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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教授治校模式分析

时间:2023-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耶鲁大学教授治校传统已逾百年,但最初制定的董事会管理制度中董事会依旧是耶鲁“法理”层面上最高的权力者。耶鲁大学教授治校自形成以来在治校方面一定程度上受董事会的牵制以及历届校长的影响。纵观耶鲁大学教授治校的形成历史,不难发现,耶鲁大学治校权力之所以能从董事会手中转移至教授们手中,耶鲁大学的校长们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耶鲁大学在学术事务处理中实现教授治校的部分则主要体现在院系级的教授委员会。

耶鲁大学教授治校传统已逾百年,但最初制定的董事会管理制度中董事会依旧是耶鲁“法理”层面上最高的权力者。且耶鲁大学校长作为学校最高行政领导,其治校权利也不容小视。耶鲁大学教授治校自形成以来在治校方面一定程度上受董事会的牵制以及历届校长的影响。因此,耶鲁大学自始至终都没有形成像欧洲大学传统的教授治校,即教授群体全权掌握处理大学一切事务的权利,而是形成教授会与董事会、校长三足鼎立的治校局面,即美式教授治校的模式。三者在治校方面各司其职,董事会主要负责学校外部事务,校长主要负责学校行政事务,而教授最主要的治校权利分布在一所大学最核心的部分——学术事务的处理上,同时教授对其他事务处理拥有参与权和投票权。教授群体对学术事务拥有决策权,即是耶鲁大学教授治校的精髓所在。

一、教授对非学术事务的参与权

2009年4月25日最新修订《耶鲁大学章程》中明确指出,“耶鲁宪章规定,耶鲁大学的法律治理团体是‘耶鲁大学的校长和学院院士’——或简称董事会。”“董事会必须领导、关心、管理学校,他们制定他们认为合理的适合学生发展、适合教育学生的法令。”耶鲁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威机构。董事会由19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耶鲁校长、康涅狄格州州长和副州长3人作为当然董事;10名“原董事的继承人”,即现任董事推选出的继承人;6名根据相关规定选举产生的校友董事。耶鲁大学董事会成员主要由社会知名企业家及非营利机构要员等组成,以外校人士为主,耶鲁大学学术学者较少,仅有耶鲁现任校长心理学教授彼得·萨洛维一人。因此,简单从耶鲁大学董事会成员构成来看,教授们在参与处理学校事务方面看似处于无权状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这是因为耶鲁大学董事会虽然在名义上是学校最高领导团体,但事实上董事会并不过问耶鲁大学日常的活动安排,校董事会很少真正参与到学校具体事务的处理中,而是将处理权下放至各类委员会及学校最高行政领导——校长的手中,由校长及各个委员会安排具体事务的处理,董事会最终批准即可。

目前耶鲁大学常设委员会共计10个,它们分别是:重大事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委员会、教育政策委员会、机构政策委员会、荣誉学位委员会、建筑与土地委员会、发展与校友事务委员会、托管人责任委员会。除此常设的10个委员会以外,在遇到其他事务决策时,在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前提下,也可成立处理相应问题的临时委员会,如医学院的特设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常设委员会,但在处理医学院相应问题时可以临时设立。各类委员会由校长提名,然后由董事会选定各个委员会的成员和主席,其中各类委员会至少包括3—5名董事会成员,其他成员的任命主要取决于校长的提名。纵观耶鲁大学教授治校的形成历史,不难发现,耶鲁大学治校权力之所以能从董事会手中转移至教授们手中,耶鲁大学的校长们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时至今日,耶鲁校长依旧在实现教授治校过程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耶鲁大学校长,作为耶鲁最高行政领导者,负责执行和主持学校的各项事务,是各个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有权提名各委员会成员。耶鲁校长基本均出身于耶鲁,深受教授治校传统的影响,且基本均为终身教授,因此对耶鲁教授们十分信任。在各类委员会成员提名时,相关专业人士即耶鲁大学知名的教授们就成为了耶鲁校长所青睐的对象和信任的伙伴,因此各类委员会中不乏耶鲁教授们的身影。虽然各类委员会在决策各项学校事务时,耶鲁的教授们没有自主决策权,但拥有参与权和投票权。学校董事们也十分尊敬耶鲁的教授们,教授们的言论与建议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常常可以影响耶鲁大学最终的决策。耶鲁大学的教授们就是以这样一种民主参与的方式来实现对大学非学术事务的治理。

二、教授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

所谓教授治校其意旨通过大学宪章或规程以一定的组织形式,由以终身教授为主的教师们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并对外维护学校的自主与自治。但一所大学教职人员很多,不可能做到使每一位教师个体直接参与到学校事务的治理中去。因此实现教授治校需在一定的组织形式下进行,即限定条件下形成集合——教授委员会。耶鲁大学在学术事务处理中实现教授治校的部分则主要体现在院系级的教授委员会。

(一)院级教授委员会

《耶鲁大学章程》明确规定:“每个学院须有教员、院长、教授会和其他管理委员会。学校教员应负责安排课程,商定教学方法以及完成学术要求。”耶鲁大学共计12个学院,自耶鲁形成教授治校的传统以来,每增加一个学院或学系则必须相应增加一个院级或系级的教授委员会。学院的终身应聘教授是学院的永久工作人员,他们同校长、教务长以及学院院长应是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学院和制定学院教育政策。除了推荐学院永久工作人员外,学院教授会可自主处理学院的所有事务。尤其是耶鲁大学文理学院,教授会是管理文理学院的“终极权威”,每个教师都是代表,学院集体的活动由每位教师亲自参加。

(二)学系教授委员会

学系作为耶鲁大学最基层科研单位,是教授发声的主要阵地,系内教授通过组成学系教授会来组织管理学系内部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如教学改革、课程设置、学科发展等均由系教授会议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决定,教授都有投票权。耶鲁大学学系一般由教授、副教授以及其他非终身教职人员组成,在处理学系事务时,每一位成员均有权发表个人意见或提出异议。在对学系事务进行决策时,学系教授会成员可以根据学系的规章制度通过投票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力。

(三)院系级教授会实现学术决策过程

首先,以耶鲁大学核心——文理学院为例,探讨耶鲁大学如何在院系层次通过教授委员会实现教授治校。耶鲁大学的文理学院是由以本科生教学为主的耶鲁学院的系和以科研为主的研究生院的学术项目共同组成的。作为耶鲁大学的核心,耶鲁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全体教师构成了耶鲁大学学术核心——文理教授会。文理学院的治理工作尤其是学术治理全权由文理教授会负责。耶鲁的文理学院并没有设立院长一职,其管治权力通常是掌握在由耶鲁校长、教务长以及耶鲁学院和研究生院的两位院长所组成的文理科教授会执行委员会的手中。文理教授会下设四个模块,分别是:生物科学模块、人文模块、社会科学模块、自然科学和工程学模块。这四个模块涵盖了耶鲁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大约40个学系和一些跨学科教学项目。以模块为单位,不同模块的教师对其下属的学系或教学项目的教学或学术研究相关事宜进行评估,提交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在处理这一系列问题时,各个模块通常的做法是组成相应的临时委员会,由其下属各系教师进行投票和评审,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请其他模块教师进行投票。某位候选人通过了某一个学系或项目的选聘和投票程序之后,将由该学系所在模块的终身岗位聘任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投票。该聘任委员会是由每个组块咨询委员会加上一名从其他组块来的终身教授组成的,并由两位院长轮流担任这些聘任委员会的主席。在组块的终身岗位聘任委员会通过有关学系的聘任建议之后,就提交给文理科教授会的终身工作人员(所有的正教授)联席委员会投票。从耶鲁文理学院的治理不难看出,文理教授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学院事务处理有决定权,尤其是像聘任终身教授等学术事务处理时,更是拥有绝对的自主决策权。

表7-1 院系级教授会

其他专业学院的教授会在处理学术事务时也同文理教授会一样,拥有决策的权力。如教学评价、课程设置等学术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完全掌握在各学院教授委员会的手中。教学活动是一所大学核心的学术事务,教学活动质量的高低影响着学校的未来发展。在耶鲁,每个学院均设有教学评价中心委员会,教学评价中心委员会一般由各学院各学系的专业教师组成,以资深教授为核心。各学院教学评价中心委员会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有时评价委员会还会聘请外校相关领域人员参与到评价之中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外校人员均为该领域的资深教授。在定期评估过程中,教学情况如出现问题则需上报学院教授会,由教授会做出处理方案和最终决策。

耶鲁大学的课程设置的权力也是由全权教授群体把握的。耶鲁大学各学院均设有课程委员会,各学院下属学系也设有系级课程委员会。需要开始某项课程或对某项已开的课程进行调整时,首先需要上报系级课程委员会进行评审,系级课程委员会主要由系内相关领域教授和副教授以及其他任课教师组成,当系级课程委员会提案予以通过后,上报院级初审委员会进行讨论,初审合格后,最终报审院级课程委员会。院级课程委员会作为该事项处理的终极决策机构,由学院核心教授群体构成,当院级课程委员会对课程设置问题予以通过后,该课程即可开设或调整,无需经过校级管理层级的许可。当涉及到整体课程体系需要做出调整时,除了需要按照以上步骤层层上报,最终由院级课程委员会做出决策外,还需上报校长咨询委员会进行备案,但其决策结果不会发生改变。整个课程设置过程中,不难发现,从课程设置问题最初提出时系级课程委员会的初审到最终院级课程委员会的决策,均全权由以教授为核心的教职工参与并做出最终决策,虽然在涉及到整体课程体系调整问题时需要报备校长咨询委员会,但其不影响最终的决策结果,也就是说行政体系基本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没有决定权力,其核心权力完全由教授群体所掌握。这体现出耶鲁大学在学术事务处理上,完全实现教授治校。院级课程委员会下属的课程评价委员会还拥有不定期对课程进行评估的权力,该委员会由相关课程的教授群体构成,有时耶鲁还聘请外校相关领域的资深教授参与其中,如果发现课程设置问题,该委员会其有权提出重新审核该课程,并上报课程委员会,对该课程设置作出重新调整。

三、教授治校实现程度分析

通过对耶鲁大学教授权力治理领域的分析,不难看出,耶鲁大学的教授群体并不是在对学校的全部事务处理上都拥有绝对的权力,在不同的领域方面,耶鲁大学教授对其治理的程度有所差异。欧洲教授治校理念是指大学教授对大学一切事务的控制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而耶鲁大学出身环境与欧洲大学不同,欧洲大学起源于教师行会,主要由教师们建立起来,其对大学的控制是与生俱来的。而美国大学多由以发展宗教为目的校外人士建立起来,采用的类似于公司管理的董事会制度来管理学校。并且董事会治校制度首创于耶鲁大学,这种治校观念在耶鲁也是根深蒂固,耶鲁大学的治理权力不可能脱离董事会而完全的交由耶鲁教授的手中。但随着耶鲁大学治理理念不断认识和发展,以及受欧洲教授治校理念的影响,今天的耶鲁虽然没有达到完全的教授治校,但其在对学校治理的权限上已经有了质的突破,在学校核心事务方面的处理上基本完全由教授群体掌控。

在非学术事务的处理上,一方面由于耶鲁大学董事会治校制度已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所谓术业有专攻,大学教授对非学术事务的处理从某种角度来说,不见得那么专业。因此,耶鲁在此方面并没有赋予大学教授绝对处置权,这一部分的决策权主要掌握在董事会和校长手中。董事会主要负责对外的宏观事务的决策,校长主要负责把握校内行政事务的处理。如上文所述,教授们在此方面事务的处理上仅有参与权和投票权而并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因此在非学术事务的处理上,客观地说,耶鲁大学并没有完全实现教授治校。虽然在非学术事务的处理上,耶鲁的教授们没有很大的权力,但在学术事务的处理上,耶鲁大学的教授的权力可以说至高无上,耶鲁大学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教授的手中。如学院课程的设置、教学活动的评价、大学教师的聘任等学术事务的处理均需组成相应的教授委员会来进行决策,由教授群体来做出决定。可以说,在对学术事务的处理上,耶鲁大学已经完全实现了教授治校。

大学作为传递和发现知识、向往与追求真理的地方,不同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学术性是其本质属性,学术事务是其核心事务。耶鲁大学虽然在非学术事务处理上没有实现完全的教授治校,但却将其最核心事务——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完全交付到最懂大学的人——教授手中,使其在学术事务的管理上完全实现教授治校,这完全符合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的要求。而且,在对大学非学术事务处理上,耶鲁大学并没有完全剥夺教授们“治校”的权力,只是相对于对学术事务的处理权弱化了而已。耶鲁大学教授群体一方面把握大学最核心问题的处理权,另一方面在边缘事务的处理上有知情权、和投票权等参与的权力。

四、耶鲁大学教授治校对我国的启示

耶鲁大学丰富的教授治校经验,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提供诸多的参考和借鉴,尤其能对我国大学建设中国特色教授治校制度予以深刻的启示。

首先,创新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创建中国特色的教授治校制度。目前,我国大学多采用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学校。这是由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所决定的,有其合理性,是不能动摇之根本。如同耶鲁大学董事会管理制度一样,是不可被取代的。这样的管理体制已经决定了我国高校在治理过程中亦不可能完全实现欧洲传统式的教授治校。大学的治校之权不能完全被教授群体所掌握,这是毋庸置疑的。耶鲁大学在引进欧洲“教授治校”理念时,面临同样问题,其董事会制度已经根深蒂固,不可能被取代,如若完全照搬欧洲大学“教授治校”理念,是不可行的。因此,耶鲁大学结合自身特点,将董事会制度与“教授治校”中核心的部分结合在一起,将学校治校大权分配给董事会和教授群体,并将核心大学交由教授手中,从而保证“教授治校”在本质上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我国大学在学习和参考西方“教授治校”理念时,也应当结合自身党委领导负责制的特点,考虑在不违背本国国情的情况下,辩证地去借鉴和参考西方“教授治校”理念。在汲取其核心理念的同时,勇于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的“教授治校”制度。

其次,加强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制度,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教授治校制度提供组织保障。耶鲁大学教授之所以在对学术事务处理中把握决策权,在学术层面完全实现“教授治校”,原因之一是其拥有完善的教授会制度。教授会是实现教授治校的组织保障,教授会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实现“教授治校”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上文已经指出,耶鲁大学每一个学院、学系均设有相应的教授会,教授会是学院的最高管理层级,对学院大政方针制定和教育政策的颁布有着决策的权力,学院处理学术事务时均是以教授会的形式来完成。调研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发现,我国教授委员会多设置在基础单位,即学院一级,这与耶鲁大学教授会的设置有相似之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巨大差异。在耶鲁,每个学院都有一个相应的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管理层,有权治理学院一切事务,而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均是下属各个学院,学院事务最终决定权并不掌握在教授委员会手中,教授委员会多为咨询机构而非决策机构,学院的决策权而是由行政权力把握,这使得我国教授委员会不能发挥其治校的作用。完善我国大学教授会制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明确教授委员会性质及责权。教授委员会是大学的决策机构而非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在教学科研、招生、课程设置、专业人员聘任等学术事务处理上拥有最高的决定权,在其他非学术事务有参与权、监督权。另一方面,应加强教授委员会规章制度的建设。教授委员会制度成熟的内在表现为有一套完备的组织制度。如耶鲁大学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教授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其权责,以及其下属机构和运行方式,从而保证教授会活动有章可循。反观我国的教授委员会之所以没能发挥实际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可归结于自身组织制度不健全。多数教授会没有明确管理权限和议事规程等具体章程,大多数委员会活动不定期,甚至全年内没有开过一次会。因此,我国教授委员会要发挥出管理职能并应尽快完善机构的章程建设,建立起一套明确细化的规章制度,详细规定本机构开展活动的方方面面事项。

再次,改革我国大学人事聘任制度,为大学教授撑起职业安全的保护伞。耶鲁大学的教授们之所以可以畅所欲言,实现学术自由,在学术事务处理上达到“一言九鼎”的水平,这与耶鲁大学实施终身教职制度密不可分。耶鲁大学以严格的程序和高要求的标准聘任终身教授。一方面保证教授在处理大学事务时无后顾之忧,达到完全的言论自由,全身心为耶鲁的发展建设献计献策,另一方面达到高标准要求的终身教授们在学术水平上高人一筹,其对学术事务的处理专业性完全达到一流水平,亦能促进耶鲁大学的发展。反观我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大学教师聘任、晋升的权力多掌握在行政权力手中,大学教授如若出现与行政领导相违背的言论或学术研究,即使不被解雇,其前途也是岌岌可危。在这样的环境下,大学教授们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丧失掉其独立性,大学教授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状不改教授治校寸步难行。因此,在我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度上可以借鉴耶鲁大学所采用的终身聘任制度,制定相应的标准以及严格的评审程序,将那些有真才实学的学者聘为终身教授,聘任期内,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聘。当然,终身教授制度的评审应交由业界学者来把握而不是行政权力来操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为我国大学教授撑起职业安全的保护伞,打消其顾虑,堂堂正正地行使其治校的权力。

最后,正确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使二者各司其职。耶鲁大学之所以能实现教授治校,很大原因在于耶鲁鲁大学校董事会、以校长为首的行政体系以及教授群体在处理大学事务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耶鲁大学董事会、校长、教授会三权分立,董事会主要负责对外的宏观事务、校长负责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教授主管学术事务。三者在处理学校事务时均掌握好各自的度,既不互相越权,又对彼此进行监督,如此一来,使耶鲁大学实现了教授治校。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高校愈演愈烈的行政化问题。我国大学中行政权力完全凌驾在学术权力之上,这样的权力格局一天不打破,要在我国真正实现教授治校则如同天方夜谭。伯顿·克拉克指出,“高等教育系统中存在着两种权力,即学术权力、行政权力。高等教育系统是松散、模糊的系统,担负着知识创新的重任,应以学术权力为主导,并使权力分散,基层组织应当拥有很大的权力,学术权力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底部沉重,影响弥散和决策渐进。”

然而我国高校中,行政权力已然形成一种霸权,主导着学校的一切,学术权力完全受制于行政权力,这有悖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要实现教授治校必须把握好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一方面应限制行政权力,防止其扩大化。目前我国大学实施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集权型治理模式。大权往往集中在具有行政职称的领导手中,这势必会导致行政独断之风。因此,在处理学术事务时,应当规范行政领导的权限,防止以行政领导权对学术权力的压制,如学校非学术性质领导不能任职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掌权者。另一方面,加强学术权力,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教授作为大学核心群体,首先应被赋予选举权。大学应当选择什么人来管理教授最有发言权,而在我国一般教授在人事任命上处于无权的被动状态,这是应当予以改变的。其次,决策权是教授治校实现的核心,大学教授在处理学术事务时如课程设置、招生、聘任等学术问题时应被赋予决策权。大学教授如果在处理学术事务上不能掌握决定权,那么教授治校就无从谈起。最后,教授还应当被赋予监督权。对于决策实施的过程,教授群体应拥有监督与问责的权利,从而保证基本决策能够得到确切的落实。

【注释】

[1]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5。

[2]欧阳光华:《美国大学治理结构研究:董事、校长、教授》,第222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李跃进:《西方国家高等教育新管理主义改革模式研究》,苏州大学,2007。

[4]林晓:《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变革与启示》,《高等农业教育》2006年第12期。

[5]蒋馨岚、徐梅:《大学治理改革的行为过程透视——基于牛津大学的个案分析》,《现代大学教育》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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