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investigator)是具备某项临床试验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具体对受试者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员。一般按照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承担任务的不同,将他们分为主要研究者(principal investigator,PI)、合作研究者(co-investigator,CI)、助理研究者(sub-investigator,SI)及协调研究者(co-ordinator,CO)。主要研究者是一项临床试验在一个单位的总负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的主要助手称为合作研究者。其他参加试验的人员,如护士、技师、药师、资料保管员等称为助理研究者。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研究者称为协调研究者,在我国一般由组织单位的主要研究者承担。
每位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担负着各自的重要职责。临床试验是否能够顺利且高质量地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者。所以,ICH-GCP以及各国的GCP都对研究者的资格、能力与职责做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我国GCP明确规定了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能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研究者职责包括:
1.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2.了解并熟悉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3.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4.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5.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6.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处理或治疗。
7.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8.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9.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10.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11.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12.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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