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小学教师工资政策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既是教师在组织中投入劳动的报酬,也是组织的成本支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薪酬是激励组织中个体行为的手段。合理的薪酬是对教师工作成绩的有效肯定,是一种极具魅力的激励手段。谈教师的薪酬不能不谈教师的地位,因为教师地位的高低主要是通过社会给予教师的报酬及其他物质生活条件表现出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给各国教育部长的建议》中指出,教师地位是指“社会按教师任务的重要性和对教师能力的评价而给予的社会地位或敬意,以及所给予的工作条件、报酬和其他物质利益”。(1)1938年,国际公共教育大会第七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小学教师的工资的建议》,指出:“小学教师应该为其个人,也为其家人,获得与其社会地位和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令人满意的生活条件”,“他们应获得能保证其尊严与良好心理状态的工资”。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会议上又多次提到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
关于工资的定义,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保护工资公约》中把工资定义为:系指不论名称或计算公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一受雇者,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1978年版《辞海》对工资的定义是:国家依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借助于货币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1989年版《辞海》把工资界定为“国家或企业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按事先规定的报酬标准,以货币形式分配给他们的那部分国民收入”。以上几个工资的定义至少明确了以下几个要素:工资的支付关系是雇主对雇员的工资支付关系;工资支付的依据是已经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工作及服务,或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工资的支付形式是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支付的标准是事先规定的报酬标准,即依照共同协议(集体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以书面或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的工资数额。
根据以上的定义,中小学教师工资是指国家根据中小学教师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事先规定的报酬标准,以货币形式分配给教师的劳动报酬。工资作为教师劳动报酬的主要物质形式,是教师及其家庭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可保障教师及其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在教师待遇政策中,对教师工资方面的规定非常重要。一般来讲,教师工资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关于教师工资标准、工资升级、津贴、工资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规定。本章主要通过考察我国对中小学教师工资所作的规定,探讨我国中小学教师工资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对策分析。
【注释】
(1)顾明远,梁忠义.教师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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