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传播与版权侵权
(一)文化实力与文化扩张
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实力塑造了国际机制。其中,在军事因素影响力日益减弱的情况下,发达国家通过文化软实力输出,将本国大量的文化观、社会政治理念、价值观念等输入其他国家,推行文化霸权,通过文化手段达到以往经济政治手段都难以达到的战略目的。美国外交史学者弗兰克·A.宁科维奇在《文化外交:1938—1959年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文化关系》中写道:“文化手段和政治、经济、军事手段一样,在大国间军事作用有限的条件下,特别是在现代核战争无法严密保护本国不受报复的情况下,文化手段尤其成为一种更加重要的强大渗透工具。”文化成为构成国家综合实力的关键因素,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等科技进步的影响下,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发展水平及其影响力,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国民素质的提高,人才的成长,离不开教育、科学等文化事业,特别是以一定的文化传统为背景的社会人文环境。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不仅是货物、服务、资本、人员等在国际范围内的流动,更是包括文化产品、文化资本和文化价值观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是思想意识、文学艺术、行为方式在国际范围的激烈碰撞。[21]文化产业生产和提供的各种文化产品——电影、录像、广播、电视、录音、书籍、杂志和期刊等,已经不仅仅是(甚至不主要是)物理形态的产品,而是载有丰富文化信息的各种媒介手段,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承载着文化输出、文化扩张和文化替代的国家发展战略目标。
美国国土安全文化局总干事梅耶斯曾说过:“20世纪,美国文化和价值观一直是我们国家最大的财富,并向全球扩展。21世纪,战争的得失成败将取决于人们心灵和头脑——不论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取决于我们能否赢得人们的心灵和头脑。”[22]美国的迪士尼、时代—华纳、可口可乐、麦当劳、肯德基、CNN美国有线新闻网等各大集团,依靠巨额的资本优势,通过横向集中纵向整合,不但在行业中形成超级巨无霸企业规模,而且扩及到与传媒相关的各种软、硬件产品的生产行业,形成庞大的产业链。面对西方的文化渗透,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经济、技术、国力等各方面处于劣势而使得自身地位被动,也因此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传承和发展遭到破坏,文化传统受到威胁,甚至一些民族语言、艺术品种濒临灭绝。在大量西方国家的文化产品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无法形成自有的文化市场和独立的文化产业。由于西方的文化产品反映了西方的国家形象、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等,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其他国家受众的政治倾向、道德品质、人生价值和文化素质,甚至民族感受和价值判断,特别使得很多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年轻一代,对西方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耳濡目染,进而取代了自己国家的文化理念,将可能最终导致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的改变。这种借助商业机制、高科技手段和全球化机制实现对其他国家进行文化扩张的做法,已经引起许多国家的警惕和抵制。一些受到外来文化侵蚀的国家都把对本民族、本国文化的认同作为维护自己民族存在的武器,以文化抗争回应外来文化的压力和入侵,并将文化升华到国家主权的高度,产生了捍卫文化即捍卫主权的强烈文化主权意识。许多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宣传和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抵御西方消极文化的入侵。瞩目当代世界文化的发展趋势,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已成为各国人民越来越强烈的呼声,文化多元化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文化多元化发展是世界政治格局的多极化趋势在国际文化领域的反映,同时也是对世界多极化趋势的有利促进。
日益扩大的文化趋同使得反对文化扩张,推广和保存地方文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正如许多国际文件[23]所揭示的,通过一定的隔离保存文化的原貌也许是重要的,但是同时,必须鼓励文化通过与其他文化的交流和互动得到发展和繁荣。
(二)字幕组与文化传播
近年来,随着全球文化产业的发展,一直游离在WTO规则之外的影视进出口贸易已经越发引起关注,其中美国通过WTO的自由贸易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向各国施压,不断试图撬开各国国内的影视消费市场。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影视产业,往往都会对电影进口实行配额制,每年引进的大片数量有限,电视剧的引进也受到各国文化政策宏观调控的影响,因此,虽然美国好莱坞影视片在国外的票房和版税一直在逐年增加,但显然并没有满足资本市场的逐利需求和文化输出的潜在要求。在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这些影视资料信息的同时,各国民间都涌现出了一批尝试从国外翻译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并通过网络与同好们共享的民间网络达人。以我国为例,在国内宽带日渐普及,电影院、电视台、广播等传统娱乐资源平台受到了网络等新贵媒体的强烈冲击后,相对于国内官方娱乐资源发布的滞后和匮乏,网友开始自发地组成字幕组,将欧美、日韩等各类影视、动漫、音乐等翻译进国内,使得国内与国外的影视文化消费实现了完美的无缝对接。这种纯粹的兴趣性工作从追星、学外语、了解国外生活等多个方面的原因出发,从初期的简单字幕翻译逐渐形成一股网络势力,甚至引发了国外大媒体的关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我国的两位政协委员在不同场合分别向民间的影视字幕组发出感谢,认为“不图物质回报的分享精神、志愿行为,字幕组因此而可敬”。这或许是我国官方第一次正大光明地对现在已经在网络蔚然成为一股势力的字幕组的表态,似乎也是对2009年底整肃P2P下载后对网络传播的一种态度。所谓字幕组,通常就是指那些活跃在民间,自发翻译国外影视剧,并通过网络自由、免费、共享、交流传播的自愿者组织。字幕组现象并不是一种“中国制造”,世界上各国均有类似的FanSub的爱好者组织,通过第一时间将各种影视资源语言本国化,并发布上网供公众欣赏。字幕组是网络媒体技术发展以及资讯平等分享结合的产物,但这种对社会娱乐消费产生非常大影响的文化传播模式也引起了对我国盗版侵权和文化安全的各种争议话题。
单纯的字幕翻译和交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可是我国的字幕组已经超越这一步,走向影视的译制制作和传播了。相比较国外比较成熟的字幕组,一般仅上传文字字幕,不涉及片源发布,因而既避免了侵权问题,也防止了盗版商直接利用的可能性。但是在我国,由于受制于网络审查机制和软件使用技术,网络终端用户无法找到片源,也不会自行加载字幕,因而中国字幕组的工作并不是仅仅做好字幕的翻译,还包括片源、时间轴、特效、校对、压制、发布等各类技术性制作工作,这种跨界工作造成了很多的版权侵权隐患。首当其冲的当然是对版权制度中合理使用的不同理解。由于未经授权自行翻译,直接涉及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因为翻译版权人的作品,必须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为此,字幕小组通常会在视频上打出“仅供内部交流使用,24小时后请自行删除”的字样,甚至为了连带防止盗版商盗窃字幕组成果,题记进一步规范成“中文视频由某某字幕组原创翻译制作,版权归属某某电视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禁止用于任何商业收费行为!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其中内容。严厉谴责任何个人或团体把此中文字幕视频压制成碟出租或出售”等写法。但是这些预防措施并不能当然地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由于合理使用的方式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字幕组这种无特定目的的,针对网上不特定对象的大规模传送显然与版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宗旨并不相符,因而无法直接规避它的侵权可能性。劳伦斯·莱斯格教授提出的免费文化和CC分享模式,本意旨在让作者借此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或不保留权利,从而促进作品在非商业领域的更大流通,体现出互联网络共享的真正威力和价值。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理想主义的做法常常被残酷的现实所摧残,以字幕组为源头甚至衍生出一条字幕组无法控制的灰色产业链,使得版权侵权的表现形态更加复杂化。例如,出现了专门以字幕压制进片源并上传赢利的模式。即通过专门搜寻最新的字幕组的字幕并压制成便于下载的RMVB小容量普清格式,第一时间上传到视频网站,并通过视频网站点击累计返还现金回报的做法。而字幕组的这种免费精神,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盗版商的盗版更加无本万利。
字幕组对影视版权人带来的最大威胁应该还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响上。网络传播的这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公众娱乐消费的模式尚无明确的统计,可是它打破了文化产业中传统赢利模式则是不争的事实,例如,电影收入就已经不可能单纯依靠票房收入作为主要的来源。但是字幕组网上中文同步免费传播国外热门影视剧的做法,直接打压了通过影院和电视台吸引最具消费力的人群是这种模式最有可能受到拷问的理由。我国作为潜在的文化消费大国,在国际上对影视产业的贡献率正在逐步提高,字幕组往日的小打小闹或许还在国外各大版权人的容忍范围之内,但是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内市场潜力的展现,这种明显侵犯版权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就直接受到了版权人的质疑。例如,以动漫字幕为开路先锋的中国字幕组,已经基本可以做到和日本电视台的动漫热播剧同步的地步,但是也正由于它锁定了国内的特定消费群体,使得国内电视台对于引进手续繁琐、版权费用昂贵、收视率受字幕组先行传播影响而不高的动漫作品没有兴趣,日本动漫版权人在我国没有得到任何的收益回报。所以,日本方面为了打击这种对动漫消费的毁灭性分享行为,对各类片源上传者采取刑事等法律手段。2008年5月日本京都高科技犯罪科逮捕了三名涉嫌通过Share软件非法向互联网传播未经授权的动画以及其他内容的嫌疑人,由于国内字幕组的片源有一半出自这三人之手,为此国内动漫字幕组一度发生片源危机。[24]与此同时,日本也在积极与中方开展谈判,展开合作,洽谈包括开通网络动漫频道的作法,争取逐步收回被蚕食的领地。2011年底我国广电总局对各大P2P网站的整顿曾一度被看成是字幕组发展的末日,但是显然,或许受到影响的只是与字幕组有关联的灰色产业带。由于对这些节目的需求还在,传播新技术又层出不穷,这种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字幕组发展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以优酷、土豆、酷6等为首的各大视频网站在节目上加强了各种版权投入,却是对字幕组的未来发展产生了一些影响。这些视频网站崛起之初所倚仗的流量广告收入,相当一部分就是通过在国内传统媒体平台无法看到,却通过字幕组工作得以被网民分享的各类影视娱乐节目所带来的,它们获得的商业利益的一部分与字幕组休戚相关。可是随着国家打击盗版、整肃文化传播市场的力度的加大,这些新型传播媒介纷纷采取知识产权措施,加强反盗版侵权行为,与字幕组形成合作垄断或切割的格局,使得民间字幕组行为的属性再成争议。
在字幕组看来,字幕翻译纯粹是一种爱好,好像网络界的开源软件,大家群策群力,简单地把喜欢的、美好的事物与大家共同分享。正是这种理念使得字幕组工作在很多人眼中是一种文化使者的角色。但是字幕组为未经许可传播的国外影视配上字幕,从国家文化政策角度而言则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字幕组在开源共享的蓝图下,以兴趣起家,不图任何经济回报的奉献,受到广大网民的追捧,也吸引着更多的人参与到这种真正的免费文化的创造中。可是任何仅凭传播者自身文化认知与喜好,特别是某些可能受到本国文化限制的内容,通过这样的形式绕开了国家文化审查机制,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境外影视剧进入中国大陆必须持有广电部门的批准,因此,可能给国家文化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这一点也可以从中国字幕组的工作被美国《纽约时报》等主流媒体广为介绍推崇看出端倪。他们故意忽略了字幕组翻译带来的影视作品侵权的嫌疑,而是极力赞誉由于这些字幕组的工作,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文化的传播提供良好的交流平台,进而填补了美国由于受制于中国文化审查机制而造成的文化传播中的空白,并将字幕组誉为打破文化屏蔽的先行者。很明显,美国虽然也意识到字幕组的行为可能造成知识产权侵权,进而造成文化产业收入的影响,但是他们首先关注的是如何突破我国的文化审查机制,使得美国文化有机会进入到中国的市场,只有在打开市场缺口,培养出接受美国文化的消费者阶层后,才能达到既满足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收入,又传递美国文化思想和观念的目的。事实上,美国也一直没有放松对中国版权制度的关注,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到直接向WTO提交关于中国版权制度的争端就是美国试图通过版权制度来打开中国文化消费市场努力的直接体现。
(三)盗版和版权修正
盗版属于当今最严重的文化安全问题之一。它不仅涉及国家文化安全,而且涉及个人的文化权利安全。在知识产权制度萌芽之初,盗版侵权就已经悄然出现。当年随着文化消费市场的兴起,受制于出版专有权的一些英国书商公司就向英国枢密院提出抗议,因为市面上开始出现侵害图书特权经营的现象,即未经专有权人同意盗版印刷其享有出版专有权的图书。16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日益繁荣的文化市场上,对图书印刷专有权人的不满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盗版构成一股扰乱文化秩序的潜流并且愈演愈烈。皇室尽管注意到了这种情况,但枢密院却仅试图增添人员与出版公司共同加强对印刷许可的管理来控制这种现象。在这一共同努力中,双方关注的焦点与方向不同。其中,皇室最迫切关注的是防止叛乱性的异端的书籍的印刷,其次是确保皇权的尊严,它通过对那些未经许可而印刷图书之人的处罚来宣扬皇室的威权。而通过上述措施来保护享有出版专有权人的利益,即出版商最关切的内容却不是皇室行动的重点。
自《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缔结以来,至20世纪90年代已经形成了现代较为完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价值观念在于促进技术创新和作品创作,以及由技术和作品传播所带来的文化思想传送。由于现代科技的创新,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出现和互联网的普及,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些固有制度规定和价值理念,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伯尔尼公约》等版权制度侧重于防止和打击对版权的直接侵犯行为,可是以前的盗版是通过工业化和商业化的有形基础配套设施才能完成,成本高,不方便,目标明显,易于被发现和打击。随着数字技术及其电子设备的普及,加之以多媒体与互联网整合为代表的传播体系的日趋成熟,盗版已不需要以往的规模化和整形化,成本趋向无限小,盗版活动高度分散、隐秘、快捷、人数庞大,诉讼成本异常浩大,而且取证困难,即使能够胜诉,基本上也无法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失。例如,以唱片业为例,每年全球盗版CD的零售额超过40亿美元,这还没有涉及被盗版CD的实际零售价或网络下载导致的损失,导致世界最大的CD生产商被迫关闭最大的CD生产基地以减少亏损。因此,盗版成为当代文化产业发展危机的集中表现和焦点问题。然而,版权制度的改革涉及企业经营方式、法律、政府、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而且还关系到现代社会赖以生存方式及其理念,诸如科技持续开发、产权关系、隐私、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政府管制形式、文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等。盗版严重地打击了文化与传媒业的物化形态,也暴露了现有版权保护理念、制度安排、执行等诸多方面的弊端。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新媒体科技的巨大冲击下,传统版权制度背后的政治结构(法律的、行政的等)与价值理念(意识形态、日常信念、常识等)都遭遇巨大挑战。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主席史密斯指出:“我们不应该忘记海内外没能核查的盗版行为正极大地威胁着美国的竞争力。”美国电影协会主席克利克曼说:“版权业属于这个国家最有价值的资产……如果不是已在大力加强版权保护,盗版早就予美国经济以毁灭性重创。”鉴于全球信息化及由此导致的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失衡的严重状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通过两项立法,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音像制品协定》。这两项法规不仅将全球信息网络空间包括进版权保护范围,而且规定加密侵权和规避版权保护属于非法,并确认信息服务供应商与电话公司(版权作品的传播者)应承担的责任限度。这些内容大大拓展了原来《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空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必须依此协定制定各国国内的相应法律,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是世界上首部据此原则设定的版权法律制度,大大细化并有力强化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两项国际条约规定的内容。1997年,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提出《欧洲国会和参议会指令》,以建立一个能够在信息社会使版权保障和其他相关权利和谐共处的法制体系。经过欧盟内部诸主要机构的讨论与修正,2001年5月欧盟版权指令获得通过。以美欧为首的西方国家通过这些法案和指令,及时调整了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对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问题的应对措施,也积极与产业界合作,制定和修正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规范,并通过WTO的全球化机制向发展中国家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新政策。
当代国际版权制度设计立足于版权权利人本位,兼顾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调整适应数字技术的不断开发,鼓励竞争与创新,促进经贸自由化,推动当代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版权制度在新技术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可以为技术创新提供物质基础和法律保障,促进全球文化交流,推动地区、民族国家、国际文化多样化发展,维护世界经贸的有序竞争,从而实现全球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但是当代国际版权保护机制是以满足西方发达国家的产业发展和文化传播为出发点的,在TRIPs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与国内产业发展低水平上的矛盾日益凸显,国内版权制度的国内文化安全保护能力受到削弱,因而使得各国在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修正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博弈。在WTO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上南辕北辙,陷入僵局。但是在全球化竞争中,通过有效修正版权制度的规范,更好地支持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却是各国的共识,其中遏制盗版,增强版权制度的效力成果也获得了广泛的国际支持和呼应;同时,如何厘清盗版有理的无政府主义的民主思潮也是当前版权制度转型中的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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