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
抗菌药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患者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
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各种抗菌药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动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的上述特点,按临床适应证正确选用抗菌药。
(四)应综合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特点制订治疗方案
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品种选择 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
2.给药剂量 按各种抗菌药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3.给药途径
(1)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2)抗菌药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易引起变态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因此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抗菌药的局部应用只限于少数情况,例如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治疗浓度时可加用局部给药作为辅助治疗。此情况见于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时某些药物可同时鞘内给药;包裹性厚壁脓肿脓腔内注入抗菌药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药等。某些皮肤表层及口腔、阴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采用抗菌药局部应用或外用,但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致变态反应的杀菌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变态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具有耳毒性的药物不可局部滴耳。
4.给药次数 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动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每日给药1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5.疗程 抗菌药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h,特殊情况,妥善处理。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氏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6.抗菌药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剂量减少,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从而减少其不良反应。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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