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民政局 段志强 谢守祥
地名管理既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地名管理也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地名作为社会交往的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介,同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地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水平如何,直接影响城市形象,体现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
贵阳市小河区是贵阳市中心城区之一,成立于2000年1月。是在原贵阳市小河镇(副县级镇)和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的基础上组建的,辖区面积63.13平方千米,人口14.4万,辖17个行政村和25个社区居委会。由于当时小河镇和金竹镇分属两处管辖,所以决定了建立之初的小河区在地名命名上的差异。在小河镇片区,人们更习惯用数字代表某一条道路,如“四号路”等。而在金竹片区,群众则更多的是根据长久形成的习惯,按某一地的俗称进行称呼,如“烂泥沟”等。
小河区成立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道路交通、城市住宅、新建企业以及自然景观的日新月异,区委、区政府审时度势,充分意识到地名作为一种社会基础信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社会交往活动都离不开的交流工具,是进行社会管理和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地名既体现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又凸显现代文化的品位,直接反映了一个城市的历史变迁和文化底蕴。地名管理服务水平也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品位和发展环境。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基本要求。结合小河区既是行政区、又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特点,区委、区政府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要求区属相关部门和办事处要统一思想,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升城市形象品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传播先进文化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地名规范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规范地名管理作为基础性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形成协作共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贵阳市地名管理规定》,大力推进地名规范化建设。2000年起,先后对全区范围内105条路、街、巷名进行认真核实认定,经贵阳市地名办核准后,进行了统一命名。同时,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制作、安装路、街、巷名牌244块;门牌29000块,栋牌2900块,单元牌8700块。
在对地名进行规范与管理工作中,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与管理需要为中心,以提高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贵阳市有关地名管理法规、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审批、公告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规范管理、作用明显的地名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地名管理在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严格地名命名程序
成立了小河区地名行政管理机关——小河区地名管理委员会这一个协调、议事机构,下设地名办公室在区民政局。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凡经区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核准的地名为法定地名,其核发的《小河区地名使用证》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各房地产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使用的名称,新建道路名称以及各类规划名称、工程名称,必须先向区地名办申报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区地名办把好命名关,防止产生地名混乱和随意命名。未获批准地名命名的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切实加强地名管理工作
一是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需命名、更名、废名的地名,必须由所属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地名办审查,由区地名办报区人民政府研究,经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后给予审批。在地名命名中,我区围绕城市建设规划,既尊重历史,又着力突出城市建设的特点。如我区在近期开展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工作中,对这些街道办事处的命名,即是出于这种指导思想。既沿用了以水系—人们的习惯,又根据地区的影响—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命名,取得很好的效果,群众也乐于接受。
二是规范住宅区、商住楼和商业经营场所等名称。凡用小区、广场、商厦、大厦(大楼)、城、花园、苑、山庄、地产等命名的住宅区、商住楼和商业营业场所,必须向区地名办办理命名手续,登记注册,经区政府审批后方可获批准的各类住宅区、商住楼和商业经营场所用。对于地名命名未获批准的各类住宅区、商住楼和商业经营场所用,区属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
三是加强门牌编制工作。房屋开发商和单位新建房屋,必须按规定向区地名办上报有关门牌编制手续,获批准的法定门牌号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其门牌费用由房屋开发商和新建房屋的产权人承担,其门牌按国家有关要求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四是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地名。经国家、省、市、区政府批准使用的地名为标准和法定地名。区属和辖区内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文件、证件、印章、影视、报刊、书籍、商标、广告、牌匾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要严格按照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使用。凡公开出版发行涉及到我区的旅游图、交通图册、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区情数据等密集型出版物,要严格使用标准地名。同时严禁使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地名名称不得采用英文等外文拼写。
五是加强对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地名标志的管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地名标志(包括路、街、巷指示牌、交叉路口指示牌、行政村和自然村寨指示牌、堪界界桩等)的管护制定管理措施。对蓄意破坏、擅自移动、施工损毁地名标志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查处。
总之,我区各级各部门按照地名管理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责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加大对非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几年的努力,已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地名氛围,使地名规范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招商引资和城市建设与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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