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励范围 国家发明奖奖励的范围是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的科学技术新成果。
2.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所没有的:是指申报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既可以是开拓性的创新,也可以是在已有技术上的改进和提高,当然这种改进和提高应是技术上的创新。
(2)先进的:是指报奖项目截至申报日期止,在下列三方面的综合水平优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成果的先进技术。①创造性及科学技术水平;②性能及技术指标;③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意义。①与②两条一般情况下依据查新结论。
(3)经实践证明可以应用:是指经生产实践或科学试验已取得实际效益的。并不是说,凡同时具备上述三条的项目都可以获得国家发明奖,因奖励数额有限,只能择优奖励。
3.申报程序及要求
(1)按规定内容填写《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并按附件要求目录提供全部资料。
(2)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亦可按成果归属关系逐级上报。基层推荐单位应负责对申报国家发明奖项目的应用、效益、成果归属、发明者及其排列顺序等进行全面了解和核实,并针对推荐理由,在《国家发明奖申报书》中的相应栏目内填写“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然后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委科技司等部门申报。就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2个及以上的国家级不同奖励。否则,一经查出将予以撤销。
(3)申报部门负责对报奖项目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就报奖项目的技术内容、实施、应用情况和调阅国内外专利(非专利)文献情况等,判断报奖项目的申报书填写是否详实、准确、符合要求,附件是否备齐和有效性做出判断。同时对发明人进行核对。针对报奖项目的水平、效益及应用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并在《国家发明奖申报书》中相应栏目内填写“申报部门审查意见”,加盖申报部门公章。
(4)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国家发明奖项目的复核和预审,并将符合提交国家发明奖专业组评审条件的报奖项目向全国公布(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由国家发明奖专用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5)申报国家发明奖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的项目除外)的查新报告,必须按“国家发明奖项目查新工作规定”,由国家发明奖奖励评审委员会指定的19个查新单位之一,出据《申报国家发明奖项目查新报告表》,盖上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申报国家发明奖的国防、公安、安全等专用项目的查新工作,由国家发明奖奖励评审委员会各专用项目评委会认可的专用项目查新单位承担。
(7)申请国家发明奖的应用证明,由直接应用该项技术或生产本发明产品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8)凡申报国家发明奖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
4.评审程序 国家发明奖评审分为初审、复审、公布、异议处理、专家组评审、评委会评定、核准授奖等阶段。
(1)初审:经申报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申报部门将就请奖项目的水平、效益及应用情况提出综合评价,并建议奖励等级,对其他要说明的问题也要在“申报部门审查意见”栏内反映出来。
(2)复审及公布: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申报的请奖项目进行复审。其基本做法是,将请奖项目分送特邀审查员或国内同行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再通知申报部门正式打印上报。最后由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公布。
(3)专业组评审与评委会评定: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将请奖项目分送各专业组,各专业组专家按照《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严肃认真的审查并做出结论。评审通过的项目,即报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评选,必要时可邀请发明人现场答辩,回答评委会提出的问题。
评委会和各专业小组的具体分工是:评委会负责审批一、二等奖,并向国务院推荐特等奖;各专业组负责审批三、四等奖,并向评委会推荐一、二等奖。
(4)核准授奖。经评委会评定的发明项目,报科技部核准后授奖。
5.异议处理 凡国家科技发明评选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项目,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报奖项目提出异议,并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提出。必须填写“异议书”,并将异议书及其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异议者应本人签名并写明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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