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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则

时间:2023-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处及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1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医师须在修改处再次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通用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处及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微升(μ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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