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符号学意义上的符号就是为了用这种符号可感的形式去承载所要替代的抽象内容,并携带这一内容实现传达。所以符号就必须如图2-3所示那样不可,是两个层面的结合体。一是符号可感的形式层面,二是符号抽象的内容层面。两者缺一,皆不能称其为符号。
1.能指
图2-3 符号双面体
符号可感的形式层面可称为“符号形式”,但在符号学中更主要地用术语“能指(Signifier)”来称呼。然而任何一个可感形式都必然源自一个物理实体。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个物理实体,才有可能由人们的某种感官去感知它的存在,并识别为某一特定的“符号形式”。一个物理实体只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存在于客观物理空间的物理存在。然而一个“符号形式”,或能指,则是一个存在于人类心理空间的心理存在。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客观物理存在经人类某特定感官或感知系统的感知并识别为某一感性形式后,这个感性形式才有可能成为一个能指。所以,如图2-4所示,能指是人类心理活动后的产物,这是成为符号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的感性形式才可能具有符号学意义,而一个符号的物理实体本身并不具有符号学意义。
图2-4 符号能指与符号实体
所以,成为符号能指的不是它的物理存在,而是该物理存在被某特定感官或感知系统所感知的并为某符号系统所认可的感性形式。
2.所指
图2-5 汉字与貌似汉字的形式
在有了可感形式之后,为了构成一个符号还需要有什么条件呢?这个条件就是在符号形式 (Form)层面的背后,还必须具有至关重要的符号抽象的内容(Content)层面。这个“符号内容”正是为了实现传达所要承载的抽象内容。它在符号学中的术语则称为所指(Signified)。这个所指的内容既可以是主观思想、情感与意志或价值,也可以是客观的信息,不妨就广义地统称为“信息”。究竟一个能指中承载有怎样的所指,往往不是来自某种可理喻的原因,就是来自某种社会的约定俗成。也就是一个能指中承载有怎样的所指是基于某种客观的规律或社会的约定俗成的,它绝不可能是某个人按自己的主观意愿随时、随意地赋予某个符号形式的。所以,理解一个符号中究竟承载有怎样的所指,也不是可以随意猜测的,它必须遵循与这种相同的规律或社会的约定俗成。这种基于规律而承载在它的能指中可理解的所指,也可视为一种理性的内容。而如图2-5中所示的四个方块图形,除了左侧的“施”字之外,其他三个图形都没有这种规律可供依循,所以它们都不能成为汉字系统的符号,也没有被规定的所指意义,也就不能利用它们实现“信息”传达。
凡是符号,必然具有所指的理性内容,但究竟具有怎样的所指的理性内容,非经学习是无法了解与掌握的。只要回顾一下人们学习汉字的经历就能明白,一个汉字的字形一看就能明白,但掌握该字究竟具有什么意义,则非得经过学习不可。对于一般符号也一样,它的能指往往一目了然,可直接感知,但是掌握该能指背后的所指却未必。其实,凡说汉语的人们都是花了十来年的时间倾全力于汉语的学习。甚至可以说,说汉语的人们一辈子都在不断地进行着汉语的磨炼。其实何止汉语,对于任何一种自然语言都是如此,谁能忘了在掌握一门外语时所付出的辛劳呢?
3.符号的构成
(1) 符号是能指与所指结的合体 综上可知,凡是符号,必然既具有能指这一感性形式,同时又具有所指这一理性内容,并且只有由能指与所指这两个层面根据某种规律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双面体”时,才能称为符号。所以,凡符号就像一张纸由不可分离的正反两面构成一样,符号的“正面”能为众人所感知,有可感的形式,是能指;而它的“反面”是不能为众人所感知,但可遵循规则而得到理解的内容,是所指。这两个层面也像一张纸一样,始终不离不弃地结合在一起。当它是一张很大的纸时,有正反两面,当将它裁切得很小时同样有正反两面。可以说,凡符号就是由能指与所指永远相伴相随所构成的“双面体”。反之,即使是由众多符号构成一个结合完整的构成体时,也同样是这样的“双面体”。所以,凡符号,只要感知其能指,就能遵循规则而理解其所指。这样的符号就能在社会中实现抽象信息的忠实传达了。但是为了认识一个符号的能指,还必须注意到以下几点。
(2) 能指不是物理实体 凡符号就一定具有一个可感的形式,而可感形式必然源自某物理实体,所以一个符号也必然具有一个物理实体。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一个所指并不是与这一物理实体相结合,构成符号,而是与该实体的某一可感形式相结合而构成的符号。如一个语言符号,它的语义并不是与声波相结合构成语言符号的,而是与语音相结合才构成语言符号的,而语音是声波经听觉感知,并识别后的可感形式;一个盲文符号,它的意义不是与客观上的各个盲文乳突相结合构成盲文符号的,而是与这些乳突经由手指的触觉所感知,与识别后的触觉排列形式相结合而构成盲文符号的;一个色彩符号也不是与它的物理实体电磁波相结合构成的,而是与电磁波经视觉感知,识别后的感性形式,即色彩三属性相结合才构成符号的。所以说,承载符号所指的是通过特定感觉系统识别后的符号能指这一感性形式。所以,一个客观存在的物理实体,不是一个符号能指。例如,可见光波段之外的电磁波也是一种物理存在,但几乎任何感官都无法感知其存在,更何况识别为怎样的形式,所以它就不能作为一种可感的载体承载任何抽象的信息来实现传达,也就不能成为符号的能指;又如一段雨后的彩虹,有电磁波这种物理存在,但对于视觉异常(色盲)者虽也可能感知到它的存在,但未必能感知到它是那绚丽的七色彩练,所以彩虹就不可能成为视觉异常(色盲)者的色彩符号能指。所以说能指不是物理实体!
(3) 可感形式未必都是符号能指 一个客观存在的物理实体虽然有某种可感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可感形式都是某符号的能指。如回顾前面图2-5所示的四个方块图形,它们都是以纸张为承印物,用黑色油墨印制的物理实体,人们也都能用自己的视觉感知到它特定形式的存在。但是这些感性形式中只有第一个方块能识别为汉字符号系统中的某一能指“施”字。而其他三个方块中的所示者,虽都有貌似汉字的形式,但并非汉字符号系统中的任何一个能指,当然也就不承载有任何字义,所以就不能成为汉字。又如同为[meigui]的听觉可感形式,对于汉语这一符号系统来说它是能指,也就承载有特定意义的汉语语音。但对于日语或英语这些符号系统来说,即使能感知[meigui]这一听觉可感形式,也不能识别为日语或英语符号中的任何能指,即某特定的语音。所以,在日语或英语中,这个[meigui]也就不成为它们的能指,也不承载任何语义。但对于并不懂得日语的人们来说,或许会以为这也是日语系统中的某个语音,或许还有人在猜测,日本人说[meigui]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所以说一个可感形式未必就是某符号的能指!只有对该符号系统的无知者才会以为它可能是该符号系统的能指。
(4) 相同实体可能有不同感性形式 同一个客观存在的物理实体,如图2-6所示,由不同的感官或感知系统去感知、识别,就可能形成不同的感性形式,由视觉去感知就会形成视觉形式,由听觉去感知就会形成听觉形式,由触觉去感知就会形成触觉形式,由本体觉去感知就会形成本体觉形式等。这就像寓言《瞎子摸象》中所说的那样,明眼人用视觉去感知、去识别,认定面前站着的是一头大象,但失明者只能用触觉去感知、去识别,当所触及的是腹部侧面时,感知与识别的结果就认定它是一面粗糙的墙,当所触及的是四条大腿时,感知与识别的结果就认定它是几根粗大的柱子……同一个物理实体既然能形成不同的感性形式,也就有可能成为不同符号的能指,那么它也就有可能分别承载不同的所指,最终还有可能构成不同的符号。所以说,相同实体可能由不同的感官感知、识别为不同的感性形式而构成不同的符号!
图2-6 同一实体可形成不同能指
(5) 不同实体可能有相同感性形式 但是不得不指出,即使是不同的物理实体,也有可能被同一感知系统感知、识别为相同的可感形式。如图2-7所示的样图中,既有草书、楷书等书写体,也有老宋、仿宋、黑体、隶书体等印刷体,这些实体还有大有小,只要能分别被感知并识别为同样的“天地玄黄宇宙洪荒”这几个汉字,它们的字义也就完全确定了,这是为汉语词汇学的规则所规定了的。这时这几个汉字即使有更多不同的实体,如可以是在金属表面由印刷字符用油墨所印制,也可以是在纸质或绢质承体上由某人用墨或用朱砂所书写,书写者既可以是张三,也可以是李四,所书写的书体还可以是楷书、草书或篆隶;所印制的字体也可以是宋体、仿宋体、黑体或隶书字符,字也可大可小,这些都不足以改变它的感性形式。又如一首歌曲,不论是由女高音还是男低音来演唱,或者同一首歌转调来演唱,尽管作为它们物理实体的声波已经完全不同,但都能为听觉感知识别为同一曲调、同一首歌。再如足球赛中的红牌与黄牌这种符号,并不规定它是由什么材料、什么工艺、什么染料构成的物理实体,只要能被感知为红牌或黄牌,作为足球赛的符号,其对应的理性内容也就确定了。如上所述,不同实体可能有相同感性形式,往往是一切精神文化的重要特征。所以精神文化往往可以在不同物理实体中复制。
图2-7 汉字的实体与形式
(6) 小结 综上可知,在一个符号系统中符号毋庸置疑地是由能指这一感性形式与所指这一理性内容结合构成,而决非由一个符号的物理实体与所指这一理性内容结合构成。必须注意,一个相同的物理实体可能为不同的感官或感知系统感知识别为不同的感性形式,而成为不同的能指,可与不同的所指结合构成不同的符号;也可能是几个不同的物理实体被感知识别为相同的感性形式,而成为同一个能指与同一个所指结合构成同一个符号。所以,符号能指这一感性形式具有符号学意义,而符号客观存在的物理实体,虽然重要,但并不具备符号学意义。此外尚须切切注意,即使感知到了一个可感形式,但它也可能不承载有任何理性内容,所以也就未必是一个符号。
4.能指与所指的不对等关系
至此就不能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符号中的能指始终可被人们所直接感知,而其所指却是抽象的,既无法直接感知它是否存在,也无法不经感性形式而直接了解它是什么内容。所以在一个符号中能指与所指,显然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往往会带来如下所述的错误认识。
客观上一个感性形式,是否具有理性内容,在形式上并没有任何差异,也并不为人们直观地所感知。所以常被不曾掌握该符号系统的人误以为就是一个符号,并一厢情愿地认为它必定具有某一理性内容。如前面图2-5中右侧的三个方块的形式,就很不幸地常被人们误以为它们就是汉字,或许是汉字中某些生僻字、异体字。这些人一般都是对汉字识字不多的人们,如西洋人,他们肯定会以为这些也是汉字无疑,以为在这些貌似汉字的形式之中肯定具有某种字义无疑。对汉字系统是如此,对于一般的符号系统,这种情况可说更屡见不鲜。凡只知符号学其名,而未详符号学其实的人们,只要观察到某一感性形式的存在,往往就不问青红皂白,错误地认为这个感性形式就是符号了。这种情况更经常地在自由艺术家看待非自由艺术的其他符号系统时出现。之所以会频频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自由艺术的符号并不适用于传达,所以不一定具有特定的理性内容,并且情感内涵又不存在任何的规则。所以他们以为其他符号系统的符号也是如此。但这是后话,将在论述编码性质时详加说明,现在只想预先提请各位读者留意是否出现了这种现象,如果出现了这种现象就记录下这一现象。待以后深入学习时,再作深入理解,这样做是颇有裨益的。
综上可知,仅仅感知到某一感性形式远远不够,尚需掌握符号系统的规则,才能理解其背后确实承载着某种抽象的理性内容。只有既感知其形式,又掌握其内容后,才能确认它是一个符号。正因为所有符号的能指与所指在感知上的不对等性,所以,对符号学知之甚少者往往会出现上述种种错误的认识,对于学习符号学的人们而言,就不得不事先时刻留意这种不对等性可能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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