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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持急救站与指挥中心的联络畅通,出现故障及时修理,并向中心报告维修情况。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定为“三无”人员。市救助站确定是“三无”人员后,根据市政府《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将需要后续治疗的患者、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送至相应定点医院。经心电图检查确诊死亡应向家属告知临床死亡,经家属同意后方可放弃抢救。

1.急救站管理制度

(1)急救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对急救医疗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2)急救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保持1~2辆救护车值班,救护车必须停靠在指挥中心指定的地点。

(3)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各种劳动纪律,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出现脱岗现象。

(4)上班后要做好出车准备,对车辆、急救药品及器械严格检查,做到万无一失。待命期间坚守岗位,不得离站外出。

(5)遵守电话及急救终端的使用规定,使之时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持急救站与指挥中心的联络畅通,出现故障及时修理,并向中心报告维修情况。

(6)值班人员负责随时接收并记录调度指令。严格服从调度安排,做到令行禁止。接到调度指令后必须及时出车,6:30至21:30在2分钟内出车,21:30至次日6:30在3分钟内出车。

(7)出诊人员在接受指令后出发、到达现场、完成任务、返回急救站后15分钟内由医生、护士按规定向指挥中心报告急救情况。

(8)出车人员对待患者及家属要文明礼貌,廉洁正派,热情服务。

(9)司机行车要坚持安全第一,安全与速度相统一的原则,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物价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同时做好行车记录。

(10)医生或护士负责抢救药品、物品、仪器设备的应用、补充和维护,并遵守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药品、物品、氧气等当班使用,当班补充,保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

(11)司机负责救护车的使用、维护和保洁。

(12)在出车过程中出现医疗或行车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时,应立即向站长及指挥中心汇报。

(13)急救站内一切物品的管理要负责到人,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14)驾驶员、随车医生、护士为一抢救小组,在执行任务时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说话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在抢救患者的途中不得讨论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话题。

(15)各站的出车单必须逐项登记清楚。

(16)要组织安排好驾驶员的安全检查工作,各急救站站长要做好车辆、人员的调配,不得随意空岗,保证急救用车。

(17)急救站布局合理,应便于组织实施抢救。

2.急救站调度室管理制度

(1)在中心和急救站的统一领导下,调度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

(2)调度员必须遵守各项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出现脱岗现象。

(3)调度员必须熟记本市地形与交通分布情况,掌握救护车运行状况,保证急救站不出现空巢现象。

(4)调度员要认真检查各种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电脑每天重启1次,交换机、服务器每周重启1次,出现故障及时向中心报告,及时处理。

(5)调度员必须遵守终端设备的使用规定,严禁在电脑上运行外来不明程序和擅自修改计算机设置,保证急救站与中心网络的24小时通畅。

(6)调度员负责接受调度指令,合理调派和督促出车人员出诊。

(7)严禁用调度室电话聊天和处理私事,严禁出现漏接电话和漏接出车指令。

(8)遇有重大事故和非120指令出车时,调度员要及时向中心报告有关信息。

(9)调度员负责记录回站患者的病情、人数和转归等信息。

(10)保持调度室各种物品的整洁,电器设备要防水、防潮、防盗,注意安全。

(11)爱护公物,遇有人为损坏或遗失的,照价赔偿。

3.急救站出诊制度

(1)出诊医护人员在接到出车指令时,按规定时间出车。

(2)医护人员出车救护时,应按规定着装,对患者或家属要态度热忱,文明礼貌。

(3)对就地救治未收住院的或送往他院的按规定收取出诊费、救护车费等费用。

(4)对患者应有高度负责的精神,进入现场立即检查患者情况,如有必要需患者家属签字。

(5)抢救患者要严格遵守急救医疗工作程序及急救原则,按急救医疗规范及服务标准处理患者,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

(6)接送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在患者身旁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便于及时处理,如遇危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送就近医院抢救,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7)保管好急救器材和药品,当班使用,当班补充,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救护车管理制度

(1)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作他用。

(2)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设备和药品。

(3)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洁、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及时修理。

(4)救护车离开本市本省执行任务,上报科室、医院领导和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5)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6)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7)救护车辆存在以下情况应给予更新或报废:因各种原因造成救护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一次大修费用为新车价格的50%以上的;车型陈旧性的进口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排污量及噪声均超过国家标准,无法修复的;油耗超过国家定型出厂标准,经修理仍不达标的;车辆使用已超过8年的。

5.急救车医疗舱管理制度

(1)急救车分为驾驶舱和医疗舱。

(2)医疗舱由医务人员负责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保持清洁。

(3)药品器械柜按规定存放抢救器材、设备、药品及一次性用品,严禁放置与医疗无关用品。

(4)医疗舱为患者抢救场所,无关人员不得任意逗留。

6.急救车消毒制度

(1)急救车医疗舱是抢救患者的医疗场所,应严格进行消毒。

(2)医疗舱内每班次用消毒液擦拭车内地面、扶手、担架、座椅及设备。

(3)每班次应对车辆做全面消毒。

(4)使用过的抢救设备应及时清洗消毒。

(5)一次性床单用后应集中处理。

(6)对传染病患者使用后的车辆应一车一消毒,一次性用品、排泄物按规范消毒处理。

(7)对死亡患者用过的车辆应及时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8)急救车消毒后,应及时登记,包括时间、车号、病种、消毒药品名称及消毒方法等。

7.重大事故现场救护报告规定

(1)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120指挥中心如实报告现场情况。

(2)报告内容为事故性质、事发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主要伤情及需增援急救力量等。

(3)根据人员伤亡情况,立即开展检伤分类救治。

(4)危重患者应积极实施现场抢救,根据病情按先重后轻分批转送。

(5)患者需要转送时立即向120中心报告,并与转送医院联系做好抢救准备,转送途中仔细观察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

8.院前急救患者转接诊制度

(1)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接诊急救患者时必须严格遵循患者自愿的原则。

(2)如患者要求转送到其他医院时,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救治知情同意书》后,送往患者要求的医院。

(3)在病情不许可的情况下,患者坚持要求送往指定医院时,出诊医生要向患者或家属明确告知病情的严重性,并要求患方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4)出诊人员向120中心报告情况,要求通知接诊医院做好抢救准备。

(5)到达患者指定医院时,出诊人员应将患者护送至抢救室,并与接诊医生进行严格交班,认真填写转接诊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6)接诊医院医务人员应协助出诊人员收取院前急救费用。

(7)任何出诊医务人员不得无故将急救患者丢弃。

9.患者家属签字规定 在院前急救中下列情况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

(1)不接受病史询问及体格检查。

(2)不接受治疗。

(3)不接受转送医院。

(4)需现场抢救但家属要求只单纯转送。

(5)家属指定转送医院的。

(6)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意外的。

10.传染患者转送防护须知

(1)甲类传染病按《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部的防护要求严格采取防护措施,认真做好个人防护。

(2)法定传染病按呼吸道、肠道等不同传播途径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3)按传染病收治规定转送定点医院。

11.“三无”人员处理制度

(1)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定为“三无”人员。

(2)接到120指令,按急救患者现场救护流程进行处理。

(3)市救助站确定是“三无”人员后,根据市政府《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将需要后续治疗的患者、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送至相应定点医院。

(4)护送者应详细介绍病情,与收治单位严格交接,做好签字手续。

12.心肺复苏规定

(1)在院前急救中医务人员到达患者发病现场后,经临床诊断已确诊心搏、呼吸停止的患者,应报告家属征得同意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2)在抢救和转送过程中呼吸心搏骤停的患者必须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经心电图检查确诊死亡应向家属告知临床死亡,经家属同意后方可放弃抢救。

(3)在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时应立即进行药物复苏。

(4)详细记录徒手心肺复苏和药物复苏的时间。

(5)复苏成功后临床死亡均应做心电图以作为评价依据。

13.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1)填写死亡证明书必须严肃认真,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盖有医院公章。

(2)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不得由其他医师任意填写。

(3)凡可疑为非正常死亡者,需经110判断后方可开具死亡证明书。

(4)死者必须有户口本、身份证为依据才能填写死亡证明书,否则不能开具死亡证明书。

(5)死亡证明书必须按规定填写,死亡原因用医学专业术语,命名尽量完整,不准使用外文或外文缩写,要有被调查者签名及联系电话。

(6)遇有外籍和港澳台同胞死亡者,开具死亡证明的手续同国内人士基本相同,但必须具有法定证明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并均要有110警员在场或到公证处进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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