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视野中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进入21世纪后,教师教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国都加强了对教师教育的改革,教师管理日益规范,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教师管理制度。就国际上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对解决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诞生于1825年,距今已有180多年的历史,美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设置教师资格认证标准是美国教师资格证书的一种重要形式,具体是由各州教育主管机构授权某一组织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的相关标准,交由州教育委员会、州教育厅、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予以执行。
(一)完善的教师资格认证法律
教师资格证书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美国各州政府根据需求,建立了完备的教师资格认证法律,使得认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虽然各州情况不同,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大致相似。欲取得教师证书者,一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18岁以上;品德良好;非酒精中毒或毒品使用者;经州政府认可的大学院校或机构毕业者;经州教育委员会认可完成师资培育课程者;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正在申请公民资格者;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如国家教师测试(National Teacher Examination)],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请教师证书。(1)初任教师通过第一阶段的考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教学之后,接受第二阶段的合格师资认证。第二阶段重点考评申请者的实习、年资、聘任证明、通过评估等五个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3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此外,有些州规定申请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修完规定学分量并通过学区评估才可以参加认证。(2)
(二)教师资格考试
各州在教师资格认证标准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认证,使用最多的一种方式是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是美国教师资格认证的另一种形式。20世纪初,美国一些州开始采用教师资格考试来选拔中小学教师,利用标准化测试对教师候选人(简称“候选人”)的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进行评价。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公立学校的管辖权属于各州政府,所以当时各州的试题千差万别。美国各州最常见的教师资格考试是书面考试,特别是对新教师进行认证时,多数州都采用书面考试。书面考试分为标准化考试和非标准化考试。尽管考试形式或内容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控制教师资格证书的发放,确保从教申请人在各个方面达到从教要求。(3)20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基础教育获得迅速发展,中小学教师人数也得以快速增长。为控制数量,提高质量,1947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应运而生,它是对候选人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进行的标准化测试。随后一段时期,在职教师稀缺、试题过于容易等因素限制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进一步推广使用。直到1980年,美国中小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国家和公众要求严格控制教师质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再度受到重视。但在教师选拔过程中,由于该考试忽视对候选人实际课堂教学能力的考察,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批评。
为弥补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缺陷,1992年,教育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及时推出“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The Praxis Series),并在20世纪末逐步取代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普瑞克西斯”(Praxis)意为“从理论到实践”(theory into practice),“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主要考察新任教师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知识的情况。该考试体系包括三个系列,分别是学业技能评价、学科专业评价和课堂行为评价,前两个系列有笔试和机试两种考试形式供选择。(4)至2006年,美国有47个州利用“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对教师申请人进行考核,这个数字自1996年以来始终保持上升。申请人不论在哪个州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在这些州之间是相互承认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大有被“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替代的趋势。(5)
(三)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为保证教师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更好地适应教育的发展,目前大部分州都已取消永久性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7年,这就要求教师在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后,还必须在从业过程中不断更新教师资格证书。更换新的证书可以通过在职进修,修若干课程的学分或是获得更高一级的学位,否则无法继续任教。
二、德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早在1763年,普鲁士就颁布了《初等学校教师通则》,对初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和责任等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虽然这个法则最终并未实施,但仍可作为德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开端。1810年,普鲁士又颁布考选中等学校教师的指令,规定中学教师只有通过国家考试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被任用。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由国家委托大学办理,考试科目和要求以训练中学教师所设课程为依据和标准。
(一)教师资格的获得
德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在19世纪就已初步走向制度化。当时获得中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过程是:首先要获得中学毕业证书,然后进入大学学习3~5年,还要学习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取得普通学术证书后,再经过两次国家考试,第一次考试为普通考试,内容是教育学科以外的学科,第二次考试是专业考试,两次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两年实际训练,第一年为“研究年”,第二年为“试教年”,两年训练结果经考试机关审查合格后,才能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这应该是今日德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原型。(6)自19世纪以来,德国一直存在着教师不足和过剩的周期性循环。在教师缺乏时期,往往对培养课程作一些变革,以便迅速摆脱困境,包括扩大教师招募,开办短期性补充教育课程,加强更统一、更具有实践取向的学习,实施教育改革,改善教师地位等;而在教师过剩和失业时期,往往采取严格招生规定、提高学习要求和考试标准等做法。(7)
德国教师获取资格证书制度主要包括五个阶段:一是志愿教职者首先必须取得大学入学资格,在综合大学教育学院学习三年规定课程,取得合格成绩;二是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内容是关于教育专业或学科教学法,由各州教育部长任命的考试委员会负责;三是在第一次考试合格后,做一年的“实习教师”,进行教职准备;四是实习合格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即教师实践性考试,包括论文、课堂教学和考试等,合格者可作为“续补教师”任用,经过规定的试用期,才能获得正式的教师资格,第二次国家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延长“就职准备期”,一年内进行补考,若补考失败,就失去获得教师的资格;五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师范生只能担任助理教师,经过两年见习期,通过国家考试才能被聘任,任教三年后,还要经过一次地方教育当局的督学和本校校长的共同考核,才能终身任教。(8)由此可见,德国中小学教师不仅学历起点高,而且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其教师资格制度相当正规、完善和严格。
(二)教师资格证书分类
经过《魏玛宪法》等法律对教师资格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德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分为四类:文理中学、职业中学、实科中学、主体中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中学和实科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可融通,其他类别之间不能通用。(9)德国的中小学教师都是公务员,教师工资根据学历、工作年限和职务确定,只有获得教师资格的教师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的相关福利待遇。为此,教师资格证书对德国中小学教师非常重要。
三、英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英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存在严重的师资短缺问题,当时一味扩充教师队伍,致使教师质量问题凸显。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教师专业化运动的发展促使英国政府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难题,开始明确规定获得教师合格资格的标准。
(一)教师资格的法律规定
1988年,英国政府公布《合格教师身份》咨询文件,次年公布《教育(教师)条例》,规定任教必须以取得合格教师身份为前提条件,1989年出台《合格教师资格标准》。1997年起,英国正式将《合格教师资格标准》作为公立学校录用新教师的法律依据。(10)1998年对《合格教师资格标准》作了修订。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英国政府致力于开发教师专业标准框架,英国教育部长一直要求教师培训署为课堂教师制定一套连贯性的教师专业标准。自2005年9月以来,教师培训司广泛咨询教师和专家,并向部长提出大量建议。2006年5月24日,英国教育与技能部在教师培训司所提建议的基础上,公布了《教师专业标准框架修订草案》,该草案于2007年实施,从三个方面对五个阶段的教师标准进行了阐述。三个方面包括职业性质、职业知识和理解力、职业技能;五个阶段的教师分别指获得合格教师资格(QTS)的教师、成功完成入职培训的教师、入职后教师、优秀教师和高级技能教师。(11)
(二)教师的学历和实习要求
在英国,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或在获取国家课程中某学科学士学位之后,再接受一年的教育专业训练,取得“研究生教育证书”(3+1)(英国大学本科为三年制,但想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学科的学生还要学习一年的教育专业课程)。然而,掌握了某学科或者教育专业的知识,并不表明一定能够胜任教师工作,为此,英国还提出了至少进行一年实习的要求,即申请教师资格者要在有经验的教育工作者指导下,到公立学校至少实习一年。
四、日本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日本自明治时期开始就要求中小学教师持有教师许可证,“二战”结束后开始实行“教师资格鉴定合格证书”制度。为了从整体上把握教师素质,提高教师水准,确保教师的地位和资格,1949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有关教育职员资格基准的法律,即《教育职员资格法》,日本的教师资格制度就是依据《教育职员资格法》建立起来的。
(一)教师学历水平规定
《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以短期大学取得准学士学位作为基本资格,高中教师以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作为基本资格。1988年文部省对《教育职员资格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增设以硕士学位为基本资格的专修资格班,逐步把教师的学历水平提高到硕士程度。由此可见,日本对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取得,在学历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根据文部科学省2004年的统计,高中教师达到硕士毕业程度者已经占到11.1%,(12)据了解,日本政府还提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的要求,期望到2010年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小学教师占到教师总数的15%~25%,到2020年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小学教师占到教师总数的40%~45%。(13)除了学历要求之外,1997年日本教育职业培养审议会的审议报告对教师的素质能力还提出了其他要求:具备基于全球性视野并付诸行动的素质能力;具备适应时代变化而生存的社会人必需的素质能力;具备教师职业必然要求的素质能力。(14)
(二)教师许可证分类
《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的教师许可证分三种,即“专修许可证”、“一种许可证”、“二种许可证”。其中“专修许可证”要求具备硕士毕业程度,可以担任中小学的教师及校长、教导主任职位“;一种许可证”要求具备大学本科毕业程度,可以担任中小学的教师以及小学、初中的校长、教导主任职位。“二种许可证”要求具备短期大学毕业程度,取得62个以上学分,可以担任小学、初中的教师职位。
表2-3 日本中小学教师许可证获取的最低的必要条件
资料来源:姬振旗.日本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概述[J].教育实践与研究,2002(6):9
(三)教师资格的招聘考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日本,具有教师许可证只是成为教师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拥有教师许可证并不能保证能获得教师职位。要想成为中小学教师,到学校任教,除取得教师许可证外,还必须参加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举行的招聘考试。考试分笔试、面试、能力考核等,一般录用比例为5∶1,1998年候选者是录用者的10.4倍,此后逐年下降,2006年为7.6倍,(15)考试竞争总体上比较激烈。新录用的中小学教师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才能成为正式教师。正是通过这样的层层选拔,择优录取教师,才保证了日本的中小学拥有足够的优秀教师,从而提高教育质量。
(四)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2007年6月27日,日本公布了新修订的《教职员资格证书法》和《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并宣布将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教职员资格证书法》相比前两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有三点:一是教职员普通资格证书及特别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仅在10年内有效;二是教职员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要通过参加资格证书更新讲座的学习,在两年内达到所规定的30小时,并通过规定的考核,原来所获得的资格证书方可更新与有效,如遇不可抗力的灾害事故,原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自然延长;三是一旦教职员的工作实绩与其所获得的教职员资格不符,且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便将受到轻重不等的处分,受到处分的教职员的资格证书将失效。日本为保证师资质量而实行的教师证书更新制度,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和借鉴。
五、韩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1948年,韩国开始引进发达国家的教员资格制度,以后又不断完善和提高教员资格标准。目前韩国的教育法规定,中小学教员分为校长、校监和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分为教师一级、二级和准教师,以及图书馆教师、职业技术教师和养护教师。教育法还规定了各级各类教员的资格标准。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基准
在韩国,预备教师要想获得教师资格证书,需要在教师教育部门获得教师教育课程的学分。(16)在四年制师范学院学习的预备教师,其在整个学习期间,主修课程必须多于42个学分,教师教育课程不少于20个学分,总学分不少于140个才有资格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在综合类大学学习的预备教师,其主修课程必须不少于42个学分,教师教育课程不少于20个学分,并且两种学分合计不少于80个才有资格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在研究生院学习的预备教师,其主修课程多于42个学分,教师教育课程获20个学分就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17)
(二)教师资格的授权程序
预备教师在教师教育部门获得足够的学分后,必须通过一个授权程序才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授权程序有考试鉴定和非考试鉴定。按照资格种类,教师资格可分为新教师资格与上岗资格两种,均严格执行《教师资格鉴定令》和《教授资格鉴定令》。考试鉴定是国家根据需要选拔教师,经过考试授予教师资格证书的制度。考试有两种:一种是取得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特殊学校的准教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另一种是一部分职业技术教师、音乐、美术、体育和校医教师的技能资格考试。考试包括学历考试、技能考试和口试。非考试鉴定的对象是校长、副校长、幼儿园园长的资格鉴定,以及教育大学和师范大学毕业者、学习普通大学中的教职课程者、在教育研究生院学习教职课程者等取得二级正教师或者已有教师资格证书者欲取得上一层教师资格者。(18)非考试鉴定比较普遍,即只要在教师教育部门获得足够的学分,就可以被授予教师资格证书。
需要说明的是,韩国的教师和教职员是有明显区分的。教师是指持有教育部部长授予的资格证书并且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中小学教师、副校长、校长;教职员包括教师和学校中专门负责学校行政的人员。
【注释】
(1)杨彬.美国师资认证与聘任制度研究[J].天津市教科研学报,2006(4).
(2)杨彬.美国师资认证与聘任制度研究[J].天津市教科研学报,2006(4).
(3)朱欣欣,陈凡.美国新任教师教学知识和能力考试体系的分析及启示[J].教师教育研究,2006(6).
(4)朱欣欣,陈凡.美国新任教师教学知识和能力考试体系的分析及启示[J].教师教育研究,2006(6).
(5)程家福,董美英.美国教师资格考试:从考书本知识转向考教学技能[J].上海教育科研,2008(6):17.
(6)陈红敏,赵雷.德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纺织教育,2005(2):61.
(7)梁忠义,罗正华.教师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114.
(8)陈红敏,赵雷.德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纺织教育,2005(2):62.
(9)王利敏.德国教师资格制度简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科教文汇,2008(6).
(10)许明.英国教师教育专业新标准述评[J].素质教育大参考(文摘版),2007(11B).
(11)李海燕,张先清.英国合格教师资格标准修订简介[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8):86.
(12)日本文部科学省.平成16年度(2004年)学校教员统计调查。
(13)李其龙,陈永明.教师教育课程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168.
(14)方明生.重视实践性指导能力培养的教师教育课程[J].全球教育展望,2006(3):47.
(15)沈鸿敏,等.日本教师资格证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J].素质教育大参考,2008(11B):24.
(16)罗朝猛.日本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J].上海教育,2007(12A):38.
(17)刘雪.日本、韩国教师资格证书和录用考试制度的比较与启示[J].教育现代化,2006(8):59—60.
(18)金铁洙,孙启林.韩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素质教育大参考(文摘版),2006(10B):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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