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的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师教育事业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文革”结束及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方针、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教师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而多项教育法规的颁布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的教师教育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教师教育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以及不同时期教育发展的战略选择和方针政策制定的不同特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教师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至“文革”前:师范教育与短期师资训练班相结合,大力培训中小学师资
1951年8月27日至9月11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教育部长马叙伦在会上指出“: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小学和幼儿园的师资和部分的工农业余学校的师资”,并要求中等师范学校培养的新师资“必须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熟习业务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的人民教师”。(1)会议指出,当时全国共有中等师范学校603所,学生167281人,另有短期师资训练班学生20886人,共计188167人。中等师范学校的分布情况是老区多新区少,初级师范学校多,师范学校少,从整个来看,设置和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各级学校师资普遍缺乏,初等教育师资更缺,已有的中等师范学校远不能完成培养师资的任务,加之部分在任教师必须加以训练,提高质量,更加重了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会议认为在其后五年内,估计全国至少需要增加小学教师100万人,工农教育教师15~20万人,幼儿教育教师至少数万人。会议通过了《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和《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明确提出师范教育的工作方针是正规师范教育与大量短期训练相结合,在办好正规师范教育的同时,举办多种多样的短期训练班,以应当时工作的急需。此次会议还提出了“要为培养百万人民教师而奋斗的目标”。
1951年9月30日,教育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进修问题的通报》,部署加强中小学教师在职学习,建立教师进修制度,并对各级政府筹办教师进修学院、教师业余学校、函授学校提出相应要求,规定各大行政区选择一座适当城市开始筹办一所教师进修学院,省选择有条件的县筹办若干所教师业余学校,省、市教育厅、局直接筹办或委托师范学校、师范学院筹办一所函授学校。
1952年7月,教育部颁发《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首次对中等师范学校的设置作出规定,要求师范学校除师范学院附设者外,均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
1952年8月2日,教育部召开中小学教育行政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建立经常的、系统的提高教师质量的业余学习制度,逐步、普遍地建立教师业余进修学校,并与函授、教育刊物结合起来;要求各省区试办函授,在大中城市为中学教师试办教师进修学院,以便取得经验,逐步建立一省的教师进修体系。这一时期的中等师范教育迅速发展,尤其是初级师范学校增长很快,1952年在全国高等教育的院系调整中,师范教育均改为独立设置。
1952年9月30日,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在职进修工作,建议筹办教师进修学院、函授师范学校和教师业余学校,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教师实际水平,总结在职学习的经验,订出计划,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建立系统的教师进修制度。
1953年9月,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师范教育会议,针对中等教育师资紧缺的状况,提出有计划地大力发展高等师范学校的方针,由此开始对中等师范教育进行调整和整顿,大量裁并初级师范学校,适当增加中级师范学校,并进一步提出提高在职教师政治和业务水平的办法:一是加强对教师系统的政治理论学习的领导,切实贯彻党中央关于高等学校政治理论学习的指示,系统学习政治理论;二是号召教师学习教育科学,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并通过备课、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学习苏联先进科学成就,以逐步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提倡研究风气,注意中等教育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三是邀请苏联专家和中国优秀教师有计划地到各地轮回讲学并举行座谈,或利用寒暑假组织学术讲习会,借以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并帮助解决疑难问题;四是定期举行学校内部的、地区性的、全国性的专业课程的教学经验交流会及教学观摩。
1954年4月8日,政务院第212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在职教师学习的领导,制定本地中学教师在职学习计划,并建立检查制度,还对教师的在职学习提出了相应要求:“教师的在职学习,不宜多头并进,要求过急,应根据教师的不同程度和各地具体条件,确定主次,分清缓急,有计划地进行。在领导教师学习时,应注意引导教师继续深入思想改造,批判资产阶级思想,提高社会主义的觉悟,特别要正确认识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的关系,纠正轻视体力劳动的错误思想。”(2)
1954年5月13日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选拔优秀小学教师入高等师范学校学习的指示》从选送名额、选送条件、选送手续、考试、录取分配、入学时间、学生待遇等方面对选拔优秀小学教师进入高校学习作出规定。
1954年6月9日,教育部指示各地举办小学教师轮训班。鉴于当时全国150余万名小学教师中约有60万人的文化程度未达到初级师范毕业水平,教育部规定:小学教师轮训班的主要任务是,对于实际文化程度在高小毕业以上不及初师毕业程度的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养员),经过一定期限的训练,使他们在主要学科方面达到初师毕业文化水平。文件还附发了轮训班的教学计划,对教师学习期间的待遇、考核、推荐办法等作了规定。
1955年7月19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小学在职教师业余文化补习的指示》,提出:争取若干年内,有计划地将所有不及初师毕业水平的小学教师提高到初师毕业程度,同时进一步将所有不及师范学校毕业水平的小学教师,逐步提高到相当于师范学校毕业程度。小学教师的业余进修采用小学教师业余进修学校(主要设在城市)、函授师范学校(主要设在农村和小城镇)或业余文化自学小组等形式。教育部并附发了业余进修学校和函授师范学校的暂行教学计划。
1956年3月23日,第二次全国高等师范教育会议召开,会议提出依靠地方力量发展高等师范教育的思想,要求充分发挥高师潜力,大力开展业余教育,提高中等师范教育水平。
1956年6月20日,教育部部长张奚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随着普通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师资不够的问题越来越显得严重,在1956年和1957年两年内,估计中学师资缺少约9万人左右,小学师资约缺20万人左右。”(3)张奚若指出,解决小学师资缺额问题的办法,除了师范学校毕业生以外,要适当发展初级师范学校和短期师范班,高级小学师资基本上由师范学校毕业程度的人员充任,初级小学师资基本上由初级师范学校毕业程度的人员充任。同年6月30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大力培养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养员的指示》,指出:“近年来不适当削减了师范学校的招生名额,对初级师范学校又采取了收缩的方针,以致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毕业学生数远远落后在客观需要后面,造成普及小学教育和发展幼儿教育的重大困难。”因此提出“:一方面要依靠正规办法,大力发展师范学校和初级师范学校,并且举办师范速成班,培养出比较合格的师资;另一方面,还可以采取一些非正规的短期训练的措施,也要求具备一定的规格,一定的政治觉悟和一定的业务知识技能……要保证数量,也要保证质量。”
在贯彻执行上述指示后,全国中等师范教育在此前调整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1957年全国有中等师范学校592所,学生29.58万人。中等师范教育的发展为中小学的师资提供了保障。
1957年10月11日,教育部发出通知,试行《关于函授师范学校(师范学校函授部)、业余师范学校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对小学教师的在职学习作了进一步规定。
1958—1960年的“大跃进”一度冲破1956年教育部规定的师范学校领导管理体制,各地出现县办师范和人民公社群众集体办的师范,学校规模小,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明显下降。
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纠正了前一时期盲目发展师范教育的做法,对县办和群众集体办的师范学校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一大批规模小、质量差、效益差的学校),各地的初级师范学校基本停办。同年10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教育会议,总结1958年前后师范教育的经验教训,并讨论解决了师范学校的学制问题。
1961年2月,教育部发出《关于保证中小学师资质量问题的两项通知》,建议各级师范学校经党委批准,及时从当年秋季未能升学的高中、初中毕业生中酌量挑选一批较好的学生加以短期训练,主要补充农村中、小学师资。之后,一些省、市临时举办了招收高中毕业生的短期师资训练班,培养小学师资和部分农村初中教师。
1962年1月23日发布的《教育部党组关于全国师范教育会议的报告》中提出:“中、小学的师范水平较低,迫切需要补充合格的新师资,因此,各级师范学校原定的学制年限一般不宜延长,不能靠延长年限来提高质量,师范教育的基本学制仍然应该是高等师范本科四年,专科二年,师范学校三年。”(4)
二、“文革”期间:教师培训停滞甚至倒退
“文革”期间,师范教育受到极大摧残,许多师范学校被迫停办、撤销,教师培训工作也受到极大影响。
1966年1月,教育部发出《关于试办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一年制师范班(校)的通知》,指出“:近两年来,中、小学教育发展迅速,各级师范学校培养的师资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不少地区鉴于高中毕业生逐年增多,采取了招收高中毕业生,予以一年或几个月短期训练后补充新师资的办法。”提出用这种办法培养小学和一部分农业中学、初中的师资,时间短,又可以大大节省培训经费,是一种多快好省的办法。因此要求各地“经过试办,总结经验,使它在培养目标、学习期限、课程、教材,以及教学、劳动、教育实习的制度等方面,逐步走向定型,将来在学制系统中作为师范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20世纪70年代:教师培训工作恢复
1977年10月31日至11月15日,教育部召开全国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座谈会,要求尽快建立和健全各省、地、县的师资培训机构,争取在三五年内,使现有水平较低的教师绝大多数达到合格程度。高等和中等师范学校都要承担培训提高在职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1977年12月10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在职教师培训的任务和措施,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和健全师资培训网。文件要求,争取在三五年内,经过有计划的培训,使文化业务水平较低的小学教师大多数达到中师毕业程度,初中教师在所教学科方面大多数达到师专毕业程度,高中教师在所教学科方面大多数达到师院毕业程度。
1978年10月12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要求、师范教育网的建立等作了具体规定。文件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和发展教育事业所需补充的新师资,都应具有相当一级的师范院校或高等学校毕业水平,这应成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要力争在三五年内,经过有计划的培训,使现有文化业务水平较低的小学教师大多数达到中师毕业程度,初中教师在所教学科方面大多数达到师专毕业程度,高中教师在所教学科方面大多数达到师范学院毕业程度。今后,普及教育所需补充的新师资,应尽快地逐步做到:高中教师具有师范学院(师范大学)或相当这一级的高等院校毕业程度,初中教师具有师范专科学校或相当这一级的专科学校毕业程度,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程度。”
1980年6月13日至18日,教育部召开第四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这是“文革”结束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规模的师范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了师范教育的历史经验,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明确了师范教育的地位、作用、发展方针和任务。会议明确规定,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是培训中小学在职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的基地,是我国师范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会议确定我国的师范教育分为三级:高等师范本科学校培养高中教师,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培养初中教师,中等师范学校培养小学师资和幼儿园师资。关于高等师范本科学校的建设,规定其学制为四年,明确了其培养任务是为高中和中师培养师资;强调教育课程的教学与研究,要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努力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政策,改善高等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
1980年8月22日,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和调整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规划;提出充分发挥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和各级教学研究室(部)的作用;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搞好进修教材建设;建立和健全在职教师进修的考核制度;大力改善教师进修院校的办学条件;结合培训工作,做好部分小学教师的调整工作;加强师训工作领导等问题。文件对教学有困难的教师、基本胜任教学工作但未系统学习各所教学科专业知识的教师,以及文化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创见的中小学教师,分别提出了培训与提高的目标和要求。
1982年8月20日,教育部颁发《小学教师进修中等师范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该计划参照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结合小学教师的实际和在职进修的特点,遵循“坚持标准、联系实际、保证主科、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规定凡具有实际初中毕业文化水平和初步教学能力,身体健康的小学民办、公办教师,都可通过入学考试,择优录取,参加学习;培养目标是使小学教师主要学科达到中等师范毕业程度,能胜任小学教学工作;提出小学教师在职进修主要采取函授和业余面授的方法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离职进修的年限为两年。
1982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教育学院是承担培训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的具有师范性质的高等学校。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小学在职教师进修工作的意见》,要求多数地区力争到1985年使多数教师实际文化水平达到中师毕业程度,能胜任和基本胜任教学工作。文件提出调整、修订小学在职教师培训规划;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坚持培训标准,保证培训质量;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办好县(旗)教师进修学校。文件还就小学在职教师进修中师毕业的待遇问题、幼教师资的培训、加强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等问题作出指示。
1983年6月30日,教育部下发《关于中学在职教师进修大学本科课程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指出:各地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组织具有大学专科毕业程度的高中教师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程度的初中骨干教师系统进修大学本科课程。
1984年4月21日,教育部决定,为尽快改善中学师资学历偏低的状况,从当年起在高等学校举办中学教师本科培训班和专修科。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其中提出:“必须对现有的教师进行认真的培训和考核,把发展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要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师密切结合教学进行自学和互教;要为在职教师举办函授和广播电视讲座;要切实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并且利用现有设施,分期分批轮训教师;还要有计划地动员、挑选和组织高等学校的一部分教员和高年级学生、研究机构的一部分研究人员和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干部,参加帮助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总之,要争取在5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从幼儿师范到高等师范的各级师范教育,都必须大力发展和加强。”
1986年2月21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阐述了师资培训的任务和要求、师资培训的渠道和形式、保证师资培训的质量、师资培训的办学条件、师资培训工作的领导等方面的问题。
1986年3月10日,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基础教育师资和师范教育规划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规划的任务和范围,并对各级学校合格师资的要求、师范院校的学制及任务、师资规划的原则作出规定。
1986年9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对实行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把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争取在五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内,通过各种途径培训,使现有不具备合格学历或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绝大多数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或合格学历。小学教师和初级中等学校教师的培训,分别由县、市(地)统一规划组织。”
1986年12月21日,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其中就师资培训的任务作出规定:“在今后五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师资培训工作的重点,是通过认真的培训,使现有不具备合格学历或不胜任教学的教师,绝大多数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或合格学历。对于少数不具备最基本的文化基础知识和初步教学能力的教师,应组织他们参加教材、教法进修,使他们熟悉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掌握基本的教学原则和方法,具有初步的教学能力。与此同时,为了适应‘三个面向’的要求和进一步提高我国基础教育的水平,对于已经具有合格学历和胜任教学的教师,要组织他们学习新知识,学习和掌握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总结教育、教学的经验,不断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并培养一批各学科的带头人和教育、教学的专家。”文件针对师资培训的渠道和形式指出:“为了争取按期完成培训任务,必须充分调动各教师进修院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广播、电视、电化教育机构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广开渠道,举办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文件就师资培训的经费作出规定:“师资培训的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纳入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应根据师资培训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参照国家对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经费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制订教师进修院校和其他师资培训机构的开支标准和费用定额。”
经过努力,我国中等师范教育呈波浪式发展态势,截至1990年,中等师范学校达1026所,1949—1990年累计培养中师学生1381.6万人,为我国中小学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表4-1 1949—1990年我国中等师范学校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1949—1969年《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整理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中小学教师培训常规化
1990年6月7日,国家教委印发《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12个专业教学计划(修订稿)》。
1991年12月3日,国家教委颁发《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指出:“经过调整、补充和培训,我国小学教师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比率,已由1977年的47.1%上升到1990年的73.9%;另有32万人取得了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但必须看到,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只是初步的……今后十年在有计划地提高小学教师学历层次的同时,要大力开展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这是加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培训工作的一项重点工程,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期任务。它关系到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大计。”
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992年5月1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颁布,指出,“到1991年底,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的比例已分别达到80.7%、51.8%和47.2%,另有60多万中小学教师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必须看到,师资培训工作与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中学教师队伍中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仍占较大比例,尤其是农村和‘短线’学科的中学教师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比例就更大。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中学教师培训工作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训步伐”。在加快对初中教师的学历培训方面,要求开设初中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自学考试系列,实行省级统一考试,各地专门安排一定的师资培训经费等;在加快对高中教师的学历培训方面,要求有计划地扩大师范院校、省级教育学院培训高中教师的规模,制定政策,保证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分配到位,堵住学历合格教师外流的口子,杜绝学历不合格教师拔高使用的现象,制订吸引综合大学与其他各类院校毕业生到中学任教的优惠政策等。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要制定教师培训计划,促进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不断进修提高,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更好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到本世纪末,通过师资补充和在职培训,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者的比重逐年提高。”
1993年7月26日,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加强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指出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在教师队伍建设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骨干教师的质量和数量不仅体现教师队伍的总体水平,而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提出骨干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较强的自学能力,教育思想正确,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和教学改革意识。还指出,《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中有关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的原则、内容、形式和方法等的规定,原则上都适用于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但根据骨干教师培训的特殊性,还应注意以下几点:根据骨干教师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培训活动的组织更应因时因地制宜;根据骨干教师主要是在岗位成才的规律,要特别重视开展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践的培训活动,重视发挥学校自培、教学研究“、以老带新”以及教师自学自练等培训形式的作用;要注意把集中培训和分散指导结合起来;骨干教师培训的重点是:按照对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进行培训,同时也要根据不同层次骨干教师的要求,对现有骨干教师通过组织专题研讨班、给予教改科研课题任务等形式开展培训。文件要求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选准对象,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在骨干教师培训中,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需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好培训骨干教师所需的经费,切实保证质量,要形成激励教师积极参加培训的机制。
1993年7月27日,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加强高师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中学教师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为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高等师范专科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的培训初中教师的新模式(以下简称“三沟通”培训),开设了与初中教学对口的汉语言文学教育等12个专业,招生面广量大,为保证这一新的培训模式健康发展,提高培训质量,就若干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包括: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把“三沟通”培训落到实处,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确保专科培养规格,抓好每个教学环节,确保培训质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科学规范管理等。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1994年4月15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函授、电化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高中教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开展在职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学历工作的通知》,对在职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学历工作的发展方针、原则、办学方式等作了规定。
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规定:“要有计划地对中小学的校长、教师进行培训。到本世纪末,使95%以上的小学教师和80%以上的初中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有条件的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要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
1994年11月14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开展小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的意见》,对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的目标、对象、内容和要求、形式、考核等作出规定。
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发布,其中规定“:各地应当设立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保障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教师的进修培训应当根据学校的安排,因地制宜,学用结合,以自学为主,不脱产为主。”
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发布《小学管理规程》,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1996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调整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的中学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指出,按照《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的精神,1992—1995年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期分批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学教师,通过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模式进行培训(以下简称“三沟通”培训),参加培训者达70万多人。经过培训,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已从1992年的51.9%提高到1995年的69.1%,中学教师的素质普遍得到提高。但是,由于培训规模较大,加之各地发展不平衡,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考生资格的把关、教学管理以及考试工作等都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为了使这项工作健康发展,确保质量,从1997年开始,以“三沟通”模式培训初中教师不再继续招生,要继续加强对中学教师“三沟通”培训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学、管理和考试等各个环节,保质保量、善始善终完成该培训任务,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的培训工作原则上不通过“三沟通”的办学模式进行。
1998年5月8日,教育部师范司颁布《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区域性实验工作的几点意见》,指出为搞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师范司于1997年9月批复了19个省(区、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上报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区域性实验方案。根据实验方案提出的任务和目标,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验的44个地区正在组织实施,并为进一步推进实验的顺利进行提出若干意见。其中第二条意见指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区域性实验的目标是:“通过实验,树立终身教育的思想,探索和改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模式,从现在起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力争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途径、方法等方面取得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并易于推广的成果,为建立面向21世纪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其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该规定还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条件保障、考核与奖惩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的制定实施,为我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99年10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颁布《21世纪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计划》,指出我国592个国家扶持的贫困县中,少数民族地区占44%。592个贫困县共有中小学教师约170万,约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9%,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5年到2000年在“二片”和“三片”地区组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特别强调要加强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培训目标是:通过三年的分层次培训,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建立若干具有较高水平和质量,起到一定示范作用的实验区;总结和树立1000所具有时代特点和典型特色的教师队伍建设实验校;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培养、选拔和推荐一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使之在本地区基础教育改革中发挥带头作用。同时,培养培训者队伍、骨干教师队伍和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1999年11月,教育部颁布《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就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启动并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努力开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新局面,培养实施素质教育的高质量中小学教师,采取有力措施,为实施“工程”提供坚实保障,在整个教育战线形成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广泛共识与共同行动。
2000年1月12日,《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通知》下发,指出:“为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把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密切结合起来,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的‘跨世纪园丁工程’,就是为了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开展以培养全体教师为目标,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是“跨世纪园丁工程”的重要内容。国家决定集中一批教育资源,对部分优秀的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多渠道筹资,设立骨干教师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的步伐和力度,在全国逐步建设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带动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文件还提供了选拔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的办法。
2000年3月6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指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是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突出骨干教师培养,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为目的。该方案包括工程目标、行动计划、基础建设项目、条件保障等。
2000年5月29日,教育部师范司印发《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指导意见(试行)》,对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的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培训方式作出规定。
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颁布,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应用优秀的教学软件,开展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强中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在教师培训中,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的方式,就地就近进行,以节省开支。对贫困地区教师应实行免费培训。”第二十九条规定:“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等教师培训计划,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一批教育名师。在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中,援助地区的学校要为受援地区的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
2002年3月1日《,教育部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发布。文件指出,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促进教师教育跨越式的发展,积极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并提出“坚持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注重应用,立足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中小学师资,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信息素养”的要求。
2003年9月5日《,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指导意见》颁布。教师网联计划旨在以现代远程教育为突破口,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举办和支持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机构)的积极性,整合资源,构建以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为主体,以高水平大学为核心,以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为服务支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教师教育系统、卫星电视网与计算机互联网相融通,学校教育与现代远程教育等各种教育形式相结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沟通,系统集成,优势互补,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覆盖全国城乡的教师教育网络体系。教师网络联盟计划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方针。实施工作分三步走。第一阶段,教师网络联盟以远程教育试点师范大学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等首批成员单位为主体,建立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标准化开放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形成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教师教育协作组织。重点面向农村,配合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充分发挥教师网络联盟的优势,因地制宜地运用光盘教学、卫星电视教育、网络教育等各种模式,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有效开展各种层次和规格的教师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大幅度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第二阶段,教师网络联盟扩大到具备条件的省属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在更大范围调整、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基本形成以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为支撑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教师网络联盟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教师网络联盟办学的质量、规模和效益。第三阶段,全面实施教师网络联盟的总体规划,实现教师网络联盟总体目标,各种教育形式衔接与沟通,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切实解决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偏低的问题,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自2004年开始,教育部组织实施了“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采取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方式,吸引国家和省属重点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任教。农村学校教育硕士生先到农村学校任教三年,第四年到培养学校脱产集中学习专业课程,第五年在任教学校工作岗位上通过现代远程教育等方式完成课程学习,并撰写学位论文。此项措施不仅激励了优秀大学毕业生到艰苦地区为农村教育事业服务,同时探索了一种为农村学校培养和补充高学历骨干教师的有效机制。
2004年11月18日,教育部颁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以下简称“教师网联计划”),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指出,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实施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紧迫任务,提出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构建开放高效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以推进教师网联计划为抓手,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加快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促进优质教师课程资源共建共享;采取有力措施,为加快推进全国教师网联计划,实施新一轮教师培训提供保障等。文件专附了《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明确了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总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要求,配合“两基攻坚计划”和“农村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方针,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具体任务包括:组织实施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100万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组织实施全国1000万中小学教师的全员培训,组织实施200万中小学教师学历学位提高培训,实施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支持计划。
2004年12月15日,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技术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精神,教育部制定并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该标准包括教学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管理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技术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三部分,从意识与态度、知识与技能、应用与创新、社会责任四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中小学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人员、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的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与考核。
2005年3月14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开放、改革、规范、提高”的原则,研究制定教师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层次、培养规模和实施途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的统筹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专项评估。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学校首先必须达到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举办教师教育的基本条件:(1)具有十年以上教师培养经验,有体现教师教育特色的培养方案,能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实施教学;(2)从事教师教育理论和实践方面教学的专任教师数量足够且结构合理;(3)有满足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需要的教学条件和设备,师范类学生人均教师教育类图书要达到100册以上,有一定数量的微格、心理观察和教学观察等专用教室和实验室(;4)有满足学生教育实践需要的相对稳定的教育见习和实习基地;(5)师范类学生生源好,应届毕业生年底就业率在70%以上,毕业生深受社会欢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教师教育基本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监测体系和量化标准,组织力量对现行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机构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于2005年11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从2006年开始停止招收师范类专业学生,2005年以前招收的学生,仍继续按照原招生时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005年4月4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指出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是为了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的要求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制度,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该计划的目标是,在2005—2007年间,利用多种途径和手段,组织全国中小学教师完成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显著提高;同时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培训和考试认证制度,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到2007年,全国大多数教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逐步将教师应用教育技术的能力水平与教师资格认证、职务晋升等挂钩,形成鼓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技术应用水平的动力机制。
2005年7月14日,教育部师范司印发《中小学教学人员(初级)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大纲》,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三方面设计培训目标,培训成果包括:(1)每个学员完成的一节课或一个教学单元/主题的教学设计方案(包括:文稿、资源、评价和过程记录等);(2)每个学员学习过程中形成的作业文件夹(包括教学设计、资源收集与加工、反思日志等);(3)每个小组集体研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文档(包括讨论记录、小组作品和交流文稿等)。以上成果作为评定教师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考试成绩的依据。
2006年5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发布《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从目标和任务、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实施原则和步骤、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相关保障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作出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是我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以下农村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创新性举措。
2007年7月5日《,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发布,要求高师院校因地制宜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到中小学进行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这项举措既有利于加强教育实践,提高师范生的实际教育教学能力,又有利于加强高师院校与中小学的联系,还能缓解一些农村学校教师紧缺的状况。
2008年9月1日,教育部与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颁发《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对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个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作出规定。
2010年6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国培计划”),具体包括“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和“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两项内容,中央财政投入5.5亿元支持“国培计划”的实施。通过创新培训机制,采取骨干教师脱产研修、集中培训和大规模教师远程培训相结合方式,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骨干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为做好“国培计划”的实施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经教育部组织评审和遴选,确定了18家机构为教育部推荐的“国培计划”教师远程培训机构,其中高校6所,分别是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和北京大学。
【注释】
(1)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与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上的开幕词.[EB/OL].http://www.rmrbw.net/simple/index.php?t73897.html
(2)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27/content_2385654.htm.
(3)重视师范教育和人民教师工作——陈垣代表的发言[N].人民日报,1956-06-30.
(4)教育部党组关于全国师范会议的报告[EB/OL].http://cherd.pku.edu.cn/text_show.asp?id=2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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