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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疗药物剂量一览表

时间:2023-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肿瘤药物多数属于细胞毒性药物,不但对于接受治疗的患者会发生许多不良反应,而且对于长期接触抗肿瘤药物的医护人员也会产生不良反应,尤其对于长期从事抗肿瘤药物配制的护士的危害性会更大,因此,对于抗肿瘤药物的使用必须规范,严格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抗肿瘤药物治疗,一般绝对禁止进行抗肿瘤药物的试验性治疗。与药物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如过敏反应则必须立即停药。

(一)抗肿瘤药物使用原则

抗肿瘤药物多数属于细胞毒性药物,不但对于接受治疗的患者会发生许多不良反应,而且对于长期接触抗肿瘤药物的医护人员也会产生不良反应,尤其对于长期从事抗肿瘤药物配制的护士的危害性会更大,因此,对于抗肿瘤药物的使用必须规范,严格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对于抗肿瘤药物治疗,一般绝对禁止进行抗肿瘤药物的试验性治疗。可以说,除了极少几个特殊、特定的疾病以外,其他的恶性肿瘤诊断和抗肿瘤药物治疗原则上必须在具有细胞病理学和(或)组织病理学的支持下进行。化疗方案的制定和化疗的实施也需要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经验、水平的医护人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专业人员应该熟悉各种不同的化疗方案,知晓化疗方案中各种组成药物的作用特点、毒性反应、处理原则,并且会对药物产生的毒性和不良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理。掌握化疗药物共同的药物毒性反应,严格药物使用过程中对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常规项目的监察。

(二)抗肿瘤药物的剂量调整

选择和应用不同的化疗药物、化疗方案,主要需要考虑:患者是否可以从中受益,以及化疗反应发生率是否最低,程度最轻。多数的化疗药物,尤其是烷化剂,具有一定的剂量-效应关系,即药物使用剂量越大,疗效越好。与之相一致,多种不良反应的发生也和剂量有关,这样使得毒性和不良反应成了限制药物剂量实施的主要因素。

1.非血液性毒性反应的剂量调整 在治疗中,除了顽固性呕吐或者发热超过40℃以上,化疗剂量一般不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其他出现任何的Ⅲ~Ⅳ级毒性反应的时候,再次给药治疗的时候一般需要减少治疗剂量的25%~50%;对于调整后的方案,在治疗中再次出现Ⅲ~Ⅳ级毒性反应的时候,则必须在此减量25%~50%,或者停止治疗。与药物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如过敏反应则必须立即停药。

化疗中应该高度重视重要脏器的损害,否则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出现慢性或累积性的肺功能异常、心脏功能异常应该立即停止药物的应用,如博来霉素、阿霉素等;对于像长春新碱等所引发的慢性或累积性的神经毒性,有时候可以不需要进行药物剂量的调整,而是根据其神经损伤程度决定是否停药。对于肝、肾功能的损害,可以根据损害的程度对药物进行调整,具体药物的调整方案和剂量与其不同的特点、代谢途径有关。

2.血液性毒性反应的剂量调整 由于治疗病种的不同、使用方案的差异,以及治疗目的差别,对于不同的治疗所引发的血液毒性反应的评价也是不一样的,要求也不同。对于部分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必须给予强力化疗,产生最少1周的严重的白细胞减少,才可能获得疾病的缓解。这种要求和特定的治疗方法,发生Ⅳ度骨髓抑制是允许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对于一些骨髓未受到侵犯、具有治愈可能的实体瘤患者,如睾丸癌、恶性淋巴瘤等,也是允许进行一些可以达到Ⅳ度骨髓抑制的化疗方案和剂量实施的。但是对于以姑息性治疗为目的的化疗,以及化疗产生的疗效具有一定限定作用的患者,强烈化疗的意义就显得不大,而且会进一步加重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于患者的预后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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