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现行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有层次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五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涉及文化产业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涉及文化产业各个具体行业的法规。这些综合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部分。涉及文化产业各个具体行业的法规则包括有关新闻服务、文化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等具体行业的法律规范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层面是涉及文化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最重要的几部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加以规范的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上三部法律配以具体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进而形成了规范该具体领域完备的法律体系。以著作权领域为例,自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先后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第三层面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文化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和保护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和修订了《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一批行政法规。
第四层面主要是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如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出台有关文化产业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五层面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促进和保护文化产业而制定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一层面的法律性文件数量较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文化产业进行了具体的规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