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即在于治理政策的调整,主要趋势表现为减少国家的管控,强化大学的自主,引进更多的市场力量,讲求绩效责任,并且期待大学与社会有更多的合作。”[16]以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切入点分析高校现代化治理,重点在于加强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建设,构建现代化的高校治理体系;积极吸纳利益相关者等多元主体,发挥他们在高校治理中和合力作用,实现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协同治理;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有序的治理运行结构和机制;协调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高校治理中的权力运行为突破口,切实提高高校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一、规范来源: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实质是制度的现代化,即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办学实际相适应的现代化的制度体系,通过现代化的制度来推动和保障高校治理,形成现代化的治理模式。因此,高校治理现代化首先在于高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而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则有赖于现代化的规章制度,亦即“通过加快制度创新而实现制度现代化,现已成为决定中国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17]。
(一)制度规范与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
制度是文化中较为稳定的存在,是经较长时期的发展所凝练出来的共同的行为准则,具有稳定性、规范性、指引性和评价性作用。推进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首要的是实现制度的现代化,其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必须确保治理的制度化,即解决治理的依据问题。“制度化”是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分水岭,若无明确的制度,一切行为都听从于领导者的意志和命令,就无法杜绝意志恣意现象的发生,也无法确保治理目标的一致性、治理行为的持续性和治理结果的连续性,将会出现追求“政绩工程”的“短视”行为或者因领导者的个人喜好而反复改变决策。另一方面,必须确保制度的现代化。现代化的制度与传统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治理理念为指导,积极构建多元主体的沟通话语,以期形成反映多元主体意志的、共识性的制度,制度的运行也不再是管理者单方面行动,而是多元主体的集体行动。因此,制度规范在高校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对于高校治理实践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而现代化治理所需要的正是现代化的制度规范。
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指的是制度规范的现代化,具体包括:一是治理理念的现代化。治理理念是制度的内核,统领着具体的制度规范,只有以先进的现代化治理理念为指导,才能从根本上突破传统理念的束缚,建立现代化的制度规范体系。二是治理的实体规范的现代化。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实体规范为主体的制度规范体系,无论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还是高校规章制度,均是以实体规范为中心,形成实实在在的行为准则,制度规范的现代化也主要指的是建立健全现代化的实体性制度规范,确定与现代化治理相适应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以此来规制有关主体的行为。三是程序规范的现代化。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我国立法以及民众意识中均是以实体法规范为中心,缺乏对程序的正确理解和必要关注,甚至过于夸大程序的工具性色彩,或者认为程序可有可无,只要能够达到实体结果就行。这种偏颇的观点,不仅与现代化治理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而且无益于依法治校和现代化治理。应当指出,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与人治、德治的重要区别之一,现代化治理包括依法治理原则,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一切治理行为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应当以治理理念、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现代化为重点,建立健全现代化的行为准则和程序运行规则。
(二)大学章程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2012年1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高校进入了“立宪时代”。该《暂行办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法宗旨”,即“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3条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章程的地位,即“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因此,大学章程在高校制度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当前,根据《暂行办法》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的要求,各高校已制定了大学章程,并报核准机关进行核准。与其他制度规范相比,章程具有自治性,是相关主体“合意”的结果,体现了他们的共同意愿,因而也具有独特性,最为典型的是公司章程。大学章程亦是如此,尽管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公司法人具有较大的差别,但大学章程反映的是与高校办学具有密切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意志,同时也是对高校办学特色的集中规定,在高等教育制度规范和高校治理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大学章程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它既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又需要结合高校治理实践的需要,对高校的特有的事项予以规定,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在高校规章制度中的延伸;另一方面,大学章程在高校规章制度中处于“大学宪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必须以大学章程为依据。
从高校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尽管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完善,但目前最紧要的是建立健全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大学章程在高校内部制度规范中居于核心地位,同时也是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心,应当以此为抓手,持续推进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为高校现代化治理提供丰富的制度资源。
(三)推进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建设
以大学章程为核心推进高校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建设,需要以高质量的大学章程为前提。为此,《暂行办法》对大学章程制定的一般事项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例如,第4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和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第5条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此外,第2章和第3章分别规定了章程的内容和制定程序。上述规定尽管是以“大学章程”为直接对象,但也较为全面地概括了高校现代化治理的基本要义,凸显了包括依法治校、科学治理、民主治理、自主办学、多元共治等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基本要求,这也与大学章程在高校规章制度中的“宪法”地位相适应。
高校治理涉及到包括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后勤、管理等方方面面,以大学章程为核心建立现代化的高校治理体系,总体层面应当吃透现代化治理的基本理念、原则和要求,并将之贯彻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中。首先,应当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清理,对于不符合现代化治理要求的文件或条款予以集中清理,确保规章制度顺应新时期高校治理的发展趋势,增强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其次,以现代化治理为参照,认真核查现有的规章制度是否充分,高校治理能否做到“有章可循”,如存在制度规范的“空白”,应及时按照大学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最后,对于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备案,特别是对于为了落实学校规章制度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自行制定的创新性规范,应认真审查它们与大学章程的宗旨是否相符,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是否协调,从而确保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协调性,形成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协调有序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二、主体要素:高校的多元共治
从主体的角度来讲,高校现代化治理不再是政府对高校以及高校对师生的单向度管理,而是包括举办者、办学者、高校、教师、学生、校友、家长、市场、用人单位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共治,这些主体通过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高校的治理实践和效果。
(一)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
“治理”一词具有多义性,主要运用于政府公共治理、公司治理以及社会治理等领域。英国学者罗伯特·罗茨详细地列举了六种关于治理的不同定义:“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的是国家削减公共开支,缩小政府规模,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体制;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治、责任并且被审计监督的公共服务体系;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它是指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18]高校治理是一种合作与互动基础上的善治,应当充分吸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利益相关者理论起源于公司治理,是对“股东至上”理念的纠偏。“股东至上”理论认为:(l)股东应该拥有控制权;(2)管理者负有单独服务于股东利益的信托责任;(3)企业的目标应该是最大化股东的财富。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却主张:(1)所有的受企业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参加企业决策的权利;(2)管理者负有服务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信托责任;(3)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促进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19]。对于高校治理而言,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高校,尽管举办者(其地位类似于公司股东)的投资行为为高校运行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但高校存在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满足举办者的需要,而是为社会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具有公益性。同时,政府对高校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是保障高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重要监管者;而高校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也需要享有较为充分的自主权,才能确保高校的办学理念、宗旨和目标的实现;高校领导层是高校治理的直接推动者,无论是校级还是二级单位的领导层,对其范围内的治理状况负有领导责任和推动责任;高校教师是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的直接参与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决定着相关事项的质量和效果;广大学生是高校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高等教育的直接受众,高校治理行为与其利益息息相关;此外,学生家长、校友、用人单位等主体,也与高校办学具有密切联系。因此,高校现代化治理应将上述主体作为共同治理的主体,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和与有关主体相关的事项,通过合适的方式向其公开或征求意见,从多元主体中寻求智慧、理解和支持。
(二)高校的共治行为
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密切程度不同,把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第二层次是校友和财政拨款者;第三层次是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等;第四层次是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20]。这四个层次的主体在高校治理中既具有共性角色,也存在着个体差异。
首先,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是高校中的基本主体,属于核心利益相关者,高校现代化治理离不开这些主体的参与,同时这些主体也受到高校治理的规制。其一,高校教师是代表高校对学生进行高等教育的直接主体,一方面,高校治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治理能力强弱对教师的积极性具有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高校教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提升、教学态度以及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教师也是高校现代化治理的促进者,对提升高校现代化治理水平具有反作用,二者只有在相互作用中形成良性循环,才能形成致力于共同目标的合力。其二,管理人员尽管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但他们是高校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和治理要素的协调者,长期以来,管理人员习惯于“高校管理”,但在高校现代化治理语境下,应当转变思路,认真地对待师生以及其他主体在高校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善于吸纳多元主体参与高校治理实践。其三,学生不再是单纯的“被管理者”,高等教育的目的在于改造“人”,而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直接对象也是“人”——学生,只有立足于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高校治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更好地实现教书育人的基本职能。
其次,校友和财政拨款者(以及民办高校的资金提供者)是高校治理的重要利益相关者。校友是高等教育的“产品”,毕业生的个人素养、就业质量、发展成就等,与高校的培养密不可分,是衡量高校教育质量的基本参照,而校友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既可以提高高校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也可借助母校的无形资产(包括声誉、影响力、社会关系网等)获取更多的发展资源,为个人发展奠定基础。此外,越来越多的校友走上工作岗位后,利用各种机会回报母校,包括为母校提供资金和奖学金、开办讲座、提供实习岗位等,是高校自己培养的源源不断的资源。因此,高校的现代化治理应当加强与校友的联系,既向校友继续提供力所能及的资源,帮助校友成就辉煌业绩,同时发挥校友的聪明才智,为人才培养和学校建设贡献智策。财政拨款者(政府)和民办高校的资金提供者为高校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条件,对于政府而言,既是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者,也是最大受益者,高校培养的人才走向工作岗位以后直接服务于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因而,政府有权利对高校治理行为进行适度参与,既确保资金投入的实效,也促使高校尽可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民办高校的资金提供者为准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资金支持,也有权利参与高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再次,与高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是高校治理的间接利益相关者。例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等,他们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为高校提供资金支持或成果转化的机会等,高校的办学活动与其具有间接的利益关系:一方面,这些主体为高校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他们在其参与的事项范围内,对高校治理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另一方面,高校的发展既可能为他们输送专业人才,也可能通过合作等方式使其受益。因此,高校与这些主体之间以契约为纽带,使这些主体成为共同治理的重要主体。
最后,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是高校治理的边缘利益相关者。尽管这些主体与高校无常态化的直接联系,但一方面,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共同构成了高校存在的外部环境,诸如高校周围的餐馆等服务业,为师生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可能产生治安管理等纷争;另一方面,随着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不断增强,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将成为高校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对象,高校将会通过契约等方式与之展开合作。因此,这些主体在高校治理中同样扮演着利益相关者的角色。
由此可见,高校治理不再是单一主体或有限主体主导下的封闭过程,而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下的合作式治理。但这些主体与高校的关系距离存在差异,他们在高校治理的利益诉求也各不相同,这就决定着他们在高校治理中的所关注的内容以及行为方式。
三、组织依托:高校的现代化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是指有关机构的设置、权力分配及其运行关系。该概念最早适用于公司治理领域,是指公司的意志机关(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以及公司内部成立各个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公司之间关于权力运行的结构性安排。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需要依赖于相应的机构,这些机构之间形成的实体设置以及权力关系即高校的治理结构。
(一)高校治理结构的现代化
高校治理结构现代化是指以现代治理理念为指导,理顺高校治理中有关主体的权利和权力关系,优化组织机构设置,建立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这是顺应高校现代化治理的需要,对传统的一元化、单向度的管理结构的改革。传统的一元化、单向度的管理结构,从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尽管与现代化治理结构无多大区别,以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为例,大多采取的是“高校——职能部门、院系”的二级结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高校的特定事务,并对全校范围内的院系行使权力,而院系则主要以学科为单位,负责该学科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但从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角度来看,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以行政指令的方式进行统合管理,高校从外部承接政府的指令,然后将之分解给各个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传达给院系,院系负责具体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原路返回”,依次经职能部门上报给学校和政府。这种治理结构的意志较为单一,权力较为集中,从最高指令的发出到最终执行,几乎排除了其他主体的意志,形成的是一种集权化的权力配置和运行体系。在执行上级部门的指令过程中,即便对该指令存有异议,也只能按照请示的方式提出,而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执行,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传统的一元化管理结构相比,现代化治理结构则是以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为显著特点,外在形式上表现为机构的设置,而治理结构的实质在于权力配置,一方面,为相关主体参与高校治理提供相应的载体和途径;另一方面,形成职权分明、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监督制约、协调运行的权力结构。因此,高校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包括机构设置的现代化和权力结构的现代化,权力与机构具有依附关系,无机构则无权力载体,而无权力则机构设置无意义,但相比而言,机构设置具有外在性,高校治理的核心在于形成现代化的权力关系,因而,从目前我国高校治理结构来看,基本上形成了“学校—院系”或“学校—学院—系”的层级结构,这种机构组织形式,无论是单一化的高校管理结构还是多元化的高校治理结构中均适用,其关键在于重新配置各层级的权力关系,形成多元共治的权力格局。
(二)高校外部治理结构
高校外部治理结构包括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高校的社会关系两个方面。传统的高校外部关系主要是指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此即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大体可分为以下阶段:(1)1950年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确定了高等教育统一集中领导体制,直至1958年属于中央集中管理时期;(2)1958年将管理权力下放,高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直到1963年属于地方管理时期;(3)1963-1966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1966-1979年属于文革混乱时期;(5)1978-1995年又重新确立了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6)1994年,原国家教委在上海召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座谈会,针对高校隶属关系复杂且条块分割的状况,提出了“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针和“共建共管、合并学校、协作办学、合作办学、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等五种形式,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确立了“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即“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为主”,当前仍延续此种外部治理结构。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虽几经变革,但其核心仍是关于政府与高校的隶属关系问题,变革的实质是确定高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前文所言的机构关系的变革,而权力关系仍属于单向度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高校的举办主体,即“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医院,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第19条规定:“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由此可见,高校外部治理结构已由传统单一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举办者、办学者、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其创新意义在于:一方面,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法律化,构建以行政管理关系和投资关系为主线、以与此相适应的法律称谓(举办者、办学者等)为特点的现代化治理关系;二是将高校外部治理结构从单一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延伸到包括其在内的高校与外部主体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
因此,现代化的高校外部治理结构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建构的新型的、多元化的合作治理结构。在坚持“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前提下,高校与政府之间仍然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一方面,此种“管理”属于宏观管理,充分尊重和保障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因不同的办学形式而存在差异性:对于公办高校而言,政府既是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者,也是主要投资者,行政管理主体与投资主体合一,而对于民办高校而言,政府只是行政管理主体,投资主体为举办者,但无论属于哪种办学形式,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因事项属性而异。高校与其他主体间的治理结构与权力关系,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密切程度,主要包括校友、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等)以及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他们参与高校治理的事项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事项,高校应向社会公开,这些主体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另一类是与上述主体直接相关的具体事项,高校应保障他们通过适当的途径参与涉及该事项的一般规范的讨论,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协商和决策。
(三)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高校内部机构设置以及权力配置及运行关系,这是高校现代化治理的核心,也是促进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但最根本的在于不断完善高校的内部领导体制。
高校领导体制主要指的是高校举办者、办学者的权力和职责关系,党委和行政部门间的关系,以及高校行政系统与学术系统之间的关系等一些基本关系范畴,而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则是指除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之外的、高校内部的各机构及其权力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领导体制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大体可分为以下时期:(1)1950-1955年实行校长负责制;(2)1956-1960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务委员会负责制,由校长主持,集体领导;(3)1961-1966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院)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突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4)1966-1978年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革命委员会”制,高校权力结构较为混乱;(5)1978 -1984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6)1984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部分高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试点,1989年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推进高校现代化治理和促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期,根据《高等学校大学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现代化改革的根本在于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应当依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以及“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在牢固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现代化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其一,坚持高校的学术性特质,理顺行政组织机构与学术机构的关系。我国高校内部的行政组织机构采取的是科层制,“是一种权力依职能和职位进行分工和分层,以规则为管理主体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也就是说,它既是一种组织结构,又是一种管理方式”[21],也是“对人实现强制控制的最合理的已知手段,它在精确性、稳定性、纪律的严格性和可靠性方面都优于其他任何形式”[22],“解决的不仅仅是单个雇佣者的生产效率,而是组织方面的特殊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进行合作与控制,并由此提高组织的效率”[23]。因此,高校内部的行政层级以及内设机构之间的行政组织结构是不可或缺的,是协调和保证高校各项事务顺利进行的重要载体。同时,高校是以学术为特色的专门机构,无论是教育教学活动还是科学研究,均是以传播和创新文化为使命,专业化的行政管理应服务于以教学和科研为主的学术活动,特别是在教师管理、职称评定、课堂教学、学术研究与评价等方面,均应遵循学术活动的基本规律,为广大师生提供宽松的学术探索环境,鼓励学术争鸣与探索创新。为此,应按照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24]
其二,充分发挥高校内部民主管理和群众性组织的作用。主要包括:一是通过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为代表的高校内部民主管理组织,广开言路,吸纳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特别是在信息化的今天,应广泛关注师生通过新媒体表达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通过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对于个别问题予以及时回复,对于重大事项或共性问题,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处理。二是将工会、团委以及学生社团等组织作为高校服务师生、思想引领和凝聚共识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它们在服务广大师生以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比如通过举办文化活动、宣传典型事迹、开展文化交流等,增进广大师生对校园文化的认知、理解和认同,不断提升高校现代化治理能力,有效传递校园文化正能量。
四、结语
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通过制度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包括由此组成的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只有以现代化的治理理念为指导,建立健全现代化的高校治理规章制度,才能形成现代化的高校治理体系;而高校治理能力实际上是以“人”为核心的统合协调能力,首先应当将与高校治理相关的主体均纳入到治理范畴中,实行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而这种治理模式依赖于科学、现代化的治理结构,包括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因此,分析高校现代化治理程度如何,应当以制度建设为观测点,重点考量内外部治理机构的设置、参与人员及其权力配置状况,看是否真正破解了一元化、单向度的管理格局,建立了多元化、多向度的协同治理模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