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时期的用药并不是单纯地将成年人剂量减少。因为,药物在婴幼儿体内分布有异于成年人,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细胞膜通透性的不同;②蛋白结合力的改变;③体液分布的差异。且婴幼儿肝细胞酶系统发育尚不成熟,肾功能不完善,肾有效血流量与肾小球滤过率均较成年人低,肾小管分泌、尿浓缩、钠离子交换和酸碱平衡功能也差,年龄愈小愈不完善。消除药物的能力与成年人相比,不但可能有量的差异,而且可能有质的不同。因此,婴幼儿的用药剂量应严格注意。
早产儿和新生儿,肾小球滤过和肾小管分泌或肝的多种药物生物转化酶活性都明显小于成年人。主要经肾排泄的药物,在婴幼儿以单位体表面积计算,药物的清除率明显低于成年人;主要通过肝消除的药物,在婴幼儿体内消除慢,半衰期延长,很容易引起不良反应。
在含水量方面,以千克体重计算,婴幼儿含水量较成年人高,在脂肪方面正好相反,这些差异对水溶性药物和脂溶性药物的分布均有很大的影响。在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力方面,婴幼儿比成年人差得多,因此,婴幼儿常有更高的游离药物浓度。
婴幼儿用药时药物较易进入脑组织,其主要原因是婴幼儿的血-脑脊液屏障未发育成熟,即使在皮肤局部应用(洗剂和软膏剂),也会迅速吸收,有时会在体内产生全身性作用。因此,婴幼儿在使用任何药物时,都应密切注意,以免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和发育。对婴幼儿患者除要求及时正确处理,熟悉一般用药规律外,还必须掌握婴幼儿使用各类抗菌药物的用药特点,具体抗菌药物所导致的不良反应还请参考相关章节。
1.青霉素类 常用的有青霉素、苯唑西林钠、哌拉西林钠等。青霉素类对人体细胞毒性很低,有效抗菌浓度的青霉素对人体几乎无影响。临床应用时青霉素较多出现过敏反应,婴幼儿在3d内未使用青霉素类药物时,应进行皮试,阳性者禁用。
2.头孢菌素类 使用前应进行皮试,阳性者禁用。头孢曲松与含钙溶液合用会发生不良事件并可导致新生儿或婴儿死亡,此外,与其不能混合使用的药物还包括红霉素和四环素等;且6岁以下儿童或婴幼儿不能肌内注射该药,用药期间及停药后1周内不能饮酒。头孢菌素与高效利尿药或氨基糖苷类联合应用时,肾损害显著增强;与乙醇(即使量很小)联合应用时,可引起体内乙醛蓄积,而显“醉酒样”反应。β-内酰胺酶抑制药对过敏者应慎用。
3.四环素类 该类药物除有肝肾损害以外,还可沉积于牙齿和骨骼中,造成牙齿黄染,影响婴幼儿骨骼正常发育,因此8岁以下儿童应禁用。
4.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链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均对耳蜗神经有毒性,婴幼儿慎用,如必需使用时,应减小剂量,且疗程不超过7d。奈替米星耳毒性较小,新生儿、婴幼儿均可使用,但应严格掌握剂量。
5.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毒性低,婴幼儿可以使用。罗红霉素、琥乙红霉素、阿奇霉素使用时应注意掌握剂量。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肝毒性、听觉障碍、过敏反应(药物热、药疹、荨麻疹)等,停药或减量可恢复,但患儿合并肝炎时,应禁用依托红霉素。
6.磺胺类 对体内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的婴幼儿可致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和溶血性贫血,应禁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大量饮水,以防引起结晶尿。
7.喹诺酮类 该类药物可影响软骨发育,对婴幼儿有潜在危险,不宜常规应用于各种婴幼儿感染。
8.其他类 新生儿、早产儿应用氯霉素可引起灰婴综合征,应禁用;抗真菌类药对肝、肾功能损害大,慎用。乙胺丁醇婴幼儿应禁用。
9.驱肠虫药 阿苯达唑为广谱驱虫药,对肝、肾功能有一定损害,2岁以下禁用,2—12岁用量减半。甲苯咪唑4岁以下用量减半。驱蛔灵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常用抗菌药物在婴幼儿患者的用法及用量详见表2-7。
表2-7 抗菌药物在婴幼儿患者的用法及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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