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立法对策
建立健全高位阶、全方位、多层次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但是在立法层面上仍然有许多不足,如未规定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未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归属、内容等问题进行规定。针对这些情况,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第一,应当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之处进行立法修改;第二,在立法时要注意发扬我国的优势地位,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国际知识产权新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中医药行业、民间艺术、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第三,制定出更具操作性的打击侵权盗版的法律规范,更好地维护创作者创新的原动力和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总的来说,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立足长远利益,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利益最大化保护。
(二)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方面的立法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充裕的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是筹措资金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产业的资金来源都是以政府投入为主,民间资本和外资很难进入,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文化产业的融资进行规范,也使得民间和外来资本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来拓宽对文化产业投资的途径,明确规定民间和外来投资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等问题,制定各种保障性和鼓励性规章制度,鼓励国家、集体和个人参与国内和国际的文化产业投资,拓宽文化产业的融资渠道,为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动力。
(三)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法律体系
第一,提高立法层次,弥补立法的空白,扩大立法的涵盖面。从整体上看,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仍然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立法层次较低、立法缺位和错位、立法层次混乱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规范主要是由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实现的,缺少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同时,文化产业的许多领域,如投资、市场运营等方面均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空泛,甚至缺乏相应规定的情况。另外,由于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较多,各个部门依据自己的管辖和利益针对同一事项制定了不同的规定,出现了不少立法重复和立法冲突、立法死角。因此,必须着眼全局对文化产业进行立法规制,使立法更加专业化、正规化和科学化,制定更系统、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整个文化产业能够有法可依。从而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二,在立法时要注意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文化产业不仅仅受专门的法律规范,还经常涉及法、商业法、经济法等。因此,对文化产业进行立法不仅要注意其自身专门法律规范内部的和谐统一,更应当注意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
第三,要建立全方位的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文化产业的管理方面,对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但是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即生产经营者的在文化产业经营上涉及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经济利益取向,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来实现市场主体资格,为不同利益主体间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文化产业市场行为是市场活动的核心内容与动力源泉,因此,只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才能有序地参加竞争,保证各类主体间的公平交易,抑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