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与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在逻辑
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对人类社会具有显见的巨大价值,它既能满足人类物质生活的需要,又能满足人类精神生活的需要。作为调整智力成果创造、使用和保护等各类社会关系的知识产权制度,它的历史演变揭示了知识产权自身所固有的文化权利属性,以及制度本身所具有工具性功能。因而知识产权制度既是一个国家文化内涵的表达承载体,同时又是维护国家文化独立的安全阀。
(一)西方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法律保护
文化与经济从来不是天敌,也不是两条不相交的铁轨。随着工业经济的成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崛起,曾经长期存在的文化与经济隔离发展的状态逐步消除,文化的经济贫困和经济的文化贫困逐步缓解。在经济发展的趋势下,各国都在致力于在文化层面更好地形成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文化自身的经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和开发,逐步开发出了庞大的文化产业。早在1998年,《华盛顿邮报》就指出,美国最大的出口产品不再是地里的农作物,也不是工厂里的产品,而是批量生产的流行文化产品,包括电影、电视节目、音乐、书籍和电脑软件等等。另一方面,文化通过经济的推广,将自身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进行了有效宣传和普及,进而得到国内外公众的认可,获得了社会主流地位。这种文化的经济自觉和经济的文化自觉已经成为当今的世界潮流。
1947年,法兰克福学派的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和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在《启蒙辩证法》一书提出了文化产业一词,在他们看来,文化已不再是个性的、一次性的、独一无二的社会批判角色,而是被资本改造成了一种消费品。这种将文化产品批量化、格式化和标准化的现象是与文化的本质相对立的。但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转型,电子技术在文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资本开始产业规模化的投入,原本遭到文化学者强烈批判的文化产业逐步回归到产业发展的正常环境中来思考和理解与经济的关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产业“结合创造、生产和商品化等方式,去运用本质是无形的文化内容。这些内容基本上受到版权的保障,其形式可以是货品或服务”。作为生产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业,文化产业以宣传主流社会价值观和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为主要目标,在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就得到了重视。出版、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电视、音像等逐渐演变成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之一。进入21世纪,建设“文化强国”成为了很多国家的战略共识,很多国家都把文化产业当作经济体系中的核心产业来加以发展。
在美国,文化产业就是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国内军事之后的第二大产业。它的产业覆盖面广,经济发展速度快,就业人数最多,出口占世界第一位。以好莱坞为例,被迪士尼、索尼、派拉蒙、二十世纪福克斯、环球、华纳兄弟等瓜分的美国影视业占据了全球70%的市场份额,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全美有1000多家唱片发行公司,其《公告牌》(Billboard)榜代表着全球的音乐风向标。美国版权产业除依靠市场杠杆推动产业发展外,美国政府还通过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支持版权产业的发展。例如,美国联邦税法曾经规定对非营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根据《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创立了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发展机构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从而保证了相当多的文化艺术活动可以得到政府的资助。美国政府还通过制定文化娱乐法、版权法、合同法和劳工法等来为版权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类冲突和纠纷。
在英国,以文化为主题的创意产业就是英国发展最快的文化产业。2003年,英国首相战略小组曾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以就业和产出衡量,伦敦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金融业。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得到了英国政府的强力支持,创意产业这一说法本身就是英国政府当年为了发展知识经济而整合出来的。1997年大选结束后,工党政府成立了以文化大臣为首的文化产业行动小组,成员包括外交部、英国文化委员会、财政部、贸易和工业部、教育和就业部、科学和技术部、环境交通和区域部、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士事务部、北爱尔兰事务部、妇女部、唐宁街10号政策研究室等多个部门和政府官员以及其他与文化有关的知名人士。[12]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导向,金融支持和外交推广,英国的创意产业取得长足的发展。由于英国是第一个提出创意产业定义和范围的国家,因此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及其产业政策对其他国家具有典型的标杆意义。
日本把文化产业统称为娱乐观光业,并逐渐发展成为日本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2000年度日本就在电影和音乐的创收上成为了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游戏软件则直接成为了世界第一生产大国。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动漫制作和输出国,其目前在全球播放的动漫作品已经达到六成,在欧洲这个比例更高,达到八成以上。根据日本贸易振兴会的数据,2003年,销往美国的日本动漫片以及相关产品的总收入为43.59亿美元,是日本出口到美国的钢铁总收入的四倍。[13]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日本政府的支持密切相关。在日本,与文化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包括文部科技省、文化厅、经济产业省、总务省、国土交通省以及各地方自治体,它们从政策层面上给予了文化产业发展大力的支持。1995年日本制定了《新文化立国:关于振兴文化的几个重要策略》,提出了21世纪文化立国的发展方针,希望通过企业、政府与科研机构结合的方式发展文化产业。[14]日本文化产业能很快发展成国民经济中仅次于制造业的第二大产业,政府可谓功不可没。2004年5月,日本国会专门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法》,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出面牵头,会同总务省、经济产业省等相关部门根据《文化产业振兴法》进一步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政策》,在该振兴政策中,明确将漫画、小说、杂志、报纸、音乐、广播、电视、动画、电影、戏剧、广告、游戏软件等定义为文化产业,并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的三项目标:一是完善文化产业的资金、人才、企业等商业基础,推进文化产业的现代化和合理化;二是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具有广泛社会吸引力的产业;三是扩大文化产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日本的民间机构和组织也积极配合政府的文化产业振兴政策,2004年11月,日本经团连专门设立了以电影和动画等影像文化产业振兴为目的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NPO)——“影像产业振兴机构”,该机构是以日本国内的大型电影公司和广播、电视、游戏、动画制作等大约50家知名公司为中心组建的,主要从事人才的培养和作品制作的资金援助以及扶持在该领域的年轻创业者,并且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15]正是在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调控下,日本的文化产业得以避免像其他产业那样衰退并获得了持续的发展。
与日本一样,1999年以来,韩国文化产业规模从投入到产出不断增长,市场规模年均增长30%以上。2001年韩国文化产业在所有产业中的比重还仅为1.7%,到了2004年文化产业总量就占到了GDP的6%。[16]其中,作为网络游戏的先驱,韩国在全球网络在线游戏产业的发展中独树一帜,韩国的数字游戏自1998年以来产值翻番,其开发的“天堂”在游戏产业中与微软和索尼形成鼎足,韩国在线游戏和网吧产业的市场规模年增速达到22%和12%。[17]韩国政府文化产业的发展目标是成为“世界第五大文化生产大国”。在韩国,文化观光部负责文化产业的管理,1998年和2000年又先后成立文化产业局、文化政策局和艺术局主管韩国不同的文化产业。此外,文化观光部还下辖韩国文化内容振兴院、韩国游戏产业开发院等多个文化产业振兴机构和特设的专项部门。在经历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后,韩国调整了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在1998年正式提出了文化立国的方针,提出在世界各地推广“韩流”的主张,先后制定发布了《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21世纪文化产业的设想》、《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韩国还出台了有关文化产业的综合性法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定义,提出了振兴文化产业的基本方针政策。为适应不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形势的需要,多年来韩国政府一直在陆续制定、修改、出台诸如《影像振兴基本法》、《版权法》、《出版与印刷振兴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西方国家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定义的描述,它们“基本上都受到版权的保护”,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成功与否和这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文化产业是以知识产品、文化服务为基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和保值增值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本着文化产业顺利发展的目标,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政策。美国是把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取得巨大成功的国家。20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采取了大力发展以软件、音像、图书为产业主要内容,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一系列经济措施。资料显示,2002年美国已经达到生产制作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电影票房占全球电影总票房的85%的市场地位;到2005年,美国的全部版权产业产值达到了13.9余万亿美元,占GDP的11.12%。[18]以电影产业为例,围绕着版权衍生出剧本创意、音像出版、图书出版、特许营销、主题游乐园甚至是主题宾馆等庞大的产业群,产业群上的每个分支链条给美国版权产业这棵大树带来了充足的营养。版权产业链上的每个环节都因为配套的知识产权而获益匪浅。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基础上的。
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前言中曾写道:“所谓‘知识产权立国’,就是要把日本建设成为一个崇尚发明与创造的国家。除了制造业之外,要将技术、工业设计、商标、音乐作品、电影等有价值的‘信息创造’,亦即无形资产的创造置于产业基础的地位,以此谋求恢复日本经济社会的活力。”很明显,日本在其中列举的要保护的信息创造都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将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是因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发展水平决定了国家的竞争能力和经济实力,知识产权则是决定这些产业发展高度的最核心指标。所以任何国家不可能坐失产业发展契机,并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达到促进该产业发展的目的。例如,早在1959年,美国第一次发表了《美国版权产业的规模》的研究报告。1990年起,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开始定期发布《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报告,从中可以看在美国经年的贸易赤字持续扩大的情况下,版权产业作为其出口最重要的部分,是唯一呈现出口和海外销售不断持续快速增长的顺差局面的产业。也正是为了维护其在版权产业上知识产权优势,促进版权产业利益的进一步提高,保证它在全球文化产业中竞争地位,美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实施其版权保护战略。第一,成立专门的版权保护机构负责版权产业发展的协调工作。美国的政府机构中与版权有关的机构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政府常设性机构包括版权办公室(隶属于国会图书馆,主要负责版权的登记、申请、审核等工作,以及为国会等行政部门提供版权咨询),美国贸易代表署(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贸易谈判),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和科技局,版权税审查庭,海关(主要负责知识产品的进出口审核)等相关的行政部门;另一类是根据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政府专门成立的一些直属政府部门的工作小组,用以负责版权相关方面的监督与保护,如克林顿政府的“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顾问委员会”、“信息政策委员会”等。第二,不断出台、修改版权相关法律适应版权保护的需要。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版权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电子盗版禁止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法规,形成了全球保护范围最广、相关规定最为详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框架。美国近几年来还不断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修改版权法,推出了包括数据库保护在内的众多法案,不断完善版权保护制度,为版权产业的繁荣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第三,在新经济形势下强调数字化版权保护战略。美国作为数字化技术及应用方面领先的国家,极力开拓版权产业在国际化、数字化下的发展空间,积极实施数字化版权保护战略。《数字千年版权法》就是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特点,对美国版权法的内容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订,以满足数字化版权保护的要求。第四,推动国际合作,提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版权产品出口国,国际版权保护对美国版权产业的经济意义不言而喻。因此,美国开始寻求《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合作途径,通过交流合作以期为美国版权产品和版权产业在海外发展提供更好的保护。借助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契机,形成通过了以《伯尔尼公约》等为保护门槛的《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纳入了全球贸易机制的范畴,全面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并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来确保该协议的执行力。
(三)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文化安全的影响
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认为,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文字、生活方式和身体素质一样,都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这些属性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个民族内部所必需的同族意识所致,即共同的文化心理,它可以对任何现象和行为进行解读。[19]文化包罗了行为标准体系和价值观、民族情感和观念等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构成了法律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法律则成为了文化的外化表现。这种法律与文化之间的互动可以在日本的明治维新中得到体现。近代日本在引进、吸收、实施大量西方法律中发现,正是由于日本的传统文化观念和它在西化发展中所借鉴的法律背后的国家文化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此这些直接参考的西方法律在日本未能取得与西方同样的效果。认识到这个问题后,日本政府通过明治维新,在国内掀起了一场自上而下的文化洗礼,彻底改造国内民众对现代法律的文化认识,重构实施西方法律所需要的配套文化意识和观念。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文化启蒙、科技发展、知识商品化有着密切关联,始终贯穿在社会生产科技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知识商品产权化、权利制度体系化的发展轨迹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成为促进国家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扩张的重要力量。但是立处不同文化背景、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开发水平的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趋势,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理论等,往往会有着截然相反的认识。例如,在1992年美国全国研究协会召开的“科学与技术中的知识产权”研讨会上,美国学者就认为,国际上知识产权法统一的进程(尤其通过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推进后的这一进程),有利于发展世界的高技术市场。而巴西代表则认为,所谓“统一”进程,不过是美国施加其经济压力而使发展中国家均依照美国的模式改变其国内法。即使在发达国家之间,认识也可能是不一致的。1993年底几乎使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功亏一篑的美法之间有关视听制品自由流通问题的争论,就是典型的例子。这个问题开始时仅是法国反对美国的提议,即反对把视听制品(包括电影、电视、录像、光盘等)的自由流通列入贸易协定之中。法国的出发点是“保护欧洲文化及保护法国电影产业”。到1993年末,法国的立场得到了来自西班牙、意大利、希腊及德国等欧共体国家的普遍支持。最终由于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谈判的流产,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回避了对于这个问题的直接解决方案,或者可以说把这个问题“挂”了起来。在1995年的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中,“电影”同样被排除在“音像制品”的市场准入之外。多元文化传统下的不同国家即使在意识形态、经济基础等方面存在各种差异,但在反对好莱坞的文化倾销,保留本国文化独立性上,就限制文化制品进口的问题上形成了共识。事实上正是因为好莱坞电影在全球影视市场的强势地位,使得各国都承受到由于美国版权产业输出所带来的影响力给各国自身文化的发展所造成的压力,即外来文化构成了对本国文化的解构和同化,压缩了自有文化的发展空间。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化进程中,主流文化和主流价值观依托知识产权形成的产业贸易给各国的文化安全都造成了冲击和影响,也对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家文化安全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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