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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幸福能力

时间:2023-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备能力清单和人们的幸福生活密切相关,因而可以被称为基本幸福能力。从功能能否完全扩展以及基本幸福能力的特征来考虑,基本幸福能力应具有的能力项包括:善良与正义、生产劳动能力、生活能力、创新能力、社会参与权利、环境友好能力。由于正义只能来自人的行为,因而“善”是人的一项基本幸福能力。因此社会参与权利是人的一项基本幸福能力,这是功能扩展的基本要求。

由于功能扩展的过程同时也是福利的增长过程,功能完全扩展是具有完备能力的具体体现,这为不通过人际比较即获得完备能力清单提供了可能。具体方法是以能否实现功能完全扩展为依据反向推导出完备能力清单,即首先考虑功能在人们所珍视的各个方面能否进行扩展,进而分析和确定这些功能扩展所需的能力和权利,而人们进行功能扩展的领域无非在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人和社会的关系、人和自然的关系等具体领域。完备能力清单和人们的幸福生活密切相关,因而可以被称为基本幸福能力。由于人们拥有基本幸福能力即可以实现福利的持续增长、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毫无疑问,社会应该努力确保人们基本幸福能力的平等。由于任何新的功能均可以由基本幸福能力项组合而成,社会进行的能力辅助应止于基本幸福能力水平,超出基本幸福能力之上的其他任何能力都只能是个人责任。

基本幸福能力具有一些重要特征:完备性,基本幸福能力具有一个完备能力集所具有的重要特征,即不会因能力缺失而使得新功能无法完成;基本性,基本幸福能力项处于基础的核心地位,在功能扩展时需要被反复调用和组合,发挥着重要的枢纽和主导作用;自选择性,人们对幸福生活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每个人都可以获得自己最为珍视的事物;全面性,由于生活质量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方面,因而功能扩展必须涉及幸福生活的所有领域;可持续性,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功能不断扩展到新的领域,完备能力体系为这种可持续性提供了能力保障。

与阿马蒂亚·森的基本可行能力局限于生活领域不同,基本幸福能力是人类在个体发展、社会发展以及自然环境各个领域实现功能完全扩展、达到有理由珍视的幸福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核心能力。从功能能否完全扩展以及基本幸福能力的特征来考虑,基本幸福能力应具有的能力项包括:善良与正义、生产劳动能力、生活能力、创新能力、社会参与权利、环境友好能力。这些能力项不仅有相互区别的特质,可服务于不同的领域,它们之间还互为条件、相互作用,是实现幸福生活的基本能力组合。

一、善良与正义

从功能扩展推导基本幸福能力项,首先需要保障人们完成所有活动具有正确的方向,即选择“善”行,拒绝“恶”行。由于正义只能来自人的行为,因而“善”是人的一项基本幸福能力。市场经济条件下,利己与利他并不绝对矛盾,只有为他人提供良好的产品与服务才能实现利己。“善”不仅可以增加个体自身的福利,还可以增加群体的福利,而“恶”只能减少他人和群体的福利。正义包括对“恶”的遏制,需要社会的强制力量来维护。个人和社会“善”的能力,体现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合理性,“恶”则应理所当然地被剥夺。如果扩展功能不是通过公平与正义的方式来实现,或者说公平正义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秩序,那么腐败、犯罪和动乱则会成为社会的常态,个人以及社会的正当利益将会经常受到侵害。一个人的善良与正义可以用利他行为来衡量,比如用其慈善捐助金额(包括实物、义工时间等的折算金额)占个体收入的比例来衡量。

二、生产劳动能力

商品和收入是扩展功能的最基本资源,而在“善”的方向上,获得这些资源只能来自生产劳动,因此生产劳动能力是人的一项基本幸福能力。生产劳动能力涉及许多方面,包括知识、技能、健康、品德等。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最重要的是职业技能;对于企业家而言,最重要的是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冒险精神。在现代社会,师徒相传的技能获得方式已经很少见,更多的是通过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及企业培训获得。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种族歧视、社会排斥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弱势群体因生产能力被剥夺而陷入贫困和饥饿的窘境。社会需要建立并实施促进就业的政策,以提高弱势群体的就业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的生产劳动能力可以用其劳动收入来衡量。

三、生活能力,包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

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准是人们可以扩展更高级、更复杂功能的保证,所以每一个人均应有权利和能力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相当于阿马蒂亚·森的基本可行能力水平,包括衣、食、住、行、基础教育、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基本方面,以确保个体不被排斥在社会之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不仅相对贫困普遍存在,弱势群体的生存也面临挑战,因此幸福生活不仅包括财富的增长,还包括财富的分配。政府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公共资源。某一个体的生活能力可以用其消费支出、医疗保险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失业保险金额、住房公积金等来衡量。

四、创新能力

从本质上而言,财富的增长以及所有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功能扩展的基本动力,因此创新能力是人的一项基本幸福能力。创新活动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从未出现过的新产品、新服务、新活动,直接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每个人都有创造力和每个人都有相同的创造力,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人们在创新能力上的平等只能是前者,后者忽视个体的差异性,其最终结果只能是每个人都不会有创造力。政府对培养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创新精神以及创新能力责无旁贷,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对创新的持续保护和激励;第二,消除权势、垄断、犯罪等对知识产权的侵害;第三,普及教育,并在教育中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某一个体的创新能力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受教育程度、是否终身学习、是否接受新思想和新事物、是否参加研发活动、是否有发明创造等。

五、社会参与权利

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人们的幸福生活不是仅由收入来决定的,而是一个多维度的体系,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许多方面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权利和能力体系最终需要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人的能力会受到社会结构和制度的深刻影响,但人并不完全是制度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可以通过个人参与和集体行动来成为制度变革的积极推动者。因此社会参与权利是人的一项基本幸福能力,这是功能扩展的基本要求。公民的参与可以在多方面影响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首先,社会公正的标准需要人们达成共识,并进行适当地维护;其次,公民可以选择和监督政府,进而选择公共政策和提高实施效率;最后,普通民众只有参与制定各种制度,才能在制度中真正伸张自己权利。个体是否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权利需要有实质性的体现,如是否有普选权,是否有罢工权,是否参与社区管理,是否可以通过集体能力与企业、政府进行协商谈判等。

六、环境友好能力

人和自然环境之间有着相互作用的关系。由于人的能动作用,人必须主动调整自身的各种行为,才能改变环境日益污染的状况。人们的各种功能性活动,包括个人的、社会的活动,都会影响到生态环境。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人们的幸福生活越来越受到生存环境的制约,能否获得可持续的生态环境是人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能力。但让保护环境成为每一个人和整个社会的自觉行动,却是一个难题。首先,人们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其次,人们必须在欲望满足和付出环境代价之间做一个艰难的选择,更加追求环保而不是利润;最后,人类必须更有创造力,以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来提供产品和服务。个体的环境友好能力可以体现在许多方面:是否进行垃圾分类、是否购买有绿色标志的商品、是否参加环保组织和参与环保活动、是否有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能否愿意为环保而放弃某些利益(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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