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研究生院管理处依照《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主管全校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简称“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下同)学籍管理工作。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有关学院或系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准予注册。
第二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因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上报研究生院管理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三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入学后,必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注册者,取得学籍,由研究生院发给校徽、研究生证和校园卡。
第四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签署同意意见,院系签报同意,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入学前发现患有疾病,而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入学前已怀孕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3.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推迟入学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在一年保留期满前三个月,由本人书面提交恢复入学资格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推迟入学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推迟入学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的推迟期为一年,如一年后仍不能入学,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保障由原单位负责。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网上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研究生只有注册后才能进行该学期后续相关的学习活动。通过注册的研究生,除了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中止之外,其学籍有效期截止到下个学期开学之前。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应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的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在校坚持正常学习者;
2.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九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办理休学,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签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其中因病、生育休学的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由校医院审核。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一学期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学期。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休学不视为延长学习年限,休学期间仍须缴付休学当年学费。
第十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十五天,书面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签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休学与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签报至研究生院,经批准后,由研究生院管理处备案并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退学
第十一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一学期内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5.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6.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8.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的退学处理,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学习满一年者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不发给任何学力证明。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对作退学处理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无故拖延不办、纵容包庇者将由研究生院上报学校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奖励和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优秀奖学金、优秀学位论文等评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办法另订。被开除学籍者由研究生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时,应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其所受处分的申诉。
第十八条 给予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由分管校长批准后统一编号发文。
2.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党委审批。
学籍变动与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规定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不允许转专业,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
第二十条 具有学籍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考试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具有学籍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者,德体合格,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如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5年。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德智体考核不合格者,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并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上海市教委注册。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和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延期以学期为时间单位。延期学生一切费用自理。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超过规定学习年限仍不能毕业者,一般作肄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毕业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需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业务学习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本人申述或保留不同意见。研究生的鉴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应妥善处理业务、政治学习与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关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课程(包括网络课程)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在学期间如有退学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学校通知原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视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旷课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在校学习期间上课的考勤由教育专业学位管理中心与院系相关教师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毕业(结业、肄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原单位。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学研究生申请结婚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研究生院不提供未婚、未育证明。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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