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
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以及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3.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医师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日。
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6.各种药品处方的限量及要求
(1)普通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西药只限开制剂,不得开原料)。
(3)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①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
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③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④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⑤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⑥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⑦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2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⑧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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