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的检定包括“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测定”“含量测定”等项目。检定时应注意下列有关的各项规定。
1.取样应按“药材取样法(见第1章)”的规定进行。
2.为了正确检定药材,必要时可用符合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相应药材标本作对照。
3.供检验的药材如已切碎,除“性状”项已不完全相同外,其他各项应符合规定。
4.“性状”系指药材的形状、大小、色泽、表面、质地、断面(包括折断面或切断面)及气味等特征。
(1)形状是指干燥药材的形态。观察时一般不需预处理,如观察很皱缩的全草、叶或花类,可先浸湿使软化后,展平。观察某些果实、种子类时,如有必要可浸软后,取下果皮或种皮,以观察内部特征。
(2)大小是指药材的长短、粗细(直径)和厚度。一般应测量较多的供试品,可允许有少量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数值。测量时可用毫米刻度尺。对细小的种子或果实类,可将每10粒种子紧密排成一行,以毫米刻度尺测量后求其平均值。
(3)色泽是指在日光灯下观察的药材颜色及光泽度。如用两种色调复合描述颜色时,以后一种色调为主。例如黄棕色,即以棕色为主。
(4)观察表面特征、质地和断面特征时,供试品一般不做预处理。如折断面不易观察到纹理,可削平后进行观察。
(5)检查气味时,可直接嗅闻,或在折断、破碎或搓揉时进行。必要时可用热水湿润后检查。
(6)检查味感时,可取少量直接口尝,或加开水浸泡后尝浸出液。有毒的药材如需尝味时,应注意防止中毒。
5.“鉴别”系指检验药材真实性的方法,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及理化鉴别。
(1)经验鉴别系指用简便易行的传统方法观察供试品的颜色变化、浮沉情况以及爆鸣、色焰等特征。
(2)显微鉴别系指用显微镜观察药材切片、粉末或表面等的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特征。照显微鉴别法(第二节)项下的方法制片观察。
(3)理化鉴别系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对药材中所含某些化学成分进行的鉴别试验。
①如用荧光法鉴别,将药材(包括断面、浸出物等)或经酸、碱处理后,置紫外光灯下约10cm处观察所产生的荧光。除另有规定外,紫外光灯的波长为365nm。
②如用微量升华法鉴别,取金属片或载玻片,置石棉网上,金属片或载玻片上放一个高约8mm的金属圈,圈内放置适量药材粉末,圈上覆盖载玻片,在石棉网下用酒精灯缓缓加热,至粉末开始变焦,去火待冷,载玻片上有升华物凝集。将载玻片反转后,置显微镜下观察结晶形状、色泽或取升华物加试液观察反应。
③光谱和色谱鉴别,常用的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红外分光光度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
6.“检查”系指对药材的纯净程度、有害或有毒物质进行的限量检查,包括水分、灰分、杂质、毒性成分、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等。
7.“浸出物测定”系指用水或其他适宜的溶剂对药材中可溶性物质进行测定。
8.含量测定系指用化学、物理或生物的方法,对药材含有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类别成分进行的测定,包括挥发油及主成分的含量、生物效价测定等。测定方法常用光谱法和色谱法等。
【注意事项】
1.进行测定时,需要粉碎的药材,应按各药材项下规定的要求粉碎过筛,并注意均匀。
2.检查和测定的方法按各药材项下规定的方法或指定的有关附录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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