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危及生命的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现场救护与转运,积极培训急救医护人员,完善院外运输装备。
英国于1948年开始推行“国家卫生服务制”,免费提供医疗服务。要求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国家卫生部门授予的专业职称后,才能从事急救工作。目前已形成门诊、急救站和医院所组成的急救网,能做到从陆、海、空的立体救治和运送。
法国于1956年首先在巴黎组成了急救系统,并建立了当时世界上第一个ICU,使当时因脊髓灰质炎大流行的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1965年发展成急救医疗服务体系,1986年正式规定了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的特征和使命,开始使用全国性的急诊医疗电话号码“15”,并规定呼叫反应时间为8min。其救护设备装备先进,急救车和直升飞机上的设备相当于一个小型重症监护室,作为可移动的监护病房。
德国是目前世界上急救工作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于1976年成立了世界急救、灾难医学学会,其救护车标准列世界前茅,车内可进行心电监测、心肺复苏、外伤处理、静脉输液等,并配备高灵敏度的通讯装置,具有视屏图像传输功能。1980年开始用直升飞机运送伤病员,目前有30个直升机救护站,覆盖全国95%,实行50km半径空中救护,10min赶赴现场,为世界上空中急救最发达的国家。
美国EMSS的建立晚于欧洲一些国家,但发展较快。1956年开始建立综合性监护病房,1968年麻省理工学院倡导建立急救医疗服务体系。1970年部分城市成立急救医疗服务体系,通过指挥中心,协调院外的现场急救。1976年国会通过EMSS法案,将全国分成304个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区,形成全方位、多层面急救网,使危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护。目前,美国将警察、消防和医疗救援综合为一体,组成了完整高效的急救体系。
日本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急救医疗的建设,1963年修订的消防法确定急诊患者运送由消防部门负责,消防部门设有急救队,急救队通常配备一辆急救车和3名急救人员,其任务是把患者从现场运送到医疗机构。20世纪70年代就已建立了三级急救医疗机构和急救情报系统,有一套覆盖全国、设施完备、层次分明的急救医疗服务网。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了急救站,20世纪60年代初,救护车一般只起到对伤病员的转运作用。1978年北京制定了《关于救护车的使用规定》,使我国的救护车使用向现代化迈进了一大步。1980年,北京、上海等地正式成立了急救中心,许多城市逐步建立了急救站和急救分站,对急、危、重症患者和意外灾害事故伤员实施现场急救和转运,急诊医学与急救护理学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1987年,卫生部颁发《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对各级急救组织提出了通讯灵敏、指挥有效、抢救及时、减少伤亡的工作目标,同年正式成立“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一级医院设立急诊室,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急诊科。1995年《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文件中,制定了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的组织、灾情报告、现场医疗救护、伤病员运送、部门协调、培训和医疗救护队基本装备标准。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大中城市为核心的城市院外急救网络,全国所有省会城市和大部分地级城市都建立了自己的急救中心。随着急救运输工具的改进,先进仪器的装备及急救医护人员的培训,使我国急救水平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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