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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安全观

时间:2023-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文化利益是国家一切文化活动的基础,是制定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和政策的依据。维护国家安全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重要职责,其动因就是国家利益。国家文化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利益本体,是国家利益的文化存在形态和运动样式。侵权盗版之所以构成对国家文化安全的威胁,就在于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国家文化安全观_国家文化安全研究导论

二、国家文化利益:国家文化安全观

国家安全是用国家利益界定的,国家利益的变化必然导致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战略的变化。国家文化安全观是指一个国家如何观察、判断主客观文化形势,制定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求得国家文化安全与发展之间的相互促进的总体价值取向。国家文化利益是国家一切文化活动的基础,是制定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和政策的依据。离开国家利益这个根本价值取向,一切所谓国家文化安全和文化战略都是没有意义的。

(1)国家文化利益是国家文化安全观的核心。维护国家安全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重要职责,其动因就是国家利益。在现代世界体系下,国家利益是国家所有行为与价值的归宿,舍弃了国家利益,无论是对于一个国家还是对于一个国家的人民来说,它的存在与发展都不仅缺乏应有的前提和条件,而且也缺乏它应有的动力与合法性。因此,国家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国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因为只有当这种满足能够得到实现的时候,它才是存在的与合理的。任何对它的这种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威胁与挑战,都将对它的存在构成安全问题。同时又由于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人民来说具有规定所有个体存在的全部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和个人的安全与利益之间也就存在着力的同构关系。国家利益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不仅是国家战略的核心,同时也是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核心。

国家文化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利益本体,是国家利益的文化存在形态和运动样式。从国家利益最一般的存在性构成来看,国家利益的存在和运动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它的物质方式,一种是它的精神方式,其他所有的利益存在形态和运动方式,都是这两种方式作为生命运动形态的展开和具体化。就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而言,政治和文化(作为精神形态)同属于上层建筑。但是当我们把文化这种人的精神方式的感性显现理解为人的生存方式的时候,它应当是包含着政治的。因为政治是人的社会性和有意识存在的一种生活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文化利益和国家物质利益一样是一种具有终极意义的根本利益。正是这种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存方式,是国家利益根深蒂固的体现,因此,任何对这种方式的侵犯都被看作是对一个国家或民族根本利益的侵犯。维护国家的文化利益就像维护国家的物质利益一样,都是对国家生命的维护。一个民族,它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可以失去它作为政治上存在的国家形态,但是,只要维系它的生命整体的文化之根还在,那么它就有可能重新恢复它在国际社会上的政治性存在,而文化之根丧失了那么它绝无复国的可能。因此,文化之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认为“文化对现代化的作用是间接的,不产生直接的效益”的观点是狭隘的,把文化利益和安全利益割裂开来理解,得出“与安全利益相比,文化利益的重要性也不那么直接,所以重要性较低”[11]的观点更是片面的。国家文化利益不仅一般地反作用于国家物质利益的运动,而且还由于对于国家利益的判断往往体现和反映了利益主体对国家利益的认知价值取向,改变国家利益的性质,因此作为一种精神性存在的文化具有与物质相对应的独立性。国家文化利益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着与国家的物质利益同等的重要性,都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存在方式和延伸。

(2)国家文化利益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认为国家是人们根据社会契约组成的整体,结合着的集体是人民,因此国家主权所有者是人民。因此,国家利益并不是由国家组成人员所构成的国家政权机构的利益,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并不是对由国家组成人员所构成的国家政权机构利益的维护。国家组成人员作为人民公仆,只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是人民利益的被授权人,他的职责是为人民经营好人民的利益,在这当中并不存在着他个人的私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对人民的这种利益的侵犯,也都构成了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在政治、经济利益上是如此,在文化利益上也是如此。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并不是某种外在于人民之外的某种力量,而是由人民自身的切身利益所决定的。对于国家利益的维护,实质上就是对人民自身利益的维护。当然,历史并不否认窃国大盗的存在。但是正是由于窃国大盗在本质上既不代表国家利益,也不代表人民利益,所以人民才要将他推翻,建立起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统一起来。在今天,由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国人民的利益存在着本质上的高度一致性,人民的利益以国家的利益形态集中地表现出来,因此,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实质上也就是对自己全部合法利益的维护。侵权盗版之所以构成对国家文化安全的威胁,就在于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国家的整体而言,对外损害了国家的国际形象,成为某些国家挑战中国文化主权,借以向中国在国际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的借口;对内则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个人知识产权,打击了国家文化繁荣所必不可少的公民个人的创造性,从国家文化发展的根部腐蚀国家文化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文化原创精神。在当下中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没有比盗版侵权更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了。因此,要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国家利益,进而实现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预期,就必须确立国家利益是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的观念,树立国家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相统一的观念,把全民的利益观念统一到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上来的新型国家利益观。只有在国家利益观的问题上实现上下一致的有机统一,诸如侵权盗版的行为、公民文化权利实现不足的行为,才能在这样一个新的国家利益观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的克服,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才能成为不仅是国家行为,而且也是普遍的公民社会行为。

(3)国家文化利益是国家身份权利益。人们的社会存在在哲学的意义上集中表现为物质的和精神的存在。当物质的存在表现为人的有意识的存在并且以此与动物世界相区别的时候,人的物质性存在也就是文化性的了。因此,文化作为人们的一种生存方式的表现物,它是物质的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当这种集中体现作为一种生存方式成为自己的一种特征并且与其他人群的存在性方式相区别、获得其他人群的承认的时候,这种生存方式就成为他们的一种身份标志和权利象征,具有了它的全部合法性。由于这种合法性集中地体现了他们所有的物质和精神的最根本的需求,因此,这种身份权的不可侵犯性就构成一种神圣的利益,对这种利益的维护也就成为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当这种身份权在现代世界体系还是以民族国家形态表现出来的时候,这种身份权利益就表现为国家的文化利益,或者说国家文化利益是国家身份权利益的集中体现。

意识形态是国家利益中的一部分精神内容。意识形态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利益,而且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利益。美国在世界上推行美国式的民主,就是因为美国把体现美国的自由、平等、竞争的意识形态看作是美国作为一种独特的身份存在的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一个国家的文化利益是多方面的,意识形态仅仅是一个国家文化利益的一部分。但是意识形态并不是最后决定一个国家文化利益的东西。这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完全可能具有相同的意识形态,真正决定一个国家根本的国家文化利益的是一个国家的文化身份权利益。因为一个国家区别于另一个国家的最根本的文化利益,是它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民族特性,而最能区别和代表一个国家民族特性的是它们的文化差异性,而不是它们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与一个国家和民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信仰有关,而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特性则与它们赖以存在的作为人类族群的生存方式相连,也就是说与它们之所以存在的全部文化的合法性有关,这是国家文化利益的核心之所在。否定了这个合法性也就否定了一个国家和民族存在依据和基础。因此,当一个国家和民族面临民族存亡的历史关头,它所要维护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而是它作为一个民族生存的文化之根。例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面对国家和民族存亡之际搁置意识形态分歧而实现第二次国共合作就是一个典型。因为对同是炎黄子孙的中国人来说,已经没有比“不当亡国奴”更高更一致的民族和国家的共同利益了。在这里,“不当亡国奴”就是为维护和捍卫中华民族的唯一的身份权而在终极的意义上,把全中国人民民族精神力量全部调动起来、团结起来,并最终取得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赢得的第一个民族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

国家主权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利益,当国家主权利益以文化的方式表征的时候,文化利益也就成为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为在这里文化象征着一种身份,一种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身份。1989年10月3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说:“因为强的是美国,弱的是中国,受害的是中国。要中国来乞求,办不到。哪怕拖一百年,中国人也不会乞求取消制裁。如果中国不尊重自己,中国就站不住,国格没有了,关系太大了。”[12]美国第26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曾说:“一个伟大的自豪的和高尚精神的人民宁可面对战争带来的所有灾难,也不以国家荣誉为代价换取那种基本的繁荣。”[13]两个意识形态完全不同的国家领袖却在涉及国家和民族尊严的问题上表达了完全相同的见解。这就是对国家身份权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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