整体优化与提升,呈现出古今相承、内外互动的良性发展局面;使民族旅游者由于受到不同文化的熏陶和感染而培养出一种“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和而不同”的文化多元和文化宽容心态。这些都是民族地区建设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三)实现民族旅游发展中“文化和谐”的思路与措施

实现民族旅游开发中的文化和谐,必须对政府、开发者、旅游者、当地居民等民族旅游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角色规范及要求。

1.政府层面

伍德以东南亚的国际旅游为例探讨了政府与地方文化的关系,指出“政府作为旅游开发的规划者、文化意义上的商人、向旅游者进行文化展演的仲裁者、新政治形式的舞台,其作用是矛盾和复杂的。”[26]政府是民族旅游发展的推动者、指导者、规范者和协调者,必须在理念引领、规划引导、实施管理、政策制度保障、公共产品配套、市场秩序监管、居民教育培训等方面,承担并履行好应有的责任。

政府的旅游发展理念直接影响甚至制约着开发者及当地居民天然的旅游谋利冲动。发展民族旅游决不能只把注意力放在创汇、创收和解决就业人数等经济效益上,不能仅考虑其产业和市场层面的问题。而是必须把民族旅游发展跟民族文化变迁、社会转型与整合等问题联系起来综合考虑;政府发展民族旅游的方式、路径与模式选择,深刻影响着民族旅游的质量效益与利益整合机制。应科学制定着眼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民族旅游开发规划,充分认识民族旅游产业化的限度,引入行之有效的“前台—帷幕—后台”等民族旅游发展新模式,[27]有效引导、规范和调控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使旅游业向着与当地社区整体利益和谐一致的方向发展,促进民族文化的积极适应、良性变迁与持续发展。

2.开发者层面

开发者是民族旅游发展中重要的执行者和合作者。应保护其发展民族旅游的热情与积极性,保障其正当的经济文化利益,同时注意控制其固有的不良谋利动机和盲目随意的开发手段。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应着重选择有文化素养、文化远见和文化经营能力的投资者;应加强对投资者、开发者的引导和培训,灌输正确的旅游发展理念,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法规,严格约束单纯市场导向的肆意开发活动,对企业的景观建设、产品设计及广告促销等行为加强规范与管理。

在云南丽江束河古镇保护开发项目实施初期,作为投资方的鼎业公司与政府达成共识,在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前提下,大力改善城镇基础设施,探索出了一条遗产保护与资源开发合理并存、齐头并进的路子,与政府的利益协调一致。同时也重视与居民利益达成一致,实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的有机结合,有力推动了旅游业发展进程。[28]

3.居民层面

旅游地原住民是民族文化及景区环境生态的创造者、维护者,也是旅游负面影响的长期承受者,是民族旅游产品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民族旅游成功发展的根本支撑。发展民族旅游必须保障居民的参与权、表达权和收益权。这直接关系到当地社会自我调适、自我重构能力的提高以及当地自我、内生的文化传承与发展机制的形成。

要持续改善居民在旅游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参与面窄、参与层次低、参与能力弱的状况,突出当地居民的主体性。“如果不从旅游业的制度建构过程中去改变民族文化拥有者的弱势地位,那么矛盾的解决将十分困难。改变现实交往活动中的不合理性的可能路径在于文化拥有者通过实践来提升自己的参与旅游业的行为能力,并参与到交往制度的修改与制定中。”[29]

要不断提升当地居民的文化表达能力,建立有效的保障其发挥“文化表达权”的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培训、教育,提高居民的文化表达能力、自主判断与选择的能力;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当地“民间规则”的自组织作用。“作为民族文化一部分的民间规则,因为其地方性特色以及特殊的内心确信,使它能够成为平衡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的制度支撑……赋予当地族群依照其民间规则决定可以搬上旅游舞台的民间文化元素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旅游开发中对民族文化的恶意破坏。”[30]

必须保障当地居民的文化、经济利益。应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旅游开发及利益协调机制,并适当借助第三方力量,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居民、投资者、旅游公司、旅游管理部门等)之间的利益关系。[31]决不能利用居民缺乏权利意识和谈判能力等弱点肆意侵犯他们的经济文化利益。同时也要引导、调控当地居民依自己意愿进行“旅游产品生产与经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旅游谋利冲动和过于功利化的经营行为。

4.旅游者层面

旅游者是民族地区外来的“利益相关者”,是民族旅游的消费者和探索者。“旅游者常常把自己当作是高贵的、现代的,充满着文化自信把旅游地的民族认为是野蛮的、未开化的、落后的。他们常常在对他族固有的文化观念中寻找旅游的真实性。”[32]对此,一要优化民族旅游观念,大力提倡“尊重—理解—融入”这样一种民族旅游新理念,摒弃居高临下的审视、肆无忌惮的窥视等不良心态,培育健康的民族文化旅游心理;二要提高旅游者对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的鉴赏能力,倡导对民族文化进行平和的探索和小心翼翼的探询,真正成为民族文化的欣赏者而不是民族文化的骚扰者和入侵者;三要加强对游客行为的管理,尤其是要控制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及有意无意的破坏行为。从而优化“旅游者—旅游地”之间的互动关系。

四、结语

民族旅游开发显然不只是一个旅游产业、旅游市场方面的经济问题。在把民族文化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时,必须意识到民族风情文化首先是特定民族生活方式的集中表现,是民族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是民族情感和愿望的载体,其次才是可供生产以展示、出售为目的的“民族旅游产品”的原材料。因此,发展民族旅游绝不能仅注意其经济方面的价值与功能,更要高度重视它在传承民族精神、维系民族道德传统、增进民族文化认同和优化多元文化生态等方面所承载的社会文化功能,真正把民族旅游当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文化建设(或重建)、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文化和谐”的理念与思路全面推动其健康发展。这既是民族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thnic Tourism:Constructive Force or Destructive Factor—Some Consideration on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thnic Tourism Li Meng

Abstract:Ethnic tourism has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ethnic regions.Some points as follows are not only the preconditions of sustaining and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ethnic tourist industry but also the essentialrequi rements 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community and society:rationalrest ric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ethnic tourism“stakeholders”such as government departments,developers,local inhabitants and tourist etc.;effective control of negative influence of tourist industry;pursuit of“culture harmony”in developing ethnictourism.

Key words:ethnic tourism;social and cultural effect;harmonious development

【注释】

[1]宗晓莲:《西方旅游人类学研究述评》,《民族研究》2001年第3期。

[2]路幸福、陆林:《国外旅游人类学研究回顾与展望》,《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007年第1期。

[3]宗晓莲:《西方旅游人类学两大研究流派浅析》,《思想战线》2001年第6期。

[4]宗晓莲、甘万莲:《文化人类学研究与旅游规划》,《思想战线》2004年第1期。

[5]周星:《旅游的民俗》,《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

[6]巫宁:《西方视野与本土研究————评〈民族旅游的人类学透视〉》,《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

[7]杨慧、陈志明、张展鹏:《旅游、人类学与中国社会》,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彭顺生:《中国旅游人类学发展述评》,《思想战线》2005年第1期。

[9]张晓萍:《民族旅游的人类学透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徐赣丽:《民俗旅游与民族文化变迁————桂北壮瑶三村考察》,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

[11]彭兆荣:《旅游人类学》,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12]宗晓莲:《布迪厄文化再生产理论对文化变迁研究的意义————以旅游开发背景下的民族文化变迁研究为例》,《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3]段颖、杨慧:《权力边缘的曼春满————旅游作为现代性与民族意识的个案研究》,载于杨慧、陈志明、张展鸿主编的《旅游、人类学与中国社会》,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14]周星:《旅游产业给少数民族社会带来了什么?》,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5期。

[15]陈延超、马建钊:《旅游业对三亚回族传统文化的影响》,载于杨慧、陈志明、张展鸿主编的《旅游、人类学与中国社会》,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234页。

[16]闫喜琴:《论民族旅游对旅游地民族文化的“污染”与“防治”》,《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1期。

[17]周星:《旅游产业给少数民族社会带来了什么?》,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5期。

[18]刘志杨:《民族旅游与文化传统的选择性重构》,《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

[19]彭兆荣:《旅游人类学》,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20]彭兆荣:《旅游人类学》,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21]段颖、杨慧:《权力边缘的曼春满————旅游作为现代性与民族意识的个案研究》,载杨慧、陈志明、张展鸿主编:《旅游、人类学与中国社会》,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22]彭兆荣:《旅游人类学》,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23]龚锐:《断裂与重建————民族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的再构建》,《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24]刘晓春:《民俗旅游的意识形态》,《旅游学刊》2002年第1期。

[25]希特·A.彼特思:《丽江利用旅游业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个案研究》,载杨慧、陈志明、张展鸿主编:《旅游、人类学与中国社会》,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126页。

[26]吴其付:《国外民族旅游研究进展》,《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年第5期。

[27]杨振之:《前台、帷幕、后台————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新模式探索》,《民族研究》006年第2期。

[28]肖琼:《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民族旅游城镇可持续发展研究》,《城市发展研究》2009年第0期。

[29]马种炜:《民族旅游的政治————经济分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1期。

[30]姚艳:《民族旅游场域中民间规则对民族文化的有效保护》,《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31]黄海珠:《民族旅游多元利益主体非和谐因素探讨》,《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

[32]吴其付:《国外民族旅游研究进展》,《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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