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残疾分类》(ICIDH)标准
1980年WHO制定了《国际残疾分类》(ICIDH),根据残疾的性质、程度和影响,将残疾分为残损、失能与残障3个独立的类别,现已被康复医学界普遍采用。它是从3个层面反映肢体(或器官)、个体及社会的功能损害程度。
1.残损(亦称病损) 指疾病或外伤引起的肢体(或器官)的解剖结构、生理功能及心理功能的暂时或永久的丧失或异常,使患者正常的功能活动、生活和工作的速度、效率、质量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实际操作仍可独立完成。属于生物学水平的残疾,如智力残损、听力残损、内脏残损、骨骼残损、肢体畸形等。评估主要采用器官、系统功能的评估,治疗途径主要是通过功能训练而达到改善功能的目的。
2.失能(亦称残疾) 是由于残损较严重造成的患者不能以正常的行为、方式和范围进行日常独立生活活动及工作的状态。属于个体或整体水平的障碍。如行为残疾、生活自理残疾、运动残疾、环境适应残疾、技能活动残疾等。评估主要采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评估,康复治疗途径除通过功能训练外,还需要强调功能代偿、替代训练及辅助器具的应用。
3.残障(亦称残废) 由于残损或残疾,使患者不能参与学习、工作及社会生活,而限制或妨碍了其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享受社会权利、履行社会职责。属于社会水平的残疾。如定向识别(时、地、人)残障、身体自主残障(生活不能自理)、行动残障、就业残障等。评估主要针对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能力,康复途径主要通过环境改造,以提高残疾者社会适应性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二)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IDH-2)标准
随着康复医学的不断发展以及对残疾概念认识的不断深入,WHO于2001年5月第24届世界卫生大会制定了新的分类即《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也可称为ICIDH-2分类。该分类用于残疾方面,可以用残损、活动受限、参与受限来表示;用于自然的、健康的功能状态,可以用身体功能、个体功能、社会功能来表示。新的分类标准从身体功能与结构、活动和参与3个层次上分析研究了与健康状况有关的功能状态,与旧的分类标准类似,但新的分类标准增加了环境与个人2个方面的相关影响因素(图3-1)。
1.身体功能与结构和病损 是指身体结构与功能的异常或丧失,它代表了人体及其功能的生物学状态与标准的差异。它并不是显示个体有病或处于患病状态,而是健康状态的一种表现,如丧失1个肢体是1种病损,但不是个体的一种疾病或紊乱。
2.活动和活动受限 活动是指个体的功能状态与完成活动的个体活动行为。活动与个体的日常生活活动有关,体现了个体水平上的功能性质和范围,主要关注个体实际能完成的活动,包含能活动(包括活动的性质、持续时间、本质)和活动限制。
3.参与和参与受限 参与是指个体参与社会及个体生活活动的社会和个体行为特征。是个体与内、外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体现在社会水平上,是健康状态的不同方面。参与包含能参与和参与受限。用参与或参与受限代替残障,可以更全面地说明与病损和活动有关的社会活动。
两种分类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交叉,均是从人体系统出发。ICIDH分类系统采用的是生物医学模式,而ICF使用的是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ICF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与应用模式,它不仅可以对疾病进行诊断,注意健康状态的结果,并且建立了一种国际性的术语系统。这将促进国际性的比较研究与制定国际性的政策。
(三)我国残疾分类
我国参照国际分类方法并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残疾人分类标准,把残疾人分为5类,即: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该标准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的,已于1986年10月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就是根据该标准进行的。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我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又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综合性残疾6类。
1.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也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如一般人一样工作、生活和学习。包括盲和低视力2类。
2.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的声音。包括聋(听力完全丧失)及重听(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正常的听说交往)2类。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难能以与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包括失语、失声、语言发育迟缓、构音障碍、严重口吃等。
3.智力残疾 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18岁之前的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成人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智力衰退。它是根据智商(IQ)及社会适应行为划分等级的。
图3-1 ICIDH-2模式图
4.肢体残疾 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因发育异常和神经病变所致的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是根据人体残疾的部位数量、高低、功能障碍的程度来划分等级的。
5.精神残疾 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1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中毒性精神障碍、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等。
6.综合性残疾 是指患者合并有上述2种或2种以上的残疾状态。
讨论与思考
1.何为残疾?
2.比较《国际残疾分类》与《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异同。
3.我国是如何对残疾人分类的?
4.致残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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