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断指再植适应证
1.再植条件 离断手指两端较整齐,指体无明显挤压伤及多发骨折,此类断指基本上可以进行再植;虽有轻度挫伤,若未伤及两侧血管神经束及指背静脉,也可试行再植。而严重的碾挫伤断指不适宜再植。
拇指占整个手功能的40%~50%。缺损后手的功能明显受累。因此,当拇指外伤离断时,如无明显挫裂伤,就应努力实施再植。当拇指离断并其他手指离断时,若拇指已丧失再植条件,可将其他有再植条件的断指移位再植为拇指。
2.再植平面 由于吻合微小血管的能力提高,中节中段以远的断指可以再植。因为中节中段以远的断指,再植后多数仅影响远侧指间关节的功能,而近侧指间关节的活动多不影响,可有效地发挥再植指的功能。
3.再植时限 据动物实验观察,离断的肢体缺血10h,组织呈轻度分解变性,10~15h,断肢组织内糖原明显下降,乳酸急剧增加,组织呈中度至重度变性。可见随着时间的延长,再植成活率会减低。由于手指组织仅为皮肤、皮下组织、肌腱、骨骼等,对缺血、缺氧的耐受力相对较强,故再植时限也相对较长。临床上,已有伤后长达96h能再植成活的报道,但临床上仍应尽快再植。
4.损伤程度 断指分为完全性和不全性离断。一般来讲,不全性离断较完全性离断的手指伤情轻。在清创时对残存相连的组织不应轻易地剪断。
5.年龄因素 青壮年的断指,对有条件的应努力再植。老年断指的患者,因多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病,不宜接受长时间的手术,且长时间的术后固定会影响关节功能,故适应证要严格。60岁以上的,多不考虑再植。
参照1988年全国显微外科会议和1995年全国断指再植专题会议,对断指再植适应证的讨论总结,概括如下:全身情况允许,血小板计数及凝血系列正常。一手多指离断,有再植条件者应力求全部再植。但应首先再植主要功能的手指。末节断指,只要在显微镜下能找到适宜吻合动、静脉,且软组织无明显挫伤,应予再植。特别是拇、示、中指的末节离断。对于单指离断,拇指应努力再植。而环、小指可根据患者的年龄、职业及意愿决定再植与否。小儿断指只要有条件允许均应尽量再植。
(二)断指再植禁忌证
在选择断指再植适应证时,如遇到下列情况,一般不考虑再植。绝对禁忌证包括多发性创伤而且其他器官系统严重损伤需要优先治疗者、手指受到冷冻、患侧肢体广泛损伤、既往有慢性疾病、离断的部分受伤之前无功能、有精神疾病者。相对禁忌证包括撕脱性损伤、缺血时间比较长、年龄大于50岁、大肢体(指含有大量骨骼肌的肢体)在常温下耐受缺血最多不超过6h、对在屈指浅肌止点以近的单个断指,仅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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