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美国高校的具体管理主要集中于各州政府,各州政府可因地制宜地确定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因而其财政拨款模式出现了多样性与差异化。在公办高校中,美国联邦政府投入比例一般在10%左右,各州政府投入比例在40%以上,学校自筹不足50%,国家投入仍然占主导地位。美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拨款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地方政府基本上都是通过间接拨款和直接拨款这两种方式来进行的。所谓间接拨款是指政府将经费通过资助学生的方式拨给受教育者,受教育者再以学费、生活费等形式付给学校。而直接拨款则是指政府将高等教育经费直接拨给高等院校及相关机构。[171]目前美国大部分州采用的是公式拨款方式: 即负责拨款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在对学校的各种成本行为进行详细的科学分析之后,确定出一组能够反映学校成本行为的拨款公式,在征得大多数高校同意后,遂按照公式算得的拨款数额向各高校发放。[172]简言之,公式拨款就是通过对影响财政拨款的各因素赋予不同权重,进而建立一组拨款公式来换算各高校的总分值,再根据分数确定具体的拨款数额。[173]同时,美国高校坚持财政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与具体政策及预算的执行相分离的理念,可以避免政策制定、预算编制以及政策和预算执行过分集中而导致的权力失控。
中国公办高等学校作为由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较长时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一切都实行“供给制”,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集中管理,实行“预算拨款,实报实销,超支追加,结余上交”的预算管理模式,高校财务无过多的自主权。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加快,高校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改革,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大包干办法,同时对经费拨款限度的计算依据由基数加发展改为定额加补助。1998年国家实行扩招改革后,国家制定较为完善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其中第五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顺延至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条规定: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而预算编制的原则是: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原则上高校不能编制赤字预算。[167]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政府财政性教育投资呈逐年增长态势,而且事实上政府财政性教育投资在整个教育投资来源构成中占主导地位,约占60%以上,这一点上同美国有相似之处。但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美国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一直维持在5%左右,美国在1996年时就已达2250亿美元,占世界高教经费的一半,而我国到2000年时才将近983.14亿元,相当于美国的十几分之一,相差极为悬殊。我国高校的预算编制出现权力制衡失控现象,预算编制和执行为同一部门,缺乏刚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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