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治性放疗 根治性放疗指应用放疗方法全部而永久地消灭恶性肿瘤的原发和转移病灶。放疗所给的肿瘤量需要达到根治剂量。当肿瘤较局限,或只有邻近组织侵犯或淋巴结转移,且肿瘤对射线又较敏感时,放射治疗可作为根治性治疗手段。在这类肿瘤的综合治疗方案中,放疗也起到主要作用。皮肤癌、鼻咽癌、早期喉癌、早期口腔癌,由于血供丰富,肿瘤对放射线敏感性较高。单纯放疗5年生存率可达到70%~80%,又能保留生理功能,是根治性放疗的适应证。根治性放疗还可用于较早期的食管癌和非小细胞肺癌、霍奇金病、子宫颈癌和某些脑肿瘤等。早期乳腺癌可采用肿物局部手术切除配合根治性放疗,既保留了乳房外观和功能,又得到和根治术相同的疗效,目前该技术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开展。
2.姑息性放疗 姑息性放疗是指应用放疗方法治疗晚期肿瘤的复发和转移病灶,以达到改善症状的目的。适用于晚期肿瘤病人或因各种原因无法接受手术、化疗者,可通过放射治疗,减轻症状,解除痛苦,延长病人的生命。有时将姑息性放疗称为减症放疗,用于下列情况:①镇痛:如肿瘤骨转移及软组织浸润等所引起的疼痛;②缓解压迫:如肿瘤引起的消化道、呼吸道、泌尿系统等的梗阻;③止血:如肺癌或肺转移病灶引起的咯血等;④促进溃疡性癌灶控制:如伴有溃疡的大面积皮肤癌、口腔癌、乳腺癌等。⑤改善生活质量:如通过缩小肿瘤或改善症状后使生活质量提高。
3.综合治疗中的辅助性放疗 辅助性放疗是放疗作为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用放疗与手术或化疗综合治疗,提高病人的治疗效果。在手术或化疗前后,放疗可以缩小肿瘤或消除潜在的局部转移病灶,提高治愈率,减少复发和转移。
(1)术前放射治疗:术前放疗是经过了长期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实践得出的,并不是随意进行的。一般放射治疗后2周手术。术前放疗可消灭亚临床病灶,同时缩小原发灶,使原来不适于手术或不能手术的病人能够手术,使手术范围缩小,提高肿瘤的切除率,较好地保存病人手术后的生理和生活能力。术前放射治疗也可以降低肿瘤细胞的活力。降低癌细胞的淋巴和血行转移机会,减少癌细胞的局部种植,从而提高治愈率。术前放疗并不增加手术的难度,也不增加手术死亡率、手术感染、伤口难愈合、吻合口漏等手术的并发症。适用于食管癌、喉癌、上颌窦癌、软组织肉瘤、直肠癌等。
(2)术中放射治疗:术中放疗是对手术中暴露出的不能切除肿瘤,残留病灶或临床淋巴引流区,在直视下避开周围正常组织或进行必要的遮挡保护,一次给予安全的大剂量照射,使局部获得高量从而减少术后复发率,以及对可能切除不彻底的区域给予大剂量的杀伤。当需补做外照射时,可降低外照射量,从而减少放射损伤。术中野通常包括可能潜在残存肿瘤的组织、手术涉及的组织、外科缝合的血管及胃肠道吻合口处等。术中放射治疗如剂量过高,往往带来不可弥补的放射损伤,目前多与术后放疗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可提高局部控制率。常用于胃癌、胰腺癌、直肠癌和脑瘤的治疗。
(3)术后放射治疗:术后放疗用于手术切除不彻底而残存病灶者,或按肿瘤发展规律有癌存在可能,或敏感性肿瘤与恶性度高的肿瘤。在手术中对可疑残留区,应用金属夹子标记,详细记录在案,便于定位放疗参考。术后放疗待伤口愈合和身体恢复后,一般在手术后2~4周进行。确有残留病灶应予以放疗,可达到根治或控制肿瘤延缓复发的目的。有的肿瘤虽然手术做得很大、很彻底,但临床观察到还有很多会出现复发或转移,手术后放疗就能取得减少复发和转移的目的。脑瘤、肺癌、食管癌、直肠癌、软组织肉瘤、中期乳腺癌等通过术后放疗可提高局部控制率。恶性度高的肿瘤(一般相对较敏感)往往切不干净或术后易于复发、转移,不仅要做术后放疗,还要做化疗,如肾母细胞瘤、小脑髓母细胞瘤等。
(4)化疗与放射治疗:已有大量报道,一些肿瘤采用放化疗综合治疗可以提高疗效。具体到某一种肿瘤,放化疗的结合仍需遵循该肿瘤的治疗规范,以及大样本循证医学证据,而非主观盲目臆断。
(5)放疗与其他综合治疗:放疗与生物反应调节剂、抗体导向治疗、热疗等的综合治疗均有疗效提高的报道,但仍需大样本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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