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工作小组,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1)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2)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具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5)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3)、(4)、(5)三个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上述条件中,前两条是单位资格规定,后三条则是对招标人能力的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当建设单位(业主)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时,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 招标工程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项目已经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3)项目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5)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6)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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