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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室借阅规则

时间:2023-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读者应在收到催还通知当日内归还所借图书。

一、书库中的图书只对本校师(仅限于正式教职工)生开放。进入后请先将证件交到借书台换取代书板。

二、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三、不得携带书包、文件夹、个人书刊入内,读者应保持安静,严禁喧哗、交谈讨论,室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严禁吐痰、乱扔废弃物,禁止穿跨栏背心及拖鞋入内。

四、读者入库可自行选书,但必须保持架位整齐,取下书的地方应放入“代书板”,不借时应放回原处,以免乱架。

五、爱护图书,不准在书上涂写,圈点,眉批、划线、折页,剪裁。

六、不办理借书手续,采取不正当方式将书带出书库者,一经发现,按原书价10倍罚款,并报学校批评处分。

七、本室内部分图书作为存档使用,只准在室内阅览不进行外借。

八、如遇特殊情况,图书馆有权发出催还图书通知,提前收回。被催还的图书不得续借。读者应在收到催还通知当日内归还所借图书。

九、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

十、学生转学、退学,教师调离本校时,应全部还清所借图书,并在图书馆注销读者信息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十一、凡遗失图书、期刊者,应购买原书刊赔偿。不能赔偿原书时,作如下处理:

1.丢失2000年以前图书要按书价的10倍赔偿;

2.丢失2000-2005年出版的图书要按书价的5倍赔偿。

3.丢失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要按书价的3倍赔偿。

4.丢失成套书1册,按全套价格赔偿,且其他配套书刊所有权仍归图书馆。

十二、凡损坏图书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损坏程度轻,不影响内容完整,按原书刊定价的20%赔偿。

2.损坏程度已影响阅读,按丢失论,其所有权仍归图书馆。

十三、请读者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配合工作人员按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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