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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久以来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分析

时间:2023-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久以来,儒家思想一直作为正统思想统治着、占据着中国主流文化。
我国长久以来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分析_国家文化安全研究导论

二、我国长久以来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分析

中华民族在特殊的自然环境、经济模式、政治结构、意识形态等条件的作用下所形成的文化习惯和文化积淀,即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着一种天然的排斥知识产权的社会心理。从占据中国社会思想统治地位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儒家文化,到近半个多世纪处于中国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马克思主义,无不对知识的独占和产权化抱着一种否定的态度。“窃书不算偷”几乎成为了家喻户晓的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使得对“知识”的私有化遭遇到诸多困难。[20]中国传统文化对知识产权文化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意识的缺乏。传统国人过分注重人性,从生下来就被编织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的网络中,对个人权利十分漠视。中国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宗法制度和家族制度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展,这意味着个人更多地被看作是家族和宗族中的一员,个人的意志往往被忽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通过对国家、对王、对宗族、对长辈承担许多责任和义务,才能在社会中存有一席之地,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对义务的承担程度来体现的,集体本位概念根深蒂固。民众这种重义务而轻权利的法律文化和行为模式对我国现在的法律文化尤其是知识产权文化产生了消极影响。有的学者基于文化论的立场,认为帝制中国时代皇家给予某些图书印制的垄断进而对盗印这些图书的现象进行制止的行为乃是帝国控制思想流传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主要理由在于古代中国没有智力成果私有的观念,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个人权利意识的匮乏导致国家制止盗印也没有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

财产观念不同。长久以来,儒家思想一直作为正统思想统治着、占据着中国主流文化。虽然在我国几千年的历程中,也有法家、道家等对民众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在对待私人财产权利的态度上,基本都选择了忽视或者轻视的态度。例如,在古代文人看来文章为雅事,言利是俗人,从而把著书立说等与经济利益对立起来,认为君子不应该汲汲于利。而在西方则正好相反,由于西方人对私有财产权利非常尊重,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整个社会都认同反映精神劳动产品的知识产权应该作为私人财产为创造者所有,其产生的相关经济利益是创作者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应该予以尊重和认同。这种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不同态度,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这对以私有财产权为立法基础的知识产权法来说,自然有着不同的影响。知识产权法是以私有财产观念为思想基础的,我国无法从民间直接产生知识产权私有财产观念,而只能通过自上而下的权威灌输和宣传才能建立起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文化环境的不同。我国在近代被英美用炮舰轰开国门之前,一直是处于封建社会。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农业文明形成了较为封闭的国家文化心态,这与西方的以科技发展为特征的工业文明所形成的开放的文化心态有着本质的不同。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在整个周边地区都处于先进的地位,经济、政治都领先于周边国家,是周边国家的学习和效仿的对象,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大中国主义”,也就很少吸收外来因素的积极成分,整个文化相对来说封闭狭隘,在内在没有激励创新的机制又无法正常接收来自外在文化冲击的情况下,自然没有办法形成适合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壮大的经济和文化土壤了。

法律认识不同。自宋代以来我国已有了对作者知识财产的保护认识,然而,这种保护最终没有发展成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人类学上的研究成果认为,就世界范围来看,文明的产生,即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变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改变为契机,通过技术的突破,通过生产工具和生产手段的变化引起社会的质变,它以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文明为代表;另一种则以人与人关系的改变为主要动力,它在技术上并没有大的突破,而主要通过政治威权的建立与维持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它以玛雅—中国文化等为代表。前者在兴起的时候突破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束缚,并与旧时代之间产生了断裂;而后者则从史前继承了各种制度、观点与仪式。这样的结果便是,中国这个按照人际关系实行统治的国家,形成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宗法制形态,也就没有形成反映西方法律文化精神的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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