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对策体系研究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存在的诸方面问题,各国学者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的对策进行了思考和研究。从国外研究文献看,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切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研究,例如,安妮塔(Anita Vaivade)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构思》一文中谈到,文化在国际法律中的概念化根植于两个主要的概念基础:人身——对个体、群体以及社区的文化权利的保护;财产——对文化产品的保护。然而,仅从这一点,用法律中的主客体对立来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充分的。[41]她试图在法律史中找寻一个概念序列从而说明法律概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理查德(Richard Kurin)则具体指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弊端,认为《公约》通过委以各成员国国家义务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会阻碍对遗产的成功保护。他举例道:《公约》号召各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然而这种必要性会被极端化,例如以否定人权协定下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权利为代价的时候。并且,对文化的干预不能阻碍文化的变化和进化,政府没有必要利用财政和象征性奖励的方式来维持那些已经被族群主动抛弃的传统或习俗,也不能鼓励具有负面意义的习俗和“冰封”文化习俗,以此来伪装文化的多样性和抵抗文化全球化。此外,另一个潜在缺陷在于《公约》与其他国际协定文件的不一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与私权问题之争上采取了“保留条款”的方式,从而使该《公约》成为一种纲领性文件。[42]
从我国的研究文献看,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保护方式具体提出了:加强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教育,营造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保护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传承;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区别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内涵和特质给予专门性科学的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的长远规划,并分步实施;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强第三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监督;加大政府主导、企业资助以及公众广泛参与的保护体系构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业保护方式构建等不同种类不同方面的举措。而从保护方式的不同性质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维度的保护体系:行政性保护、法制化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其中,行政化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机制,而对法制化保护[43]、生产性保护的模式构建还处于不断的探索过程中。
就法制化保护而言,目前我国学界主要集中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的界定。学者们主要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传统资源权”、“知识产权”等几种权利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有学者用其指代“传承人对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它不仅属于“文化权利”,还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一种超出了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新型知识产权”,从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认定为一种多重权利体系;而对“传统资源权”,有学者将其表述为“一个综合的概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文化权利和资源财产权利的统筹表达”,包括了基本人权,自决权,集体权,土地和领土主权,宗教自由,发展权,隐私和事先明确同意权,环境完整权,知识产权,邻接权,订立法律协议权,保护文化财产、民间文学艺术和文化遗产产权,承认习惯法和实践以及农业资源权等等[44],简言之,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持有者的基本文化权利,他们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或财产享有相应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权利。而“知识产权”说是被国内许多学者所认同的。有观点认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法经济学分析与市场经济分析发现,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的创设成为一种必然”[45];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传统知识“更多地是一个知识产权问题”[46];也有学者多方论证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可行性。[47]其中,多数研究都关注到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矛盾和冲突之处,提出重新调试和建构新型非遗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观点。
就生产性保护而言,最早是在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提出来的。2009年2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在北京举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的问题形成了集中关注和讨论。对于生产性保护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是一种带有生产性质的保护手段,主要针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而言,这是由传统手工艺自身的创造和传承性质决定的,传统手工艺的经验和技术只有在具体的生产实践过程中才能被体验和掌握。并且,生产性保护既与工业化相悖,也不能等直接同于产业化,对手工艺产品的产业化开发需要慎重对待。[48]也有学者认为对于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只有以“造就差异性为技术本质”的手工生产方式,能够为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关键,即“切实维护文化差异性”,提供现实的生存基础和根本的生存保障。因为大工业生产方式的核心力量是“标准化”,它从根本上排斥并竭力消除所有的“文化差异性”。而“生产性方式保护”即是“切合手工技艺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可以不断‘生产’文化差异性的一种生态保护方式”。[49]也有学者提出,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进行管理,利用专项管理条例来保障实施,维护代表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权益,维护手工技艺传承机制,严加防范打击借生产性方式保护之名,行以假乱真、粗制滥造、见利忘义之实等一切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50]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保护体系而言,专家学者们提出了极为丰富的对策和方法,基本观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遭遇的各种问题方面,对于维护各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然而,就对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而言,仍需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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