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科技进步奖
1.奖励范围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应用于经济建设新的科技成果。
(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已有成果)。
(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
(4)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
(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包括标准、计量、环保、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6)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2.申报条件
(1)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鉴定后应用于实践1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①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②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能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③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决策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2)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优秀项目。故一般应由申报部门从本部门或省、区级科技进步奖获奖成果中择优推荐。
(3)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之前,均不得申报。
(4)重大(系统工程项目)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后从根本上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需征得总项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单独报奖,但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注明其中某项的获奖年份、类别、等级。
如为总项目中某子项目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报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的申报部门。申报应从已获得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中择优进行申报。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可按行业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也可以按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3.异议处理
(1)对已公布的推荐获奖项目设有争议期,争议期为2个月。
(2)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其处理结果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核实备案。
(3)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的异议,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应的行业评审组复议,并将行业评审组处理意见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最后裁决;二、三等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应的行业组裁决,并将其处理结果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对所有项目的争议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利。
(4)如发现弄虚作假,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送到相应的行业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奖品,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5)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还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需保密,请注明),要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将附件及书面材料等附上。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涉及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应持积极态度,不得延误。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1个月内提出申诉。任何一方均需按照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出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证明文件,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做出答复,即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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