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化事业的界定
文化产品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具有天然的社会属性,它内在地规定:文化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仅是对于个人的、群体的或经济的、政治的意义和作用,更主要是对于整个社会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文化活动及其产品不是单一的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也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或政治行为,它有着广泛的外部性、社会性(13)。因此,如果将文化的发展全部交给市场来解决,对于那些市场边缘或者远离市场的群体而言,这将意味着灾难。按照我国1984年对事业单位的界定,凡是那些“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产、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14)都被认为是事业单位。这一界定放在当前环境下的解释即:事业单位偏重于满足的是社会的公共需求或者政党、国家的意识形态宣传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说相对于文化产业以经济性目标为诉求,文化事业则以非经济性目标为诉求,但凡属于非经济性诉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都可列入这一范围,而提供这类服务的组织我们可以称之为“非营利性组织”,包括我们所说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民办非企业性文化组织等。
这样,文化事业也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服务于政党或政权宣传的政治宣传型文化事业;一个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例如,在我国,文化事业具体分为四类:一是如新华社、《人民日报》、《求是》等杂志、省级党报党刊等承担国家喉舌功能的政治性文化事业;二是如作为国粹的京剧、昆剧等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事业单位;三是如公共图书馆、文物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四是如面向社区群众的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等文化事业(15)。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关于文化事业的资金来源分为两个类型:一个是国家或政党的财政支持,一个是来自公益性捐助而形成的公共服务基金。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于原有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文化业表现出管办合一的特征,文化事业投资类型过于单一。尽管伴随着文化业的管办分离,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空间正逐步扩大,但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而言,非国有资本的投资比例依然很低;而且,由于行政力量过于偏好GDP的快速增长,仅有的对于文化事业的国有投资额度也明显偏低。这也是我国目前不仅文化事业,而且大多数公益性服务事业都发展乏力的原因所在。科学发展观、绿色GDP等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这一不平衡局面带来的问题,也是近年文化事业等公益性服务领域被日益重视的内在动力。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上述关于文化事业的范围界定覆盖了文化事业相关的大类,但在文化产业所指向的范围内,凡是那些凭借市场力量难以实现的文化产品的普及活动,都可以列入文化事业的范围。因此,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皆可以称之为文化产业,无论它属于哪个文化领域;而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皆可以称之为文化事业,也无论是属于哪个领域。在英美国家,市场承担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任务,在市场失灵的传播空间,政府或社会组织可以为公益性媒体提供庇护,或制定反垄断法、或提供基金支持,保证那些面向社会边缘人群的媒体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样管理的结果是商业媒体和公益性媒体共存,大量的非商业媒体在市场失灵的空间内有可能承担起公平传播的义务。例如,纽约文化业在2000年的经济贡献超过120亿美元之多,其中非营利性艺术事业占纽约整个艺术产业经济贡献率的30%(16)。而在1990年代的美国,广播电台近1.2万座,其中商业性调频电台约为五分之二,电视台1.4万家,其中商业电视台约为十分之一(17)。
从经济演进史来看,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放纵造成的伤害绝不会比计划经济封闭带来的伤害要小,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协同才是一个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因此,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被认为是文化发展过程中两个互有交叉渗透又相互独立的不同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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