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资料项目
1.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2.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9)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
(10)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11)提供植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
(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13)化学成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16)样品检验报告书。
(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3.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0)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黏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5)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动物药动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临床试验资料
(29)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0)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
(31)临床研究者手册。
(32)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试验报告。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综述资料
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①中文名;②汉语拼音名;③命名依据。
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①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②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④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⑥其他证明文件。
如为进口申请,还应提供:①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出口国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②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③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安全性试验资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临床试验用样品应当提供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
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剂型的合理性和临床使用的必要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国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中药还应提供有关传统医药的理论依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等。
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以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的综合评价。
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
2.药学研究资料 资料项目(16)样品检验报告书:是指对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3.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资料项目(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黏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根据药物给药途径及制剂特点提供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资料。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提供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资料项目(25)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果处方中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材,或来源于无法定标准药材的有效部位,以及用于育龄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报送遗传毒性试验资料。
资料项目(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用于育龄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以及遗传毒性试验阳性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资料项目(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新药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以及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必须提供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三)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请新药临床试验 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1)~(4)、(7)~(31)。
2.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新药生产 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1)~(33)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3.申请仿制药 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等需进行临床试验的除外。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2)~(8)、(12)、(15)~(18)。
4.进口申请 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证明文件及全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本并附原文;其中质量标准的中文本必须按中国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格式整理报送。
5.中药、天然药物 由于中药、天然药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申报时,应当结合具体品种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相应研究。如果减免试验,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物 对于“注册分类1”的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当有效成分或其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或相似,或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或治疗慢性反复发作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时,必须提供致癌性试验资料。申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如有由同类成分组成的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则应当与该有效部位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7.药材代用品 对于“注册分类3”的新的中药材代用品,除按“注册分类2”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被替代药材进行药效学对比的试验资料,并应提供进行人体耐受性试验以及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如果代用品为单一成分,尚应当提供药动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新的中药材代用品获得批准后,申请使用该代用品的制剂应当按补充申请办理,但应严格限定在被批准的可替代的功能范围内。
8.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其他药物 对于“注册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除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资料项目第12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筛选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第13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主要化学成分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由数类成分组成的有效部位,应当测定每类成分的含量,并对每类成分中的代表成分进行含量测定且规定下限(对有毒性的成分还应该增加上限控制)。
(3)申请由同类成分组成的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如其中含有已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则应当与该有效成分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9.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对于“注册分类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按照不同类别的要求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来源和组成、功能主治、制备工艺等可减免部分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当提供多组分药效、毒理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处方中如果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相应注册分类中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4)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中的药用物质必须具有法定标准,申报临床时应当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间药效、毒理相互影响(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的比较性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申报生产时应当通过临床试验证明其组方的必要性,并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人体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处方中含有的化学药品(单方或复方)必须被国家药品标准收载。
10.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剂型 对于“注册分类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应当说明新制剂的优势和特点。新制剂的功能主治或适应证原则上应与原制剂相同,其中无法通过药效或临床试验证实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
11.仿制药 对于“注册分类9”仿制药应与被仿制品种一致,必要时还应当提高质量标准。
12.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Ⅰ期为20~30例,Ⅱ期为100例,Ⅲ期为300例,Ⅳ期为2 000例。
(3)属注册分类1、2、4、5、6的新药,以及7类和工艺路线、溶媒等有明显改变的改剂型品种,应当进行Ⅳ期临床试验。
(4)生物利用度试验一般为18~24例。
(5)避孕药Ⅰ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Ⅱ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 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Ⅳ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6)新的中药材代用品的功能替代,应当从国家药品标准中选取能够充分反映被代用药材功效特征的中药制剂作为对照药进行比较研究,每个功能或主治病证需经过2种以上中药制剂进行验证,每种制剂临床验证的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7)改剂型品种应根据工艺变化的情况和药品的特点,免除或进行不少于100对的临床试验。
(8)仿制药视情况需要,进行不少于100对的临床试验。
(9)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按注册分类中的相应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应提供在国内进行的人体药动学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病例数不少于100对;多个主治病证或适应证的,每个主要适应证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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