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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收回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 质量监督员依据《血液收回登记表》上的信息,在相关临床科室协助下对收回血液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分析和处置,并提出纠正意见及预防措施。

1. 血液成分发出后、临床输注前,发现下列情况时输血科应及时收回相关血液成分:严重的溶血、脂血、黄疸或有明显可见的凝块、絮状物等;标签模糊、脱落或不完整,血袋破损、血液有渗漏者;误用已经过期的采血袋或去白细胞输血器制备的血液制品;血液检测或检测报告发生错误;开放式制备血液怀疑有细菌污染、血液标签错误或其他异常时;其他需要召回的血液成分。

2. 值班人员需24 h全天候接听血液质量投诉并给予初步处理,对能够直接判断存在质量缺陷或差错的血液成分负责收回;对不能判断是否收回的血液,应立即报告质量监督员和实验室负责人,经同意后快速收回血液;血液成分收回时应详细记录被收回血液的品种、血袋号、捐血者号、数量、血型、规格、发出时间、收回时间、收回原因、患者姓名、ID号、血型、科室等信息。

3. 质量监督员依据《血液收回登记表》上的信息,在相关临床科室协助下对收回血液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分析和处置,并提出纠正意见及预防措施。

4. 收回的血液未经批准不得再发放,按《血液报废管理制度》处理,对于标签等质量缺陷收回血液的再发放,需由质量监督员核实,并予以纠正再审核合格后,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发放。

5. 质量监督员对收回血液的调查处理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缺陷血液的收回、分析、评审、处置、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并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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