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GCP规范,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确保药物的接收、贮存、发放、回收、退回、销毁等过程规范和记录及时准确是保障临床试验质量的重要环节。一旦出现药物流通的各环节登记不详、向受试者收取费用、非试验受试者使用试验用药等问题,不仅无法保证试验质量,无法获取科学的观察结果,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受试者的权益。为确保临床试验药物管理的规范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须制定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验用药物是指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阳性对照药品或安慰剂。机构接收试验用药物时,必须审核该药的临床试验批件和申办单位提供的试验药物检验报告书,试验用阳性对照药品应为已经SFDA批准上市有效期内的药品。
2.试验用药物由机构办公室负责接收,依据研究方案查验试验用药物包装是否完好,核对品名(或编码)、剂型、数量、规格、贮存条件、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生产厂家、“临床试验专用”标识,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共同在《临床试验用药物签收记录表》上签名及日期。
3.临床试验项目主要研究者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试验用药物,负责临床试验用药物的验收、保管、发放、剩余药物的回收、退回或销毁。试验药物需按药物贮存要求、专柜加锁保管,登记入册,定位放置。
4.建立试验用药物供给、使用、贮存及剩余药物处理过程的标准操作规程,研究者必须严格按试验用药物使用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临床试验用药物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物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试验药物不得对外销售,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试验用药物的剂量和用法与试验方案一致,试验用药物的各种记录完整;试验结束后剩余试验用药物退回申办者,不得转交和转卖。
6.试验用药物使用记录应包括试验药物的数量、装运、递送、接收、支配、剩余药物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试验药物的使用记录和实际试验用药的数量应保持一致。所有不一致的情况均应核实并做出说明。
7.每月定期检查试验药物失效期、药物的贮存条件、使用情况。若发现试验药物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主要研究者及机构办公室并通报申办者,以便酌情处理。
8.试验结束后,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将试验用药物使用记录交机构办公室存档。
9.监查员负责对药物的供应、使用、贮存及剩余药物处理过程进行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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