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的宗旨是在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前提下保证获取科学、真实、准确、完整的试验数据,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保护受试者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第二,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准确可靠。简言之就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性和科学性。
开展药物临床研究,上述两方面缺一不可,因为不考虑伦理性的临床试验是不人道、不为人们所接受的研究,而不考虑科学性的临床试验则是不严谨、所得数据不可采信的研究。
GCP的基本原则均围绕其宗旨展开阐述,遵从ICH-GCP的内容,其基本原则如下。
1.依据《赫尔辛基宣言》,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2.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3.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治疗效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危害,比较受试者的风险和社会预期获得的受益。只有在预期受益大于其风险时临床试验方可启动和继续。
4.受试者应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其权益、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考虑,并应胜过对科学及社会利益的考虑。
5.临床试验应有充足的临床及非临床资料作为科学依据,临床试验的良好科学性应在试验方案中明确、详细地描述。
6.实施的临床试验方案应与机构审查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或同意的方案一致。
7.给予受试者医疗保障,以及为其作出医疗决定的研究者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经验和能力。所有参与试验实施的人员均应接受过相关教育培训,保证有资格完成各自的任务。
8.参加试验前应获得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9.确保全部临床试验资料报告准确、核对及时、记录完整、保存妥当。
10.遵循现行法规中有关隐私权及保密性的规定,对可识别受试者的保密性记录进行保护。
11.依据现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进行生产、管理和保存,根据试验方案使用试验用药。
12.建立并实施能够确保试验顺利进行的各方面的程序系统。
ICH-GCP对进行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就伦理性与科学性的权重比较而言,规范明确指出“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应是首要的考虑,并应胜过科学及社会的利益,应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所以,在伦理性原则与科学性原则的比较中伦理性更为重要,也是我们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首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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