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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理办法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可反复利用的已被污染的材料应选择先消毒再高压灭菌或直接高压灭菌。

1. 液体废弃标本:如尿、胸腔积液、腹水、脑脊液、涎液、胃液、肠液、关节腔液等每100 ml加漂白粉5 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2 g,搅拌后作用2~4 h消毒处理或12l℃30 min高压灭菌处理;如痰、脓、血、粪(包括动物粪便)及其他液体标本,高压灭菌后焚烧或加25~50 g/L有效氯的漂白粉或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拌匀后作用2~4 h;若为肝炎或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应延长为6 h后。

2. 固体废弃物标本:带有血凝块等的废弃样品管,在加盖后应当放在适当的防漏容器内高压灭菌和(或)焚烧;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包括不能从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针头护套、截断等,应将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可反复利用的已被污染的材料应选择先消毒再高压灭菌或直接高压灭菌。灭菌后的材料经洗涤、干燥、包扎、再灭菌后使用。

3. 高压灭菌过的废物可以在其他地方焚烧后处理,或在指定垃圾场掩埋处理。剩余标本,如组织器官、动物尸体、检验后的废弃标本及其容器,如塑料袋、纸袋,应尽量焚烧处理。

4. 检验剩余的标本及使用过的带菌平板、试管均须集中地点安全放置,经消毒、灭毒、灭菌处理后再洗涤或丢弃,操作区须备有消毒缸,以处理沾有活菌的玻片等污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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